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状
原告:**市新光化工厂
住所地:**市三岩寺军分区修械所内
法定代表人:张**,厂长
被告:**市春嘉日用制品有限公司
住所地:**市东塍镇勤勇村
法定代表人:卢**,总经理
请求事项
一、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货款94882.5元并从起诉之日起按日万分之四计算到付清款日止的利息;
二、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被告经人介绍,于2007年5月5日开始与原告有业务往来,由原告供给被告各种规格的胶水,当时口头约定,过二个月付款。至2007年11月22日,原告共给被告发货七次,计货款94882.5元,被告方都在送货单上签字确认。原告每次发货后都给被告出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告收到货和增值税专用发票后,都说过几天就将货款汇给原告。可是,一直到今天也没有一分钱汇给原告。现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我国合同法和民事诉讼法等有关规定,特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
此致
**市人民法院
具状人:**市新光化工厂
二OO八年五月十九日
民事诉状
原告:**市新光化工厂
住所地:**市三岩寺军分区修械所内
法定代表人:张**,厂长
被告:林**(又名林*),男,成年,汉族,农民,住玉环县
芦浦镇漩门村老鹰窝92号
请求事项
一、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货款11246.25元并从起诉之日起按日万分之四计算到付清款日止的利息;
二、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被告一直来经销胶水业务。在2007年7月30日、8月3目、9月6日分三次从原告处购去干印胶和大花胶,计货款30573.75元,被告都在送货单上签字确认。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先后支付了货款19327.5元,尚欠11246.25元,至今未付。现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我国合同法和民事诉讼法等有关规定,特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
此致
**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市新光化工厂
二OO八年五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