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出售即将报废车辆 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摘要】

出售即将报废车辆 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案情:

  2007年8月,李某考取驾照欲买一辆二手轿车用以使用。经人介绍,李某与赵某于同年9月1日几经商谈达成购车协议,赵某以20000元的价格将其所有的普通型桑塔纳轿车卖给李某,双方签订了购车协议书。赵某向李某提供了车辆登记证和行驶证,但双方未办理车辆过户手续。后李某到车管所办理过户手续时得知该车即将报废,报废日期为2008年3月1日。李某遂要求将该车退还赵某,赵某返还购车款。经多次交涉未果,李某遂将赵某诉至法院,要求确认买卖协议无效,赵某返还全部购车款。

  评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对即将报废的车辆能否进行买卖?

  李某认为,贸易部于1998年出台的《旧机动车交易管理办法》规定“虽未办理报废手续,但已达到或在一年时间内(含一年)即将报废的各类机动车”禁止交易,其所购买的轿车仅六个月后即将报废,违反了国家强制性规定,并且赵某在出卖车辆时隐瞒了该车即将报废的事实,属欺诈行为,所以,双方所签购车协议应属无效。

  赵某认为,所签购车协议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李某是在对车辆状况进行充分了解后才签订购车协议的,其购车后已使用达几个月之久,并且现行法律法规并未规定对在一年内即将报废的车辆禁止买卖,因此,双方所签协议应属有效。

  法院审理后认为,1998年《旧机动车交易管理办法》规定“虽未办理报废手续,但已达到报废标准或在一年时间内(含一年)即将报废的各类机动车”禁止交易,但2005年10月1日生效的《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取消了上述规定,并同时废止了《旧机动车交易管理办法》。因此,赵某转让给李某的桑塔纳轿车虽过半年即将报废,但是,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并无该类旧机动车禁止买卖的规定。因此,李某以此为由请求判决确认双方签订的购车协议无效于法无据。同时,李某关于赵某隐瞒了车辆即将报废的事实,存在欺诈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双方签订的购车协议应属无效的主张亦不能得到支持。原因在于赵某在签订协议时已向李某提供了车辆登记证书及行驶证,上述证件载明了车辆的基本情况。李某作为一名驾驶员应该知道,车辆是有使用期限的,其根据上述证件应该知晓涉案车辆即将报废的事实,并且双方是经过多次协商才签订买卖协议的,故李某主张存在欺诈行为的理由不成立。因此,法院应当判决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

作者单位: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