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了假肥怎么办
社旗县老干部唐某退休后,欲在农村再显身手。2003年在乡下承包了110亩土地种植烟叶,投资数万元进行整地、育苗、大田移裁、建炕房,在种植中,使用了某烟草公司价值9000余元的烟叶专用复合肥,但烟叶生长一直迟缓,唐某怀疑肥料有假,经南阳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证明该肥果然不合格,唐某大怒,多次找某烟草公司要求赔偿。2004年4月6日,烟草公司赔偿了唐某3万元,但唐某的损失仍难以弥补,便又将烟草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再赔偿损失10万元。
【审判】
社旗县法院在审理中除查明上述事实外,还查明烟草公司发现销售的化肥有问题后,又向唐某无偿发放了部分优质化肥,督促唐某采取补救措施,但唐某未能及时采取有效的补救措施,疏于管理,使烟田发生了严重的草荒,致110亩烟田绝收,而当年当地正常的烟叶亩产值平均达1500元。据此,法院认为,烟草公司销售给唐某的不合格复合肥是造成唐某经济损失的原因之一。对此,烟草公司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但唐某发现施用了不合格的化肥造成烟草长势迟缓后,未能及时采取有效的补救措施,放弃了管理,最终烟田绝产,造成经济损失的扩大。因此,唐某也应承担相应责任。110亩烟田可期待收入为165000元,适当扣除后期生长所需投资10000元后,经济损失总数为155000元,遂依法判决由烟草公司赔偿40%即62000元,扣除已赔付的3000元,再赔付唐某32000元。
【评析】
假化肥、假农药、假种子是种地的老农民们最深恶痛绝的烦心事,虽多方留意仍难上当受骗,而一旦上当受骗,农民们便丧失了继续补救的信心,只顾忙于索赔,当然,鉴于证据的特殊的时间存续性、保全证据、及时索赔是正确的,但同时应注意的是,能补救的还要及时补救。因为从购买假种子、假化肥、假农药的行为本身看,是买卖合同关系,出卖方应保证所卖产品的质量合格,如果产品质量不合格,出卖者就构成了违约,此种情况下,除出卖者应承担违约后的赔偿责任外,购买者也有采取补救措施,防止损失扩大的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另一方违反合同受到损失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及时采取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无权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也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并且为了保障受害方的利益,第二款更明确规定“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而本案中,唐某在烟叶生长迟缓后,如及时采取措施补救,也不会导致110亩全部绝产的后果。因此,当你遇到假化肥、假种子、假农药后,在索赔的同时能防止损失继续扩大的,还得防止损失扩大,不能单纯的寄希望于全部赔偿你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