返回 买卖合同纠纷 主编

依据《合同法》第130条的规定,买卖合同是指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有效买卖合同,出卖人的主要义务是:交付标的物、转移标的物所有权、权利瑕疵担保和物的瑕疵担保以及其他从义务等。买受人的主要义务是:支付价款、检验、保管以及及时领受等。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是指当事人约定在标的物交付给买受人后,买受人将其应付的总价款在一定期限内分批向出卖人支付的特殊买卖合同。

凭样品买卖合同是指当事人选定货物样品后,双方约定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应当与样品及其说明的质量相同的特殊买卖合同。买受人不知道样品有隐蔽瑕疵的,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应当符合同种物的通常标准。  

试用买卖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约定,合同成立时,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买受人试用,买受人在约定的试用期间内可以购买标的物,也可以拒绝购买标的物的特殊买卖合同。试用期届满,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未作表示的,视为购买。试用买卖是一种特殊的买卖,多用于新产品的推销。  

互易合同就是以物易物,是指双方当事人约定,互相交换金钱以外的财产,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协议。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指营业地分别处于不同国家或地区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在我国外贸实务中,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也称为外贸合同、进出口贸易合同。  

网络购物合同是指出卖人将标的物在互联网上展示并发出要约,买受人通过互联网检索信息并作出购买承诺,双方形成合意而订立的买卖合同。网络购物是一种新兴的购物方式,与传统的购物方式相比,优势明显,但其虚拟性、流动性、开放性、无地域性也给传统法律带来诸多挑战。  

电视购物合同是指出卖人以电视台的专门购物频道或节目为平台发出要约,买受人通过电话等方式作出承诺,双方形成合意而订立的买卖合同。电视购物也是一种新兴的购物方式,它为观众提供全新的视听感受与多样性选择的一种家庭购物方式。

买卖合同是日常生活中最常见的法律行为,《规定》将买卖合同列为第三级案由:《合同法》对分期付款买卖合同、凭样品买卖合同、试用买卖合同和易货合同作了专门规定,这些合同类型在实践中也大量存在,故将其列为第四级案由。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是国际贸易中最主要的一种合同,此类纠纷在涉外民商事案件中占有较大比重,也将其列为第四级案由。随着网络购物和电视购物等新型购物方式的全面发展,网络购物合同、电视购物合同也逐渐成为日常生活中常见的买卖合同方式,因此发生纠纷而诉至法院的情况也逐年增多,《规定》此次修改将之也作为买卖合同下的第四级案由。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第四级案由都是特殊形态的买卖合同纠纷,对其他更大量的普通买卖合同纠纷而言,直接以第三级的买卖合同纠纷来确定案由即可。另外,对一些特定标的物的买卖合同,如果其他案由已作专门规定的,就应适用专门的案由,不能再将之确定为买卖合同纠纷,如房屋买卖合同发生纠纷后案由就应确定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而不用本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若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没有住所,但是合同签订地或履行地,或者诉讼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有可供扣押的财产,或者设有代表机构,可以将上述地区人民法院管辖。

在适用本案由时,要注意其与一些特殊标的物买卖合同纠纷进行区分,譬如,房屋买卖合同有专门的规定,发生诉讼纠纷时案由是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而不是本案由。

对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30%以下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62条的规定,应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


在实践中,买卖合同纠纷主要有:

(1)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是指合同当事人双方就买受人将其应付的总价款按一定期限分批向出卖人支付的合同的履行问题所产生的纠纷。

(2)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是指出卖人与买受人就双方达成的约定某种样品,出卖人交付与样品具同样品质的标的物的合同的履行问题产生的纠纷。

(3)试用买卖合同纠纷,是指当事人双方约定,于合同成立时,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买受人试用,并以买受人在约定期限内对标的物的认可作为生效要件的买卖合同产生的纠纷。

(4)互易纠纷,是指双方当事人就互换金钱以外的财产,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协议产生的合同纠纷。

(5)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是指营业地在不同国家或地区的当事人之间就签订的货物买卖合同产生的纠纷。

(6)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是指出卖人在互联网上展示标的物并发出要约,买受人通过互联网作出承诺,达成合同后双方当事人产生的合同纠纷。

(7)电视购物合同纠纷,是指出卖人以电视台的专门购物频道展示标的物和发出要约,买受人通过电话等方式作出承诺达成合同后双方当事人产生的合同纠纷。

一、《合同法》(1999101起施行)

第一百三十条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第一百三十一条  买卖合同的内容除依照本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以外,还可以包括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条款。

