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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此案是否适用合同违约责任

  案情:

  2003年6月18日赵某在李某经营的五金商店购买200块地砖,每块价值6、50元。但在地砖铺贴完成后,其中有40块存在色差,影响整体美观。鉴定赵某所购地砖不是同一批次产品,销售商应承担质量责任。赵某诉至法院要求李某赔偿其购买地砖的全部价款1、300、00元,并且承担在地砖铺贴过程中刨掉旧地砖的人工费、铺贴新地砖的人工费以及铺贴过程中刨掉旧地砖的人工费、铺贴新地砖的人工费以及铺贴地砖所用沙石、水泥等材料费。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庭审询问施工人员,施工人员证实在铺贴地砖的过程中,没有按照地砖使用说明书中的操作过程进行铺贴。

  结果:

  判决李某返还赵某购买地砖的全部价款1、300、00元。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履行。

  分析:

  此案在审理过程中产生三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此案应适应产品侵权责任。理由如下:因李某出售不同色差的地砖,给越某造成除购买地砖的价款以外的损失,即在铺贴地砖的同时使用的人工费、材料费等相应费用,同时在更换存在色差地砖时会造成周边地砖的损坏,危害了赵某其他财产的安全,因此,李某应当承担赵某购买地砖的全部价款,并赔偿人工费、材料费及更换存在色差的地砖时所造成的其他财产损失。

  第二种意见认为,此案适用合同违约责任。理由如下:李某提供给赵某的地砖存在色差,是李某履行合同存在瑕疵所致,系不适当履行合同,所以应承担不适当履行合同的违约责任,因此李某应当向赵某返还全部价款,并赔偿铺贴地砖、刨旧地砖所用人工费、材料费。

  第三种意见认为,此案适用合同违约责任,但与第二种意见有不同之处,即只认为李某应当返还赵某购买地砖的全部价款,而其他相关人工费、材料费应由施工人员承担。理由是:李某提供给赵某的地砖非同一批次地砖,没有按买卖合同的交易习惯向赵某提供同批次的地砖,没有达到赵某购买地砖时所期望达到的美观效果。故应承担不适当履行合同的责任,即向赵某返还购买地砖的全部价款。又因施工人员在铺贴地砖过程中,没有按照地砖铺贴说明中所说明的操作过程铺贴,致使在地砖铺贴完成后才发现存在色差,故篱工人员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应当赔偿赵某铺贴地砖所用人工费、材料费等。

  笔者同意此案适用合同违约责任,即同意第三种意见。理由如下:审理此案,首先要确定本案适用的民事责任,我们认为,本案不适用产品侵权责任,虽然从表面看,由于地砖存在色差,在更换地砖时会对其他地砖保持完整的安全性造成威胁,但这种威胁是尚未发生的事实,无法预知将要发生的损失,对诉讼标的没有明确的请求,法院将不予审理。另外,从产品侵权责任的概念与构成要件来年,此案更不适用产品侵权责任。构成产品侵权首先要有缺陷产品的存在,而这种缺陷产品是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此案所涉及的地砖只是不同批次的产品,并未存在对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并且要构成产品侵权责任,还要有损害事实的存在,但此案中损害是尚未发生的事实。

  鉴定中“不同批次的产品”只能证明李某不适当履行合同,未证明地砖存在缺陷。赵某购买地砖,李某向赵某出售地砖,在双方交付标的后,买卖关系成立,双方这种交易形成了已实际履行的买卖合同。因此双方就要受到买卖合同的约束。李某应向赵某出售符合赵某要求的地砖,即由赵某确定数量的、符合交易习惯的同批次、同规格、同质量的地砖,而此案中因地砖不是同批次产品,没有达到赵某购买地砖所要达到的礼堂效果。但李某向赵某出售的地砖却是不同批次的产品,故李某应承担不适当履行合同的法律后果,承担违约责任。因地砖是一种特殊的商品,每一块地砖经铺贴到地面后与其他地砖形成一个整体,不适用更换,因此李某应返还给赵某购买地砖的全部价款。

  在地砖铺贴过程中,由于施工人员没有严格按照地砖使用说明进行铺贴,由于施工人员的过失,致使赵某在地砖铺贴到地面后才发现色差,故施工人员应承担赔偿责任,即赔偿赵某在铺贴地砖过程中所花费的人工费、材料费等各项费用。

  (作者单位:黑龙江逊克县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