密云地处燕山脚下,28万余名农业人口主要聚居在占全县面积79.5%的山区。近年来,随着农民生活消费水平的稳步提高,生活消费领域的不断拓展,法律维权意识的不断增强,大量的涉农案件涌进法院。农民在消费权益首到侵犯时,已不再选择“吃哑巴亏”,越来越多的农民开始借助法律来维护自身的权益。笔者对近两年密云法院审理的典型农民消费维权案件进行解析,希望能对农民消费维权起到警示和帮助的作用。案例一:商家存欺诈 消费者可获双倍赔偿
2008年12月16日,刘女士以1280元的价格从密云某商场购买牌手机一部,回家后发现手机有问题,遂将手机送往信息产业部电信设备认定中心对手机进行鉴定。经鉴定,刘女士购买的手机上所粘贴的进网许可证号不能用于该种机型,属于冒用进网许可标志。刘女士找商场协商未果后,将商场诉至法院,要求商场予以道歉并双倍赔偿2560元及其他损失。
开庭过程中,在法官主持下,商场和刘女士达成调解协议:由商场赔偿其损失4000元。协议达成后,商场当场给付了赔偿款。
法官释法:在该起案件中,商家主要侵犯的是消费者的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这就是消费者的知情权。毫无疑问,消费者有权询问、了解所购买、使用的商品或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经营者有义务真实地向消费者说明所提供服务或商品的有关情况。消费者只有在对某类商品或服务有所了解的情况下,才会购买、使用该类商品或接受服务。因此,知情权是消费者参与消费活动的前提。
本案中,商场违法了《消法》第19条规定: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产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商店提供商品应当明码标价。
本案中,刘女士购买的手机冒用其他手机的进网许可证,并将影响该手机的使用。商场作为手机的出售者,并未提供手机的真实信息,且主观存在欺诈的故意,依照《消法》的相关规定,刘女士有权要求商场双倍赔偿。
案例二:农民购买农资 也受《消法》保护
2007年,农民张某在赶集时以每公斤12元的价格购买了同村李某出售的“丰收一号”玉米种子50公斤,种植后发苗率只有20%。同年7月4日,张某找到李某赔偿,李某称种子有质量问题是生产厂家的原因,张某应向厂家索赔。张某遂将李某诉至密云法院,要求李某赔偿经济损失。后经法庭调解,李某赔偿张某购买种子费600元,并赔偿张某玉米地经济损失费3000元。
法官释法:本案中涉及的相关法律点主要有三:第一,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以下简称“农资”)时,参照消费者保护法执行。消费者保护法的宗旨在于保护作为经营者对立面的特殊群体——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农民购买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农资,虽然不是为个人生活消费,但是作为经营者的相对方,其弱者地位是不言而喻的。所以,《消法》第54条将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行为纳入该法的保护范围。因此农民在购买农资时也适用《消法》对欺诈行为的惩罚性规定。本案中,张某购买种子权益受损,可依据《消法》主张权利。
第二,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销售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此时,销售者与生产者被看做一个整体,对消费者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张某既可以向李某索赔,也可向种子生产者索赔。
第三,消费者财产受损害时的求偿范围,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合同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包括直接损失及可得利益的损失。本案中,张某不仅可以李某及种子生产者赔偿价款,还可要求其赔偿因种子质量瑕疵所损失的可得利益。
案例三: 服务消费维权 取证是关键
徐某于2007年10月11日晚9时许,王某经营的餐馆就餐,被餐馆工作人员制止并告知没有卫生间。但徐某自行通过写有“顾客止步”的门口,穿过操用间进入餐馆后院,掉入泄水井中。经医院诊断,其伤情为椎体压缩骨折,住院治疗20天。经有关部门鉴定,张某的伤残为十级。徐某认为,由于院内泄水井旁边未作警示,亦未有安全防护措施,致使其跌入井中,故要求王某赔偿各项经济损失65000元。
庭审中,徐某出示了其摔伤的水井的照片,但徐某取证时,水井已被王某填满泥土,且水井旁已立有警示牌。徐某称,其摔伤时井边并未有警示牌。但王某辩称,其店工作人员已制止徐某去后院的行为,且后院门口已有“顾客止步”的字样,徐某摔伤时井边已立有警示牌,其已经尽到了警示义务。法院经审理判决王某共赔偿徐某各项经济损失12137元。
法官释法:随着农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农民生活消费中发展型和享受型消费的比重逐年上升。这意味着,农民的消费早已不局限于商品消费。近年来,密云法院受理的农民服务消费维权案件也不断增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的,没有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顾客遭受人身损害的,顾客有权要求经营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服务消费维权不同于商品消费维权的地方在于,当事件双方对事实有争议时,服务消费的消费者不易于举证。人们到餐馆就餐时造成财产损害的情况时有发生。一旦消费者权益受损,最好能尽最大限度保护现场并报警,而且要有取证意识,否则证据很可能“灭失”。事发后,消费者可以用手机拍下现场,并留下目击者的联系方式,日后维权时,这些都将成为有利的证据。
法官提示: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1.与经营者协商和解。当消费者和经营者因商品或服务发生争议时,协商和解应作为首选方式,特别是因误解产生的争议,通过解释、谦让及其他补救措施,便可化解矛盾,平息争议。协商和解必须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重大纠纷,双方立场对立严重,要求相距甚远的,可寻求其他解决方式。
2.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消费者协会是依法成立的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消费者协会具有七项职能,其中之一是对消费者的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消费者协会作为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社会团体,调解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的争议,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认的商业道德从事,并由双方自愿接受和执行。
3.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依法具有规范经营者的经营行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和市场经济秩序的职能。消费者权益争议涉及的领域很广,当权益受到侵害时,消费者可根据具体情况,向不同的行政职能部门,如物价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技术质量监督部门等提出申诉,求得行政救济。
4.提请仲裁。消费者权益争议亦可通过仲裁途径予以解决。不过,仲裁必须具备的前提条件是双方订有书面仲裁协议(或书面仲裁条款)。在一般的消费活动中,大多数情况下没有必要也没有条件签订仲裁协议。因此,在消费领域,很少有以仲裁方式解决争议的。
5.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相关法律都规定,消费者权益受到损害时,可径直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因不服行政处罚决定而向人民法院起诉。司法审判具有权威性、强制性,是解决各种争议的最后手段。消费者为求公正解决争议,可依法行使诉权。
第1页 共1页 来源:北京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