第一百三十二条  出卖的标的物,应当属于出卖人所有或者出卖人有权处分。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或者限制转让的标的物,依照其规定。

第一百三十三条  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百三十四条  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

第一百三十五条  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

第一百三十六条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或者交易习惯向买受人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

第一百三十七条  出卖具有知识产权的计算机软件等标的物的,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该标的物的知识产权不属于买受人。

第一百三十八条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标的物。约定交付期间的,出卖人可以在该交付期间内的任何时间交付。

第一百三十九条  当事人没有约定标的物的交付期限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

第一百四十条  标的物在订立合同之前已为买受人占有的,合同生效时间为交付时间。

第一百四十一条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交付标的物。

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受人;

(二)标的物不需要运输,出卖人和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出卖人应当在该地点交付标的物;不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应当在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交付标的物。

第一百四十二条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百四十三条  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第一百四十四条  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

第一百四十五条  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第一百四十六条  出卖人按照约定或者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

第一百四十七条  出卖人按照约定未交付有关标的物的单证和资料的,不影响标的物毁损、火失风险的转移。

第一百四十八条  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火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第一百四+九条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的,不影响因出卖人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买受人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

第一百五十条  出卖人就交付的标的物,负有保证第三人不得向买受人主张任何权利的义务,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五十一条  买受人汗立合同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第三人对买卖的标的物享有权利的,出卖人不承担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义务。

第一百五十二条  买受人有确切证据证明第三人可能就标的物主张权利的,可以中止支付相应的价款,但出卖人提供适当担保的除外。

第一百五十三条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出卖人提供有关标的物质量说明的,交付的标的物应当符合该说明的质量要求。

第一百五十四条  当事人对标的物的质量要求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

第一百五十五条  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买受人可以依照本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要求承担违约责任。

第一百五十六条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包装方式交付标的物、对包装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按照通用的方式包装,没有通用方式的,应当采取足以保护标的物的包装方式。

第一百五十七条  买受人收到标的物时应当在约定的检验期间内检验。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应当及时检验

第一百五十八条  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问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间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

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间内通知出卖人。买受人在合理期间内未通知或者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两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但对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不适用该两年的规定。

出卖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提供的标的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不受前两款规定的通知时间的限制。

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俞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

第一百六+条  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支付价款。对支付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出卖人的营业地支付,但约定支付价款以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为条件的,在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的所在地支付。

第一百六十一条  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

第一百六十二条  出卖人多交标的物的,买受人可以接收或者拒绝接收多交的部分。买受人接收多交部分的,按照合同的价格支付价款;买受人拒绝接收多交部分的,应当及时通知出卖人。

第一百六十三条  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

第一百六十四条  因标的物的主物不符合约定而解除合同的,解除合同的效力及于从物。因标的物的从物不符合约定被解除的,解除的效力不及于主物。

第一百六+五条  标的物为数物,其中一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可以就该物解除,但该物与他物分离使标的物的价值显受损害的,当事人可以就数物解除合同。

第一百六十六条  出卖人分批交付标的物的,出卖人对其中一批标的物不交付或者交付不符合约定,致使该批标的物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就该批标的物解除。

出卖人不交付其中一批标的物或者交付不符合约定,致使今后其他各批标的物的交付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就该批以及今后其他各批标的物解除。

买受人如果就其中一批标的物解除,该批标的物与其他各批标的物相互依存的,可以就已经交付和未交付的各批标的物解除。

第一百六十七条  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

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买受人要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

第一百六十八条  凭样品买卖的当事人应当封存样品,并可以对样品质量子以说明。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应当与样品及其说明的质量相同。

第一百六十九条  凭样品买卖的买受人不知道样品有隐蔽瑕疵的,即使交付的标的物与样品相同。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的质量仍然应当符合同种物的通常标准。

第一百七十条  试用买卖的当事人可以约定标的物的试用期间对试用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由出卖人确定。

第一百七十一条  试用买卖的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可以购买标的物,也可以拒绝购买。试用期间届满,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未作表示的,视为购买。

第一百七十四条  法律对其他有偿合同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参照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七十五条  当事人约定易货交易,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的,参照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128  201271起施行)

一、买卖合同的效力

第一条  当事人乙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

对账确认函、债权确认书等函件、凭证没有记载债权人名称,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以此证明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第二条  当事人签订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意向书、备忘录等预约合同,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买卖合同,一方不履行订立买卖合同的义务,对方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预约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  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四条  人民法院在按照合同法的规定认定电子交易合同的成立及效力的同时,还应当适用电子签名法的相关规定。

