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状
原告:***有限公司,住所:**县船寮镇工业小区,法定代表人 颜**,手机号:15988048509
被告:***,男,汉族,1975年2月27日出生,身份证号:330324197502270074,住址 浙江省**县上塘镇上村青丰路4号,手机号:13587729667。
诉讼请求
1.判决被告支付54000元欠款及利息(利息从起诉之日起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
2.判决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向被告供应阀门半成品铸件,因被告资金紧张,被告未及时支付贷款,至2013年1月25日止,经结算被告净欠原告货款54000元,后经原告多次催告,被告始终未予支付。被告的行为侵害了原告合法的财产权益,特起诉请求依法判决。
此致
**县人民法院
起诉人:
2013年1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