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电视机莫名被领 消费者怒告卖场

【摘要】

【案情概要】2012年9月28日,原告李某某在某电器大卖场购买了1台售价为4310元的某品牌彩电,并享有400元的下乡补贴。2012年底,原告的丈夫马某某持该卖场销售专用票配送联(上面手写:凭此提货单提货)、顾客联来领取彩电,该卖场告知其电视机已在2012年10月20日被领走。卖场存留的机打式商品提货单上有原告确认收货的签名“李某某”,原告称之前从未来提过电视机,在购买时也未见过这张机打提货单。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原告到东海县消费者协会投诉该卖场,经调解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原告遂诉至东海县人民法院,要求被告返还货款4310元。

  【法院裁判】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某电器大卖场之间构成买卖合同关系,作为消费者的李某某支付了产品对价后,经营者应当提供相应的商品。在审理该案过程中,承办法官发现可能是因被告内部管理疏忽造成了这起“悬疑事件”,故多次耐心做双方当事人的工作,将相关法律法规内容及双方应负责任向当事人进行了详细的说明。经过多次努力,最终被告同意赔偿原告1台同一品牌同等价值的LED彩电,并于庭后给付,有效化解了该起纠纷。

  【法官评析】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消费者维权案件,诉至法院前经消费者协会多次调解未达成一致意见。在庭审过程中,被告的抗辩意见是行业交易惯例为“见单提货”,被告没有核实提货人身份的义务。法院在调解过程中根据法律规定明确告知被告买卖合同关系双方的权利义务,最终被告同意赔偿原告同等价值的LED彩电并于庭后给付,此案以调解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