二、标的物交付和所有权转移

第五条  标的物为无需以有形载体交付的电子信息产品,当事人对交付方式约定不明确,且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收到约定的电子信息产品或者权利凭证即为交付

第六条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买受人拒绝接收多交部分标的物的,可以代为保管多交部分标的物。买受人主张出卖人负担代为保管期问的合理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买受人主张出卖人承担代为保管期间非因买受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七条  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的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主要应当包括保险单、保修单、普通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产品合格证、质量保证书、质量鉴定书,品质检验证书、产品进出日检疫书、原产地证明书、使用说明书、装箱单等。

第八条  出卖人仅以增位税专用发票及税款抵扣资料证明其已履行交付标的物义务,买受人不认可的,出卖人应当提供其他证据证明交付标的物的事实。

合同约定或者当事人之间习惯以普通发票作为付款凭证,买受人以普通发票证明已经履行付款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第九条  出卖人就同一普通动产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在买卖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买受人均要求实际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先行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确认所有权已经转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均未受领交付,先行支付价款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三)均未受领交付,也未支付价款,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条  出卖人就同一船舶、航空器、机动车等特殊动产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在买卖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买受人均要求实际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先行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均未受领交付,先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三)均未受领交付,也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子支持;

(四)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买受人之一,又为其他买受人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已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将标的物所有权登记在自己名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三、标的物风险负担

第十一条  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标的物需要运输的,是指标的物由出卖人负责办理托运,承运人系独立于买卖合同当事人之外的运输业者的情形。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负担,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出卖人根据合同约定将标的物运送至买受人指定地点并交付给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负担,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三条  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在合同成立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标的物已经毁损、灭失却未告知买受人,买受人主张出卖人负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四条  当事人对风险负担没有约定,标的物为种类物,出卖人未以装运单据、加盖标记、通知买受人等可识别的方式清楚地将标的物特定于买卖合同,买受人主张不负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四、标的物检验

第十五条  当事人对标的物的检验期间未作约定,买受人签收的送货单、确认单等载明标的物数量、型号、规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一七条的规定,认定买受人已对数量和外观瑕疵进行了检验,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第十六条  出卖人依照买受人的指示向第三人交付标的物,出卖人和买受人之间约定的检验标准与买受人和第三人之间约定的检验标准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以出卖人和买受人之间约定的检验标准为标的物的检验标准。

第十七条  人民法院具体认定合同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合理期间时,应当综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性质、交易目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标的物的种类、数量、性质、安装和使用情况、瑕疵的性质、买受人应尽的合理注意义务、检验方法和难易程度、买受人或者检验人所处的具体环境、自身技能以及其他合理因素,依据诚实信用原则进行判断。合同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两年是最长的合理期间。该期间为不变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

第十八条  约定的检验期间过短,依照标的物的性质和交易习惯,买受人在检验期间内难以完成全面检验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期间为买受人对外观瑕疵提出异议的期间,并根据本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买受人对隐蔽瑕疵提出异议的合理期间。

约定的检验期间或者质量保证期间短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检验期间或者质量保证期间的,人民法院应当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检验期间或者质量保证期间为准。

第十九条  买受人在合理期间内提出异议,出卖人以买受人已经支付价款、确认欠款数额、使用标的物等为由,主张买受人放弃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条合同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的检验期间、合理期间、两年期间经过后,买受人主张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出卖人自愿承担违约责任后,又以上述期间经过为由翻悔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五、违约责任

第二+一条  买受人依约保留部分价款作为质量保证金,出卖人在质量保证期间未及时解决质量问题而影响标的物的价值或者使用效果,出卖人主张支付该部分价款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二条  买受人在检验期间、质量保证期间、合理期间内提出质量异议,出卖人未按要求予以修理或者因情况紧急,买受人自行或者通过第三人修理标的物后,主张出卖人负担因此发生的合理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三条  标的物质量不符合约定,买受人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要求减少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当事人主张以符合约定的标的物和实际交付的标的物按交付时的市场价值计算差价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价款已经支付,买受人主张返还减价后多出部分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待。

第二十四条  买卖合同对付款期限作出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约定,但该违约金的起算点应当随之变更。

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买受人以出卖人接受价款时未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为由拒绝支付该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未涉及逾期付款责任,出卖人根据对账单、还款协议等主张欠款时请求买受人依约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明确载有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数额或者已经变更买卖合同中关于本金、利息等约定内容的除外。

