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把粮食当稻种卖 误农户更害己

【摘要】

  2012年1月13日,个体户李某在杜某农资门市处购买55200元稻种。后,李某将稻种出售给新坝镇、板浦镇部分农户。7月初,农户向市农业鉴定办公室反映其购买的水稻种出现子发芽率低、田间出苗差问题。经市农业鉴定办公室调查核实,杜某系在未取得种子生产、销售许可证的情况下生产、经营种子,市农委对其作出了行政处罚。为维护合法权益,李某诉杜某,请求法院依法判令杜某赔偿其损失55200元、水稻鉴定费2500元。

  审判:

  海州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杜某返还李某购买水稻种子价款52200元、并赔偿水稻鉴定费2500元,共计54700元。

  评析:

  杜某与李某买卖合同违反了国家强制性规定,应认定自始无效,杜某应当承担全部责任,并赔偿损失。由于该批种子已向农户销售,并已实际种植,客观上已无法向杜某返还,该部分损失由杜某自己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