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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亿赛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诉**市信诚科技有限公司产品购销合同民事起诉状

原告:**市**亿赛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市**区古林镇古西路,组织机构代码:66845993-8。

法定代表人:郑**,负责人。

被告:**市信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市莲都区金苑新村27#西边北起第一间,组织机构代码:67958794-3。

法定代表人:谢**,负责人。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剩余货款人民币164100元及违约金100000元(按合同约定计算的违约金为230000元,我方自愿将其降至100000元);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14年5月19日,原、被告签订了编号为20140519的产品购销合同一份,由原告向被告供货,用于被告中标承包的LCZ2013061智能楼宇管理系统项目(**学院招标)。合同第一条约定了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单价,总标的为564100元;第十二条约定:合同签订后,3个工作日内,被告支付预付款;项目安装验收合格后20内,被告支付合同总价即564100元的95%;余5%为质保金,合同满1年付清。第十三条第二款约定:被告逾期付款则按逾期付款部分金额0.5%/日支付违约金给原告;第三款约定:若因一方违约给另一方造成损失,则违约金的赔偿数额以本合同标的额总数×1为上限。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运送设备,于2014年9月到达目的地并安装调试完毕,使用三个月后,**学院提出验收申请并于2014年11月27日通过验收。

原告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产品购销合同合法有效,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自己的义务,有权要求被告及时支付货款,但被告仅在2014年5月21日、2015年1月29日、2015年3月6日分别支付了20万元、10万元、10万元,尚欠164100元货款未支付。现合同已满一年,原告多次催讨剩余货款均未果,因此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支持诉讼请求。

此致

**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15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