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

第二十五条  出卖人没有履行或者不当履行从给付义务,致使买受人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买受人主张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予以支持。

第二十六条  买卖合同因违约而解除后,守约方主张继续适用违约金条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七条  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以对方违约为由主张支付违约金,对方以合同不成立、合同未生效、合同无效或者不构成违约等为由进行免责抗辩而未主张调整过高的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当就法院若不支持免责抗辩,当事人是否需要主张调整违约金进行释明。

一审法院认为免责抗辩成立且未予释明,二审法院认为应当判决支付违约金的,可以直接释明并改判。

第二十八条  买卖合同约定的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对方请求赔偿超过定金部分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并处,但定金和损失赔偿的数额总和不应高于因违约造成的损失。

第二十九条  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违约造成对方损失,对方主张赔偿可得利益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主张,依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一十九条、本解释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等规定进行认定。

第三十条  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违约造成对方损失,对方对损失的发生也有过错,违约方主张扣减相应的损失赔偿额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一条  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因对方违约而获有利益,违约方主张从损失赔偿额中扣除该部分利益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二条  合同约定减轻或者免除出卖人对标的物的瑕疵担保责任,但出卖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不告知买受人标的物的瑕疵,出卖人主张依约减轻或者免除瑕疵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三十三条  买受人在缔约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标的物质量存在瑕疵,主张出卖人承担瑕疵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买受人在缔约时不知道该瑕疵会导致标的物的基本效用显著降低的除外。

六、所有权保留

第三十四条  买卖合同当事人主张合同法第一百三十四条关于标的物所有权保留的规定适用于不动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约定所有权保留,在标的物所有权转移前,买受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对出卖人造成损害,出卖人主张取回标的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未按约定支付价款的;

(二)未按约定完成特定条件的;

(三)将标的物出卖、出质或者作出其他不当处分的。

取回的标的物价值显著减少,出卖人要求买受人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六条  买受人已经支付标的物总价款的百分之七十五以上,出卖人主张取回标的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在本解释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情形下,第三人依据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已经善意取得标的物所有权或者其他物权,出卖人主张取回标的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三十七条  出卖人取回标的物后,买受人在双方约定的或者出卖人指定的回赎期间内,消除出卖人取回标的物的事由,主张回赎标的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买受人在回赎期间内没有回赎标的物的,出卖人可以另行出卖标的物。

出卖人另行出卖标的物的,出卖所得价款依次扣除取回和保管费用、再交易费用、利息、未清偿的价金后仍有剩余的,应返还原买受人;如有不足,出卖人要求原买受人清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原买受人有证据证明出卖人另行出卖的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除外。

七、特种买卖

第三十八条  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分期付款,系指买受人将应付的总价款在一定期间内至少分三次向出卖人支付。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的约定违反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损害买受人利益,买受人主张该约定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九条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约定出卖人在解除合同时可以扣留已受领价金,出卖人扣留的金额超过标的物使用费以及标的物受损赔偿额,买受人请求返还超过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当事人对标的物的使用费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当地同类标的物的租金标准确定。

第四十条  合同约定的样品质量与文字说明不一致且发生纠纷时当事人不能达成合意,样品封存后外观和内在品质没有发生变化的,人民法院应当以样品为准;外观和内在品质发生变化,或者当事人对是否发生变化有争议而又无法查明的,人民法院应当以文字说明为准。

第四十一条  试用买卖的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已经支付一部分价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买受人同意购买,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在试用期内,买受人对标的物实施了出卖、出租、设定担保物权等非试用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买受人同意购买。

第四十二条  买卖合同存在下列约定内容之一的,不属于试用买卖。买受人主张属于试用买卖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约定标的物经过试用或者检验符合一定要求时,买受人应当购买标的物;

(二)约定第三人经试验对标的物认可时,买受人应当购买标的物;

(三)约定买受人在一定期间内可以调换标的物;

(四)约定买受人在一定期间内可以退还标的物。

第四+三条  试用买卖的当事人没有约定使用费或者约定不明确,出卖人主张买受人支付使用费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八、其他问题

第四十四条  出卖人履行交付义务后诉请买受人支付价款,买受人以出卖人违约在先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一)买受人拒绝支付违约金、拒绝赔偿损失或者主张出卖人应当采取减少价款等补救措施的,属于提出抗辩;

(二)买受人主张出卖人应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或者要求解除合同的,应当提起反诉。



