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起诉状
原告:浙江某某有限公司,住所:某某市水阁工业区龙石路12号,组织代码:。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任董事长
被告:浙江某某有限公司,住所:浙江某某市某某水阁工业区绿谷大道332号,组织代码:。
法定代表人:某某,任董事长
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尚欠货款人民币1104971.43元。
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被告长期从原告处购买各种型号的树脂产品。2013年12月,由于被告经营不善而停止经营,不能按时支付货款,双方之间停止交易。12月3日,原告前去被告财务处要求确认双方之间的账目,11月对账单由于被告管理层将公司财务处所有公司章全面收走,导致11月的对账上只签了被告财务人员签字确认无误。
根据2013年9月30日双方盖章确认的对账单、2013年11月8日被告传真给原告的10月份对账单以及10月份浙江某某有限公司从原告购买树脂产品的入库单、2013年11月对账单,被告尚欠原告货款1104971.43元。
综上,被告欠原告1104971.43元货款的事实清楚,为了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起诉,请求法院查明事实,依法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某某人民法院
具状人:浙江某某
有限公司
2014年1月20日
证 据 清 单
序号
证据
来源
证 据 名 称
待 证 事 实
页数
份数
原件
复印件
一
自有
(一)浙江某某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及组织代码证;
(二)陈某某的身份证复印件。
一、原告诉讼主体资格;
二、原告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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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第三方
提供
被告的基本情况及组织代码证
被告主体资格及相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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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原告
持有
2013年9、10、11月对账单及浙江某某有限公司关于浙江某某有限公司原材料的入库单
证明被告尚欠原告货款人民币1104971.4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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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人: 接收人:
2014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