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叶xx诉裴xx、裴xx、黄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起诉状

民事起诉状

原告:叶xx,男,汉族,1970年1月23日出生,住址:浙江省xxxxxx商城10幢

被告:裴xx,男,汉族,1969年5月11日出生,住址:浙江省xxxxxx街207号2幢102室,现住xx苑2幢408室

被告:黄xx,女,汉族,1954年11月28日出生,住址:浙江省xxxxxx工业区2幢2号

被告:裴xx,男,汉族,1969年5月11日出生,住址:浙江省xxxxxx街207号2幢102室

申请事项

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拖欠的货款本息482515.17元(计至2009年9月14日止,此后的利息按月息2分计算至还清之日止);

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2007年5月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钢材购货合同。合同签订后,原告履行了供货义务,但被告经常拖欠货款。双方经2007年12月1日结算,被告拖欠货款为647000元,由被告出具欠条。2008年1月30日双方就2007年12月26日止的货款再次结算,被告已累计拖欠974734元,并注明从2008年1月27日起每天利息650元。之后,被告支付了部分款项。至今尚欠原告货款本息482515.17元。

综上所述,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具状贵院,恳请贵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请。

此致

莲都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叶xx

二00九年九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