法律法规8

司法解释、部门规章7
  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宝源贸易公司与余建国买卖合同中仲裁条款的请示的复函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四川华宏国际经济技术投资有限公司诉韩国韩华株式会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仲裁条款效力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吴江市益佰纺织有限公司与龙口市玲楠服装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管辖争议案指定管辖的通知
  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张伟诉福建省福大包装设备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人民法院能否受理的请示的复函
  6.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四庭关于张伟诉福建省福大包装设备厂买卖合同纠纷案人民法院能否受理的请示的答复
  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阿克苏诺贝尔涂料(东莞)有限公司诉香港诚信金属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仲裁条款效力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地方法规、司法文件0
其他0

典型案例2

高院参考性案例0
公报案例0
普通案例0

办案指引10

  1. 买受人认为合同目的已经无法实现可以解除合同吗
  2. 买卖合同纠纷中拖欠货款的诉讼时效如何计算
  3. 西安君威工贸有限公司与西安虹鼎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
  4. 诉讼中徐某未经原告授权签认放弃原告债权的行为是否有效?
  5. 一物二卖如何确定合同的效力
  6. 实际施工人在施工中因购买他人的建筑材料而产生的买卖合同之债,建筑公司不应承担连带责任
  7. 关于定金的认定返还问题
  8. 本案原告起诉是否超过法定二年诉讼时效期间
  9. 应由在线企业证明交易存在
  10. 商事买卖合同中五类条款对卖方不利

