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与丽水市**合成革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民事起诉状
原告:广州**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广州市花都区**镇自编新扬村,
法定代表人:赵**。
被告一:丽水市**合成革材料有限公司,住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邓**。
被告二:邓**,
被告三:邓**,
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丽水市**合成革材料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剩余货款人民币34632.5元及利息(其中33852元货款的利息从2016年3月21日开始计算,780元货款的利息从2016年7月8日开始计算;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
2、请求判令被告邓**、邓**对上述款项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3、请求判令被告丽水市**合成革材料有限公司、邓**、邓**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2015年4月14日开始,原告与被告丽水市**合成革材料有限公司进行货物往来,双方以签收送货单的方式进行货物交易、确认。被告通过银行汇款的方式支付货款。2016年3月21日,双方进行对账,被告尚欠原告货款33852.50元。2016年7月8日,原告向被告运送一批产品名为GM-50的货物,价值780元。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支付上述货款,但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拒绝支付。
综上所述,送货单及对账单上都经原告及被告公司的员工进行签字确认,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被告拖欠原告货款共计人民币34632.5元(33852元+78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清楚,被告未按时支付货款,已经违约,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有关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莲都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17年1月4日
证据目录
序号
证据名称
待证事实
备注
1
原告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负责人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原告诉讼主体资格
复印件
2
被告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被告诉讼主体资格
复印件
3
对账单
被告尚欠原告货款34632.5元的事实
复印件
4
送货单
被告交付部分货物的事实
复印件
提交人:
2017年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