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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购买的赝品文物能否退货

  【简要案情】

  2006年1月,甲去乙家见到其家中有碗底印有“康熙年制”字样的青花碗一件以及计兰炉一件。乙称这些物品系其母遗留的物品。甲以为这些物品均是文物,便立即向乙提出购买,乙称这是其母唯一的遗物,不愿出让。后甲多次向乙表示其对这两件物件极其喜爱,愿以高价购买,最后双方签订买卖合同约定,乙将上述两件物品以4万元的价格卖于甲,税款由乙自行缴纳。次日,甲向乙支付4万元,乙将两件物品交予甲。收到价款后,乙即向所在地税务局丙缴纳个人所得税8000元。三个月后甲经人提醒,开始怀疑所买物品可能系赝品,遂委托鉴定部门对上述青花碗以及计兰炉进行鉴定。经鉴定,青花碗系真品,市价约2万元,而计兰炉乃清代晚期物品,仅值2000元。此后,甲因缔约中存在重大误解为由要向乙退货并返还价款未成而发生纠纷。

  【争议焦点】

  第一种意见:甲乙双方均是在真实意思表示下订立的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合同。所以甲不能要求乙退货并返还价款。

  第二种意见:甲在订立合同中存在重大误解,违背合同公平原则,甲有权变更或撤销该合同。

  【评析】

  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首先从理论层面进行分析。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合同因重大误解而订立之可撤销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在作出意思表示时,对涉及合同法律效果的重要事项存在认识上的错误,其后果使误解人受到较大损失,以至于根本达不到缔约的目的,如果直接认定合同有效,会严重损害误解人的利益,亦不符合私法自治的宗旨,故而法律规定此种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可撤销。本案中甲乙双方经合意订立买卖合同,此合同的成立当属无疑议。那么此买卖合同的效力如何呢?从原因上来看,甲不是文物鉴定专家,因缺乏经验而对标的物产生认识上的错误,具体来说是对标的物价值上的认识错误而不是性质上的认识错误;从结果上来看,甲乙双方的所得利益明显不平等,显失公平。因而该合同不能认定为有效。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该合同属于可撤销合同。单从合同因重大误解而订立之可撤销应具备的构成要件来看,甲存在认识上的错误,误以为标的物价值4万元,甲没有故意或重大过失,其因误解而与乙订立买卖合同,结果上甲几乎以双倍价格购买标的物,足以认定该合同给甲造成了严重的损失,因此符合重大误解的情形。

  其次从现实生活层面进行分析。本案中,甲是因为看到了青花碗碗底印有“康熙年制”字样,又因为乙说青花碗和计兰炉都是其母唯一的遗物,从而让其产生了有足够的理由认定计兰炉虽然没有印“康熙年制”字样,但它们是一套,肯定也是康熙年制的。甲基于对青花碗的价值类推到了计兰炉的价值。所以才出价4万元购买,正是因为这种类推式的思维,才使甲对计兰炉的价值认定产生误解,判断是一般误解还是重大误解,是区分行为人表达出来的意思与其真实意愿存在着差别的大小,并且是否极大的影响了当事人所应享受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简而言之,确定误解重大的简洁标准,是表意人因此而受到或者可能受到较大利益损失。乙事实上是花了4万元买到了价值2.2万元的物品,客观上造成了重大损失。根据等价有偿原则,甲应该通过法律来使其损失得到弥补。

  (作者单位: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