法官评析285

  1. “一房二卖”合同是否有效 ?
  2. 上诉期限的审查权应归谁?
  3. 买卖合同当事人约定的逾期付款违约金过高应如何处理
  4. 关于附所有权保留条款标的物的强制执行
  5. 试用买卖合同中标的物风险由谁承担
  6. ​抵押合同内容与抵押登记内容不一致时抵押性质及效力的认定-----谢某、郑某某、谢某某与上海SH进出口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上诉案
  7. 该合同应认定为不能成立
  8. 未消费完的购物券能否退款?
  9. 从一起买卖合同案件谈现代自由心证
  10. 擅自改变药品包装 造成损害应当赔偿
  11. 该企业产权买卖合同能否解除
  12. 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财产应如何处理
  13. 买了假肥怎么办
  14. 能否要求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并返还定金
  15. 从本案谈债务承担和第三人履行的区别
  16. 违约金与定金如何选择
  17. 运输途中货物丢失,风险责任由谁承担?
  18. 谁应当成为本案的被告?
  19. 擅自处分村民集体财产 无效
  20. 合同中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债权人是否可以随时要求履行?
  21. 车辆买卖未办理过户登记 购车人能否要求退还车款
  22. 与未成年人订立的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23. 是委托?是代理?还是劳务?
  24. 未经债务人同意的保证合同应如何认定
  25. 债务承担中当事人真实意思的判断
  26. 个人独资企业的诉讼主体资格、责任应如何认定
  27. 行使不安抗辩权的限制条件
  28. 合同目的在司法实践中的理解
  29. 买卖合同当事人约定的逾期付款违约金过高应如何处理
  30. 合同意思表示的认定及相对性原则的运用
  31. 破解强制迁出的困境
  32. 口头买卖合同中交易习惯的约束力及证明责任的分配
  33. 本案承租人能否享有“买卖不破租赁”的权利
  34. 古玩交易行规的适用及公权力干预的尺度把握
  35. 对当事人自行达成的调解协议不应忽视合法性审查
  36. 债权双重让与的认定及处理规则
  37. 涉外仲裁裁决的执行管辖和申请执行时效的确定
  38. 有限责任公司清算不能时怠于清算的全体股东负债务连带清偿责任
  39. 电子商务中格式条款的认定及其效力
  40. 股东对公司注销后遗留债务承担保结责任应审查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注销的要件事实
  41. 关联公司适用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认定
  42. 一桩“蹊跷”案 两个“没想到”
  43. 把粮食当稻种卖 误农户更害己
  44. 电视机莫名被领 消费者怒告卖场
  45. 无理凑“三无” 法院巧定夺
  46. 寄快递物品丢失引纠纷
  47. 收货要当心 不提异议直接使用视为验收合格
  48. 从本案谈加害给付责任
  49. 浅析对证据链形成的认定
  50. 从一起案件谈合同中“随行就市”价格条款的理解与适用
  51. 从本案看公司法人人格否认诉讼
  52. 本案举证责任应由谁承担
  53. 从一起买卖合同案看民事诉讼举证责任的运用
  54. 此案违约一方应承担何种责任?
  55. 本案可否缺席判决
  56. 对未封口货物清单的效力如何认定
  57. 从本案看工业产品标准的法律认定
  58. 从一起案件谈商场附随义务责任的扩张
  59. 本案原告是否承担举证责任
  60. 从一起买卖合同案件的判决看民事诉讼举证责任的运用
  61. 出售即将报废车辆 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62. 古董字画交易中欺诈行为的举证与认定
  63. 无登记手续车辆买卖合同效力应如何认定
  64. 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如何自我保护
  65. “购物券不找零”的合法性分析
  66. 一方当事人未盖章的合同是否生效
  67. 本案中谁应承担证明责任
  68. 本案是否已过诉讼时效?
  69. 本案是行纪关系还是代理关系?
  70. 如何界定行业习惯的法律效力
  71. 购买的赝品文物能否退货
  72. 本案不合格菜籽油的购进应由谁承担举证责任
  73. 废旧轮胎爆炸致人死亡 出卖人是否承担民事责任
  74. 从一则案例谈第三人履行与债务承担二者关系
  75. 不应受理的案件可否准许撤诉
  76. 此案是否适用合同违约责任
  77. 汇票被判决无效可以基于原始买卖合同起诉
  78. 本案中李某可否以退回所购汽车行使抗辩权?
  79. 本案“订金”能否理解为“定金”
  80. 此案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
  81. 从本案谈管辖权异议期间诉讼请求变更问题
  82. 抵销权人可否起诉要求法院判决与被抵销债权相互抵销
  83. 本案私盖公章的转让函是否有效
  84. 放任损害结果发生能否就扩大损失主张赔偿?
  85. 本案的诉讼时效应该从什么时间开始起算?
  86. 调解时遗漏款项能否起诉返还
  87. 对部分履行合同的一方能否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
  88. 和解协议履行完毕后产生争议该如何处理?
  89. 本案书证复印件可以作为证据采信
  90. 未有日期的破损收条能否作为有效证据使用
  91. 应当由谁承担举证责任
  92. 部分履行合同情况下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行使
  93. 买卖合同纠纷中无直接证据案件事实如何认定
  94. 本案当事人是帮工关系还是买卖关系?
  95. 与未成年人签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96. 从本案看释明权的运用
  97. 丹阳法院首例“运用测谎鉴定辅助断案”
  98. 对一方证人证明的对本方不利的事实应依法确认
  99. 员工私刻公章签合同 单位是否应担责
  100. 与欠债人恶意串通 玩具厂被强制执行
  101. 货车受损该汽车买卖合同违约责任如何承担
