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收货要当心 不提异议直接使用视为验收合格

【摘要】

案情:某宾馆向某家具公司订购家具,约定家具验收合格后,付总货款的90%,留10%质保金一年付清;家具质保贰年,终身维修。家具安装完成后,某宾馆即开始营业。后因家具质量问题,某宾馆在质量保证期内向某家具公司提出,某家具公司维修后问题仍然存在。实际供应货物总价款为17万元,某宾馆已付8万元,尚欠某家具公司货款9万元未付。某宾馆主张家具存在质量问题,拒付货款,某家具公司遂诉至法院,要求判令某宾馆支付全部余款。

  审理:法院认为,家具交付后,虽未经某宾馆验收,但其已经实际使用,应视为家具已经其验收合格,某宾馆应按合同约定支付货款。某宾馆未举证证明其在实际使用前提出质量异议,但因其在质量保证期内提出了质量异议,则对于其提出质量问题,某家具公司应予以修理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双方约定留10%质保金一年付清,现宾馆在质量保证期内提出了质量异议,而某家具公司至今未能解决质量问题,影响了家具的价值或者使用效果,其无权向宾馆主张支付质保金,其应在修理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后,再行主张支持质保金。遂判令:某宾馆支付某家具公司货款7.3万元。

  评析:1、买卖合同当事人对于标的物的检验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合理期间内将存在质量问题通知买受人。未通知出卖人且已将标的物投入使用的,应当视为验收合格。2、在质量保证期间内提出质量异议之后,出卖人没有及时解决质量问题,影响标的物的价值和使用效果的,无权主张支持质量保证金。

  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