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寄快递物品丢失引纠纷

【摘要】

随着网络及电子商务的不断普及,人们使用快递寄送物品的需求也大幅提升。相应地,因快递而引发的纠纷也日益增多,在投递过程中物品毁损、丢失是其中最常见的一类。日前,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因快递物品丢失而引起的纠纷,原告窦某诉被告东海县某快递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的案件。依法判决被告东海县某快递有限公司向原告窦某赔偿水晶球损失26000元,返还运费60元,共计26060元。

  【案情概要】原告窦某曾多次在被告东海某快递公司处委托递送物品。2013年10月29日,湖北省大治市观山路怡馨小区的买受人陈杰军与原告通过微信联系,向窦某订购“直径7公分到8公分,最多不超过9公分”,价格分别为3000元、10000元的水晶球,要求“3000的发2个、10000的发2个”,原告当天即在被告处委托递送该4个水晶球,水晶球由原告自行包装,由原告雇用的店员送往被告处,并在被告提供的单号为:888202579128的详情单上填写了原告姓名、住址、电话号码及目的地湖北省大治市观山路怡馨小区、收件人陈杰军、重量5.5千克的内容,未在发件人栏签字。被告的工作人员在详情单上书写了“损坏自负”,注明保费为“不保”的内容,原告交纳费用60元,被告收件后将详情单的发件联交付原告方。2013年12月22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了一份《遗失证明》,称888202579128快件在发往湖北中途丢失。原告以2013年10月10日在东海县牛山镇某水晶商行购买水晶制品的收据,主张丢失物品为2个“八公分水晶球”价值20000元、2个“8.6公分B级球”价值6000元,要求被告赔偿26000元,被告以物品未保价为由,仅同意最高赔偿1000元,双方未达成协议,引起诉讼。

  另查明,原告使用的详情单系由被告提供的注有“淘宝网推荐物流”的详情单,发件人签名处有“您的签名表示您已经仔细阅读并接受本单背面的合同条款”的红字提示,但该处并无原告签名。发件联背面印有背书条款,其中有:“对未保价递送物品的灭失、损毁,按实际损失的价值赔偿,但最高不超过承运人为其保价的最高赔偿限额人民币壹仟元。如发生短少或破损,按实际损失赔付,最高不超过人民币叁佰元”的规定。

  【法院裁判】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被告所经营的快递业务不属邮政普遍业务,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有关保价赔偿的规定,应当按照相关民事法律的规定对快件损失进行赔偿。本案所涉的快递单的背面的快递须知是被告为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被告没有证据证实在订立合同时就该条款以足以引起原告注意的方式载明前款规定向原告进行告示,也没有证据证实原告在快递单上对是否保价进行选择是经过被告的充分告示过后的结果,故该条款应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格式条款。因该条款存在免除、减轻被告责任、加重原告责任、排除原告主要权利义务的内容,被告亦未采取合理方式提请原告注意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并就该条款向原告进行说明,故该条款应为无效条款,被告无权按该条款规定减轻自身责任。因被告的违约造成原告方的水晶球损失、运费损失系原告方的直接经济损失,故原告方要求被告赔偿水晶球损失26000元、返还运费60元,予以支持。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评析] 诉讼中,消费者一般会以保价条款为格式条款,属于合同法规定的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无效条款,或快递公司未明确提示为由,要求按照货物的实际损失赔偿。实际上,从形式上来看,目前各大快递公司使用的快递单均会在显著位置,对保价条款以加重字体等方式予以区别提示;从内容上来看,报价单条款具有选择性,可由消费者根据物品价值自由选择是否进行保价,该选择仅是对赔偿数额进行了限制,并未排除消费者的主要权利。同时,对贵重物品进行保价,支付相应的保价费,也符合等价有偿、权利义务一致的基本法律原则。故一般会认定保价条款是合法有效的,消费者在签字确认的同时,视为对快递单上各项条款的认可。 因此,建议消费者在通过快递寄送物品时,一定要仔细阅读快递单上的具体内容,特别是对颜色加重、字体加粗的条款要特别留意;对于比较贵重的物品,一定要声明保价,并支付相应保价费,以免为了省少许的保价费而给自己带来巨大的财物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