  102. 该风险应由谁承担?
  103. 买卖合同订立中当事人合意权衡
  104. 从本案看合同效力的认定
  105. 本案中倒闭工厂是否为债务人
  106. “牛财两空”谁之过 举证不能应担责
  107. 本案是否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
  108. 此案合同条款是否为格式条款
  109. 产品质量无法鉴定的法律后果由谁承担?
  110. 不履行合同不一定是违约
  111. 该汽车买卖协议和被告反诉是否成立
  112. 分期付款车出事故 谁为受害人埋单?
  113. 买卖尚未上牌汽车行为有效
  114. 时效中断的主张无证据支持还能否得到时效利益?
  115. 撤销权的除斥期间从何时起算
  116. 本案管辖权如何确定?
  117. 该广告是要约还是要约邀请?
  118. 从本案谈明示预期违约制度的法律后果
  119. 商家免费送货缘何不属于义务帮工?
  120. 买卖合同终止后 借用的包装物应如约返还
  121. 从本案谈预期违约与不安抗辩权
  122. 所购胶囊批准文号系冒用 消费者能否获十倍赔偿
  123. 如何处理执行阶段发现经济犯罪
  124. 本案是何种合同关系?
  125. 试析此案中举证责任的分配
  126. 本案被告是否应支付违约金?
  127. 本案合同加盖公章的责任并非全由单位承担
  128. 用化名出具的欠条应该怎样认定
  129. 该案应当适用善意取得还是表见代理
  130. 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债务诉讼时效的确定
  131. 长期买卖合同发生纠纷如何认定证据
  132. 本案孔某应否承担连带责任
  133. 无法办理《道路运输证》 销售商双倍返还定金
  134. 商家广告欺诈消费者应获赔
  135. 本案中业务员代表公司订立的协议是否有效?
  136. 违约解除合同预期利益是否赔
  137. 本案原告要求变更合同的诉讼请求是否应予支持?
  138. 行业标准能否成为免责事由
  139. 谈简易程序的指定举证期限
  140. 本案应适用预期违约请求权还是不安抗辩权
  141. 卖马未交付 产仔该归谁?
  142. 买受人未履行及时检验义务不能免除出卖人的质量瑕疵担保责任
  143. 本案小麦的价格应如何确定
  144. 十三万元何以买回一堆废铁
  145. 在有偿合同中违反无偿服务约定是否承担违约责任
  146. 从一则案例看证据失权制度、交易习惯的确认与适用以及违约损害赔偿
  147. 此收款条能否从欠款数额中扣除
  148. 合同标的物价格上涨能否作为解除合同的条件
  149. 将奶牛染成黑色是否构成根本违约
  150. 本案是否应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151. 该案适用法律关系是买卖合同关系还是雇佣关系?
  152. 国际托收中代收行未尽谨慎义务办理托收业务应承担赔偿责任
  153.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变更后债务谁担
  154. 商场的“店堂公告”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155. 谈第三人承诺履行的法律效力
  156. 一波三折究竟何人承担商品品质的举证责任
  157. 继续履行不能可另行起诉
  158. 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后的主体资格确定及判决
  159. 买方未说明合同目的该合同能否解除
  160. 解除合同与违约金责任二者能否并存
  161. 此案被告是否有权提出管辖权异议
  162. 出卖人的权利瑕疵担保责任
  163. 冰箱只有质检报告没有合格证能否退货
  164. 此案应定为借贷还是买卖
  165. 从本案谈涉他合同履行中第三人的义务
  166. 从本案看约定违约金过高的调整
  167. 从本案看口头买卖协议成立问题
  168. 销售商广告欺诈消费者如何维权
  169. 货交承运人后风险应由哪一方承担
  170. 安徽芜湖大药房售假药案案件的调查与思考
  171. 一起买卖合同执行案引发的思考
  172. 本案侵权人能否就他合同标的所有权提出抗辩
  173. 从一起买卖合同案件看定金罚则的适用条件
  174. 支付违约金与解除合同不能并存
  175. 本案已经辞职的刘汀应否对原公司担责 买卖合同
  176. 买方不能因所有权保留条款拒付价款
  177. 购电脑赠疵品 商家应否担责
  178. 农作物遭病毒侵害损失谁担
  179. 车辆未过户返还车辆是否支持
  180. 商家“假一赔十”合同约款的法律效力之考辩
  181. 约定违约金过高如何处理
  182. 本案改装车辆后进行交易能否认定欺诈
  183. “克隆”欠条索债,弄巧成拙败诉
  184. 谈连环购车中的善意取得
  185. 订约主体不具备资格的责任认定
  186. 债务承担、债务加入、第三人清偿还是第三人自愿履行
  187. 从本案看民事案件盖然性证明标准
  188. 本案中商场“最终解释权”的效力如何?
  189. 由本案谈定金与约定赔偿损失的适用关系
  190. 不当得利还是重大误解
  191. 商家构成违约 李某能要求返还定金多少钱
  192. 本案是否应追加出资人、验资机构作为第三人
  193. 确定当事人的违约责任必须首先确定其合同义务
  194. 当事人的认识意志不影响对合同效力的认定
  195. 出具借条没有欠款人名字 谁应承担举证责任
  196. 网上碰瓷你遇到过么
  197. 穷尽证明手段后案件事实仍然真伪不明时举证责任由谁承担
  198. 发票上所签的“准支”是否为“即支”
  199. 从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谈股东责任的承担
  200. 审理违约金纠纷应注意的若干问题探讨
  201. 无效合同财产返还请求权是否适用诉讼时效
  202. 把裸购看个明白
  203. 本案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欺诈
  204. 本案用化名出具的欠条是否有效
  205. 从一起案件谈违约金调整制度的适用
  206. 出货单注明的违约金条款是否有效?
  207. 电脑硬盘被“掉包”责任谁负
  208. 用好“网络购物”这把双刃剑
  209. 不认可签名者应负举证责任
  210. 棉布购销合同起纠纷无权代理人应否成为合同当事人
  211. 是结账单还是保管凭证
