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消费完的购物券能否退款?
[案情]
2005年3月12日陈某在某超市购买购物券30张,面值100元,合计3000元。同年9月25日陈某前去购买东西时,某超市向陈某说他们已经发了通知,2005年6月30日以后,购物券未消费完自动作废,不再退款,后在陈某多次找某超市协商未果的情况下,将该超市告上法庭,要求对未消费完的购物券予以退款。
[审判]
在案件的处理上有两种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某超市已经对外发了通知,明确表示在2005年6月30日以后,购物券未消费完自动作废,不再退款,但陈某未知道这一消息,并不能代表某超市对外未发出统知,因此陈某不能要求某超市对未消费完的购物券予以退款。
另一种意见认为:根据我国《银行法》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和无权印制、发放代币票、券,以代替人民币在市场上流通。而一些商家为了多拉客户,发放各种类型的购物卡在市场上流通,这显然违反了此规定。因此,2001年1月19日,国务院三部委联合下发了《关于严禁发放使用各种代币券卡的通知》,要求购买和销售单位对已经发放的购物卡要在2001年2月28妥善处理,过期作废,不能再流通使用。该《通知》中对如何处理或是否可以退卡未作说明,但依据法律原理来分析,未消费完的购物券是可以退的。
购物卡体现的是商家和持卡人之间在法律上的一种平等的合同关系,即商家以预收款的方式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服务的行为,消费者购买了卡后就有权在约定的有效期内持卡在商场内购物消费。但现在由于购物卡的违法性,或者说是由于商家发放代币购物卡行为本身的违法性,使得商家和消费者之间的合同不能再执行了,这就涉及到一个如何来处理无效民事行为的问题。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合同无效后,双方负责各种返还已从对方取得财产的义务,有过错的一方还应对另一方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消费者对于发放购物卡的行为并无过错,商家应对其经营和促销的行为负责,其单方要求持卡者应于2005年6月30日前消费完毕、过期不退的通知是无效的。因为合同一言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卡者作为消费者,同时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保护,经营者不得强制消费,也不得以通知、声明的形式单方作出对消费者不合理、不公平或免除、减轻责任的规定。因此,陈某有权凭发票和购物卡要求商家退款。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