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04年3月,郑某从河北利易公司购买320型金刚石压机两台,该压机在河北利易公司露天散放了一年多,不清楚质量状况,双方当时协议参照废钢材的价格计算每台31000元。郑某购回将压机整理后,以每台69000元的价格卖给刘某,双方并约定试高压时裂缸由郑某负责重做,铰链梁断一个扣除800元,其他质量不包。4月17日,刘某交付了138000,将两台压机拉回安装,安装过程中,刘某花费30000余元置换了大量配件。第一台压机安装好试压时出现裂缸,郑某为刘某预制了一台新缸;第二台压机调试过程中,三个缸套崩裂。刘某因两台压机均无法使用与郑某交涉,双方协商未果。
刘某向法提起诉讼,以郑某隐瞒压机露天存放事实,以废钢材价格购得压机却以正常二手机价格出售,造成其重大误解,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与郑某签订了一份显失公平的合同,要求撤销合同、返还财产并赔偿损失。
[分歧]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有三种处理意见。
第一种意见:被告在与原告签订购机协议时,故意隐瞒了压机散放一年的状况,对压机的性能状况心寸欺诈,以废钢材价购买却以正常二手机价格卖出,显失公平,故该协议是可撤销的协议。
第二种意见:原告购买压机是为了能够实现生产目的,由于被告隐瞒了压机曾经露天散放一年多的事实,导致原告对压机的性能认识产生偏差,压机买回后不能象正常二手压机稍加修复既能使用,原告对压机质量有重大误解,应当撤销合同。
第三种意见:双方签订的协议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和价值规律,贱买贵卖是市场允许的,不存在显失公平。参照废钢材价格不等于压机是报废压机,压机行业国家没有强制报废期,旧机器会出现质量问题原告在购机前也是预测到的,不能因为被告参照废钢材价格购买了压机以较高的价格卖出就推定被告欺诈,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应维护交易安全,合同有效。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本案应认定为重大误解。
本案原告所购二手压机作为旧机器,可能出现质量问题是正常的,原告自己也已经预测到这一点,原告对压机的质量状况产生误解,如果是“就货论货”纯属原告自己的判断,不能认定为重大误解,但由于购机时被告隐瞒了压机曾经露天存放一年多的事实,致使原告误认为该压机作为正常二手机稍加修复既可使用,对压机的性能认识产生了偏差,结果在购机后投入几万元维护仍不能使用,几乎是买回了一堆废铁,不能实现购买压机进行生产的目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意见》第七十一条规定:行为人因为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重大损失的,可认定为重大误解。本案被告自己也不清楚压机露天散放后的性能状况,但是为了能高价卖出,故意隐瞒了这一事实,由于被告的这种过失性行为致使原告对压机的质量状况产生错误认识,并造成重大损失,与原告购买压机的本意相悖,构成了重大误解,对原告撤销合同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
(作者单位: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