  212. 被告以原告未尽辅助义务拒付货款是否有法律依据
  213. 该“承诺”对原告是否发生效力
  214. 消费者知情权,知多少?
  215. 本案超过诉讼时效能否用调解
  216. 价格上涨能成为可撤销合同的理由吗
  217. 析本案协议管辖约定的有效性
  218. 本案的举证责任如何分配?
  219. “罗曼”鸡产蛋量低是否构成违约
  220. 漫谈“侵权责任法”中的消费者权益维护
  221. 该“抹帐协议”是否为附条件生效合同
  222. 72台电脑出问题 网吧维权该找谁
  223. 该案中汤某、吴某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
  224. 本案中商家的“格式条款”有无法律效力?
  225. 散伙协议对合伙债务约定能否对抗第三人
  226. 3.15法官特别提示:
  227. 本案是否适用抵销
  228. 谁可以行使先履行抗辩权
  229. 该案中汤某、吴某的行为是否为表见代理
  230. 从“再来壹瓶”浅析合同的附随义务
  231. 调解笔录未签名是否影响调解协议的效力
  232. 谈谈农民消费维权攻略
  233. 从本案谈管辖权竞合认定中的几个问题
  234. 在调解中的陈述可否构成自认
  235. 否认公司法人人格 公司股东承担责任
  236. 大雨过后货物部分灭失风险由谁承担?
  237. 对账单和律师调查笔录能否引起诉讼时效中断
  238. 网上购物合同 模式决定法律后果
  239. 本案应裁定驳回起诉还是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240. 从买卖合同纠纷案谈惩罚性违约金
  241. 从一起案件谈对瑕疵证据的认定
  242. 燃油补贴是否可以与车辆一并转让?
  243. 从本案谈被告的反驳与反诉
  244. 传真方式签合同 发生纠纷如何举证
  245. 手机出问题 保修谁说了算
  246. “向原告方所在地法院”的管辖约定属无效协议管辖
  247. 本案应驳回起诉还是中止诉讼
  248. 该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249. 合同解释方法在本案中的运用
  250. 从两起案例谈违约金约定过高的认定与调整
  251. 被告名字有误 该生效判决应如何处理
  252. 该案款应当发还申请执行人
  253. 从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谈根本违约
  254. 测谎仅参考证据才定案
  255. 从一起商品买卖索赔谈举证责任分配和欺诈认定
  256. 阻止履行条件成就的不作为行为的认定
  257. 本案能否追加太原供电段为被执行人
  258. 本案属于变更执行主体还是追加被执行主体
  259. 从一起案件看合同相对性规则及扩张性准则的适用
  260. 该案合同是否显失公平
  261. 该案是适用定金罚则还是强制履行制度
  262. 从本案看买卖合同中当事人约定优先原则的适用
  263. 本案的定金能否充当预付款
  264. 本案原被告双方的口头合同是否有效
  265. “过桥借款”的出借人应否对公司债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266. 从本案谈表见代理的构成及效力
  267. 合同一方违约对方被行政处罚应如何处理
  268. 本案应当由谁承担举证责任
  269. 本案汽车销售商是否存在欺诈
  270. 该案的诉讼时效如何计算
  271. 从本案看村经济合作社的法律地位
  272. 表见代理的认定及违约责任的承担
  273. 本案中政府调整规划的行为是否构成不可抗力
  274. 商家免费送货是否属于无偿帮工?
  275. 本案心理测试结论能否作为证据
  276. 从一起案件看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时管辖权的确定
  277. 放弃时效利益的意思表示不能推定
  278. 本案如何确定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权
  279. 合同笔误“蚊帐布”成“蚊帐”本案如何处理
  280. 商家必须履行附赠式买卖合同中的附赠义务
  281. 个人独资企业涉讼时诉讼主体的确定和民事责任的承担
  282. 买卖合同中货物是假冒伪劣商品,如何处理?
  283. 该车辆买卖合同案应如何处理
  284. 录音电话能否成为胜诉的证据
  285. 未约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如何计算

法律文书14

  1. 广州**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与丽水市**合成革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民事起诉状
  2. 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3. 买卖合同
  4. 胡**诉被答辩人买卖合同合同纠纷案民事答辩状
  5. **市**亿赛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诉**市信诚科技有限公司产品购销合同民事起诉状
  6. 民事起诉状
  7. 核工业xx建设工程公司与金华市xx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一案的民事反诉状
  8. 丽水市xx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林xx、刘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起诉状
  9. 叶xx诉裴xx、裴xx、黄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起诉状
  10. 浙江某某有限公司诉福建某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起诉状
  11. 浙江某某有限公司诉浙江某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起诉状
  12. **市新光化工厂诉林**买卖合同纠纷案起诉状
  13. 机械设备买卖合同
  14. ***有限公司诉***买卖合同纠纷案起诉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