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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农作物遭病毒侵害损失谁担

  案情:

  原告江苏省宝应湖农场(下称宝应湖农场)。

  被告中天农业发展(昆山)有限公司(下称中天公司)。

  被告金湖县海容农业工程发展有限公司(下称海容公司)。

  2001年4月6日,海容公司(称甲方)与宝应湖农场农业中心(下称乙方)订立一份南瓜预约生产销售合同,约定:甲方委托乙方种植台湾农友种苗公司繁育的东升南瓜550亩,品种由甲方提供,种苗款由乙方承担,要求在4月15日前播种,4月底前定植;甲方保证在6月30日采瓜,7月15日基本结束;甲方派专人负责生产过程的技术指导,并以文字材料供乙方执行,甲方对乙方技术实施情况进行监控,并跟踪记载,所有技术资料和监控反馈资料作为合同附件;甲方对提供的技术和技术指导负责,并保证亩产不低于1250Kg,其中商品瓜率不低于80%,病毒杂株瓜率不高于2%;甲方全部收购乙方生产的合格南瓜,收购价0.8元/Kg,单瓜重低于1Kg以下的,不低于0.2元/Kg;甲方收购的南瓜标准为:单重1Kg以上,表面无疤痕、无机械伤痕、非病毒、杂株瓜,瓜需老熟,2%以外的杂株病毒瓜必须收购;乙方提供的550亩农田必须高爽,灌排条件良好,保证24小时内能排除积水,过去四年内未种过瓜果类植物;乙方有专人负责南瓜生产,负责与甲方技术人员联系,签收技术资料,且做好详细记录;乙方必须按技术资料和技术人员指导及时实施,否则,造成减产和质量不合格由乙方负责;甲方提供的资料不能保证亩产1250Kg,其差额部分按约赔偿,甲方不收购或乙方拒绝出售南瓜,均按800元/亩向对方赔偿。

  同年4月11日,经海容公司引荐,宝应湖农场(称乙方)与中天公司(称甲方)订立一份种子销售合同,约定:甲方卖给乙方东升南瓜种子2200袋,单价45元,总价款99000元;纯度98%、净度99%、发芽率80%、水份9%;甲方提供的东升南瓜种子,生产出的商品瓜符合该品种特征、特性;甲方供给乙方的种子达不到本合同质量指标,造成乙方损失由甲方赔偿乙方种子款及其它经济损失,若由栽培技术、气候影响造成乙方经济损失与甲方无关;封存样品两袋,甲乙双方各保存一袋。海容公司为合同提供了担保。

  种子购回后,原告方种植人员接受海容公司的培训后,并在海容公司技术人员的指导监督下进行温水浸种、催芽、播种、定植和管理。当南瓜生长至开花结果期时,大面积暴发病毒病,海容公司指导农户用药物防治,同时将情况报告中天公司,中天公司未能查明原因。宝应湖农场邀请扬州大学农学院农作物病理学教授梁继农到场察看,初步诊断意见:“该南瓜病害为南瓜花叶病毒,是种传病毒,该病毒种子带毒率高;今年气候异常高温干旱加重了病害的发生”。虽经采取对症措施,最终仍导致南瓜严重减产,减幅达94%,损失44万余元。

  原告于2001年8月17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二被告连带赔偿其损失44万余元。诉讼中,法院根据原告申请,委托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动植物检疫实验所(下称实验所),对双方保存的样品种子进行检验,结果检出我国已有的4种南瓜病毒中的一种,即南瓜花叶病毒、带毒率平均4.45%(据检疫所人员讲,超过1%,一旦发病,通过甲虫等媒介传播,会迅速漫延),未检出其它病毒。种子纯度、净度、发芽率均符合要求。

  东升南瓜种子包装上载明,该品种产于台湾南部,抗白粉病强,耐病毒力也强,喜寒怕热;产地适播期为当年10月至次年2月,高温下易患病毒病。该品种经上海市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在江苏的适播期为2月底3月初,对此中天公司未公示。

