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放】:
2009年8月20日,原告张华与同村村民赵全福达成口头协议,以13200元的价格购买赵全福两头奶牛。赵全福口头承诺两头奶牛均为怀孕奶牛,否则可退牛还钱。几天后,两头奶牛先后出现了返青现象,经村里兽医检查,奶牛不仅没有怀孕,而且还有炎症根本不可能怀孕。次日,张华牵着牛,聚集了多名村民到赵家理论,要求赵全福履行口头承诺,退牛还钱。赵则认为交易时其已经向张华讲明这两头奶牛的确配过牛,但是否配上不敢保证,张华是在明知奶牛怀孕与否不能确定的情况下自愿购买,现没有理由要求退牛。见到赵全福全盘否认之前的约定,张华一气之下拨打了“110”,在派出所和镇司法所的调解下,赵全福同意将牛收留几天,但拒绝张华退牛还钱的要求。几天后,赵全福在村干部、派出所的民警的陪同下将牛送回张华家,还在气头上的张华无论怎么劝说,坚持不接受退回的奶牛,大门始终紧锁着。无奈之下赵只得将牛拴在了张华家的门上,谁料两头奶牛竟这样不知了去向。“牛财两空”的张华将赵全福诉至法院,要求赵全福依口头协议的内容退牛还钱。
【裁判要点】: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双方就买卖奶牛达成的口头协议合法有效,且买卖合同已经实际履行。现原告张华以被告出售的奶牛未怀孕为由,要求解除合同,没有相应的证据证明,故依法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评析】:
口头协议是我国合同法明确规定的合同形式之一,较之书面合同而言,口头协议简便高效,缺点是协议约定的内容不易确定,一旦发生纠纷诉诸法院时,协议内容的证明便是原被告首当其冲要面对的问题。因此建议大家在达成口头协议后,有必要签订书面合同,对买卖标的物的质量、数量、价款、买卖双方履行义务的地点、方式、期限,违约责任等进行明确约定,保护自身权益。如果必须使用口头协议的方式进行交易时,也建议您邀请两个以上的无利害关系人参加或采取必要的录音录像等手段见证口头协议的内容。如果不能提供上述证据材料时,您也可以通过其他相关证据材料对口头协议的内容进行补充证明,本案中张华如果注意保管好两头奶牛,并对两头奶牛未怀孕的事实提出相应的证据材料,如兽医院的诊断证明、怀孕奶牛与普通奶牛市场价格的对比等,则也可以侧面证明口头协议的相关内容。当然使用其他证据辅助证明口头协议的内容,需要形成完整合理的证据链,且对方当事人没有足以推翻的证据时,法院才能最终确认口头协议约定的内容。
《合同法》第93条和第94条明确规定了合同解除的方式,合同解除有单方解除与双方解除之分,单方解除的依据又有约定与法定之别。本案中张华依据赵全福在口头买卖协议中的承诺要求其退牛还钱,实为行使单方约定解除权的主张。但由于张华未能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买卖双方曾经达成过“未怀孕即退钱”的约定,因此对其要求解除合同的主张法院无法支持。买卖合同中,如果想单方解除合同,则必须具备下面两种情形之一:一种是双方在合同中是否已经明确约定了解除的事由,当该约定的事由出现时,享有解除权的一方可以依照单方的意志解除合同。另外一种情形是,一方存在法律规定的根本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此时一方当事人也可以行使解除权。
总之,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必须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其主张,如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取得败诉的结果是必然的。依据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据规则,本案原告张华的举证责任显然重于被告。但是由于张华在经济交往中防范交易风险的意识不足,轻易相信一方的口头承诺,又因为在发生纠纷后的证据意识薄弱,使得两头奶牛这样重要的证据在自己眼皮底下丢失,陷入“牛财两空”的窘困境地,想来张华也只能怪罪自己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