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大丰市大中镇新民村的徐某与老吴曾有生意上的往来。1991年9月15日,老吴立据载明欠徐某货款20624元。1993年4月,因徐某将假味精交老吴销售,而被工商部门查处,随后双方结清往来账目,并终止生意往来。然而到2001年5月6日,徐某却全权委托袁某持欠条,来找老吴索要欠款。老吴见到欠条一下子愣住了,不时用手拍打自己的脑袋,自责当年还钱没收回欠条。经协商,袁某表示只要老吴再给2800元,前账就一笔勾销。老吴只好自认倒霉,又花了2800元才将欠条买下。
上过当的老吴,这次细心了,他没有将赎回的欠条立即撕毁,而是把它收藏了起来。未曾想,正是老吴的这一闪念,帮助其日后打赢了一场真假难辨的欠条官司。
一月之后,老吴意外地收到了法院送来的徐某诉请法院判决他归还20624元欠款的起诉状。老吴百思不解:“我账已结清,欠条也已收回,他又凭什么说我尚欠他的钱呢?”
2001年7月16日,大丰市人民法院大桥法庭开庭审理此案。法庭上,原告以被告亲笔所写欠条为据,诉请法院判决被告立即偿还欠款;老吴则当场向法庭递交了袁某交给他的那张欠条,证实自己已结账完毕,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当法官将原告递交的欠条拿给被告老吴辨认时,老吴一看懵了。欠条的笔迹与自己的一模一样,老吴左看右瞧都觉得好像是自己写的。案件一下子变得扑朔迷离起来。法庭只得休庭,作进一步的调查。
休庭后,法官将两张欠条进行对比后发现,两张欠条的字间距、行间距、标点符号位置等方面完全吻合。经分析原告持有的欠条为原据,其依据一是原告提供的欠据因纸张小,欠条最后的句号只得圈在最后一个字的下方;而被告老吴持有的欠条,纸张较大,最后一个字后仍有较大空幅,但其句号也圈在最后一个字的下面;二是原据一直在原告处,被告虽可重写一张,且笔迹也可与原据一样,但不可能在字间距、行间距、标点符号位置等方面完全吻合。因此,被告所提供的欠据应当认定为原告或其代理人所“克隆”。
老吴经仔细辨认,也确认了袁某交给他的欠条确系复制,而自己因事隔十年,竟然未看出来。
通过调查受原告徐某委托索款的袁某及随行的4人,以及当时在场的若干人都证实,被告已给付袁某2800元,并收回欠条,虽表明双方已对债务的清偿达成协议,该协议对双方都具有法律约束力。
一审法院作出了驳回原告徐某的诉讼请求的判决。徐某不服,上诉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又被依法驳回。“克隆”欠条无疑是一种伪造证据的行为,但法院在审理中并未对有关人员进行制裁。这是因为“克隆”的欠条不是在诉讼过程中出现的,而在诉讼中,老吴持的是假欠条,但不是他复制的,徐某或其代理人“克隆”欠条,诉讼中持有的却是真欠条,因此对双方均不好处罚。
徐某自作聪明,非但没有要到一分钱,反而花了不少的诉讼费用,并落下“克隆”欠条索账的恶名,后悔不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