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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擅自处分村民集体财产 无效


2002年12月8日,河南省罗山县东卜乡马店村肖前村民组农民李国良与潢川县小吕店乡三农民胡文超、胡文章、胡奋兵签订一份树木买卖合同,合同约定:李国良将其村民组的树木以41500元的价格卖给胡文超、胡文章、胡奋兵三人,三买主预付林木款21500元,下欠20000元,在放完树后付清。合同签订后,肖前村民组将树木卖给了别人,胡氏三人未得到树木,李国良亦不退还其预付款,鸡飞蛋打,情急之下,胡氏三人一张状纸把李国良告上法院。

潢川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李国良与胡氏三人签订合同时,既不是该村民组组长,又未得到其村民组的授权委托,事后,该合同又未得到村民组的追认。故李国良不具备签订该批林木买卖合同的主体资格和行为能力,无权处置村民组集体财产。2004年6月13日,法院判决:李国良与胡氏三人所签林木买卖合同无效,李应返还胡氏三人预付款21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