  中天公司是台商独资开办的种子经营企业,领有种子经营许可证,此次销给宝应湖农场的种子系经厦门海关检疫入境,农友种苗中国有限公司对其进行小袋分装,但包装袋上既无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又无种子入境检疫证号。

  海容公司与中天公司有多年的业务关系,此前,已连续三年种植东升南瓜,均获成功,海容公司对宝应湖农场东升南瓜种植过程进行指导所形成的资料,中天公司未提出异议。

  评析:

  对该案两被告应否承担责任存在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中天公司和海容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其理由是:

  第一,南瓜花叶病毒在我国已经存在,种子带有该病毒是正常的。中天公司销给原告的种子已通过入境检验,允许其销售。

  第二,合同中对种子质量作了明确约定,实验所的报告表明,该种子的指标符合合同要求,南瓜花叶病毒种子带毒率无国家标准,合同中也无约定,不能以此要求中天公司承担责任。

  第三,合同中约定,因气候影响造成经济损失与中天公司无关,而当年气候确实异常高温干旱。4.45%的种子带毒,是否能造成94%的损失?不排除原告管理不当造成综合感染的可能性。

  第四,海容公司所担保的种子质量指标符合约定的要求,种子检出病毒,无论是否认定合格,均不能要求海容公司承担责任。且海容公司对南瓜种植生产过程所作的指导并无不当,故海容公司不应承担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中天公司、海容公司应承担民事责任,其理由如下:

  第一,中天公司存在违约行为,该行为与损害结果有因果关系,中天公司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合同法第60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地履行自己的义务”。所谓全面地履行自己的义务,就是指当事人不仅要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还要履行法律规定的强制性义务和合同的附随义务。中天公司销售的种子指标虽符合合同约定的指标,但其带有南瓜花叶病毒,这是内在的质量瑕疵,中天公司未如实告知买受人。东升南瓜产地的气候条件与江苏地区有明显差异,中天公司未向买受人提供该品种在江苏地区种植要求,管理等技术资料。且未如实告知4月份已不宜种植。综上所述,应认定中天公司未全面履行合同义务。

  第二,中天公司在经营活动中有瑕疵。种子法规定,种子包装袋上应注明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号,进口的种子还应注明入境检疫证号,中天公司卖给原告的种子包装袋上无上述内容。

  第三,中天公司未能举证证明自己有法定的免责事由。产品质量法规定:“生产者能证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一)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二)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三)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存在的”。首先,东升南瓜种子是投入流通的产品。其次,种子法规定种子的生产者、销售者必须具备相应的专业种子生产和检验技术人员,所生产的商品种子必须进行检验并建立档案,由此可见,农友公司、中天公司均有能力进行南瓜病毒检验,并建有档案。第三,从双方封存的样品中检出病毒。表明种子在销售之前就存在缺陷。该缺陷与原告的损失有因果关系。

  第四,海容公司对中天公司的赔偿应承担连带责任,同时应承担次要赔偿责任。海容公司在为中天公司与宝应湖农场种子买卖合同担保时,未注明是何种性质的担保,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应推定为连带责任担保。由于种子买卖合同是及时结清的合同,对货款和标的物的交付无须担保,因此,海容公司所作的只能是为种子质量的担保,不仅包括合同约定的质量指标,还包括种子内在质量标准。东升南瓜种子带有花叶病毒,表明存在质量瑕疵,海容公司对此应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另外,海容公司在指导宝应湖农场浸种时,仅进行温水浸泡和一般杀虫济处理,未要求农户进行消毒处理,属指导不当,对此,海容公司亦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院采纳了第二种意见,但考虑到当年气候异常高温干旱对病害的加重有影响,可酌情减免被告的赔偿金额,依法判令中天公司赔偿宝应湖农场经济损失307510元;海容公司赔偿宝应湖农场经济损失65895元,海容公司对中天公司的赔偿负连带偿还责任。中天公司自觉履行了赔偿义务。

  (作者单位:江苏省金湖县人民法院民二庭)
来源:中国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