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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案是否适用抵销

  [案情]:

  被告欠原告货款900元,有欠条为证。原告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支付所欠货款900元并承担案件诉讼费用。原告提出的证据有被告出具的欠条和买货清单,被告未提供证据。在诉讼过程中,被告提出与原告还曾有第二次交易,并在第二次交易中向原告交付押金3000元,而原告只交付了部分货物。基于此,被告要求原告在扣除第一次交易所欠货款900元和第二次交易应付货款后退还多付的押金。原告则称第二次交易已经货款两清。

  [分歧]两种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被告欠原告900元货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法院应当支持。理由是被告对欠原告900元货款的事实予以认可,且有欠条为证。被告提出的抗辩与本案没有直接联系,且被告没有提出明确的诉讼,故法院不应当主动将前后两次的货款予以抵销。如果被告主张抵销,那么法院应当在查清事实后做出相应的判决。既然被告未主张抵销而仅仅是提出抗辩,那么即使被告能够举证证明自己的抗辩,被告也只能另行起诉要求原告返还不当得利。

  另一种意见则认为,被告虽然欠原告900元货款,但被告提出其在与原告的第二次买卖中交付了3000元押金,后来却只提取部分货物,故原告应当返还其多付的押金,而这笔钱与其欠原告的货款抵销后,原告还应退还多余部分给被告。因此,法院应按原、被告两次买卖实际发生的款项予以抵销,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评析]笔者倾向于第一种意见。理由如下:

  首先,本案既不具备适用法定抵销的要件,也不具备适用合意抵销的要件。抵销是指二人互负债务时,各以其债权以充当债务之清偿,而使其债务与对方的债务在对等额内相互消灭(见魏振瀛主编:《民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9月版,第370页)。抵销依其产生的根据不同,可分为法定抵销和合意抵销。按照《合同法》第99条的规定,法定抵销必须具备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互享债权、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自动债权已届清偿期、依债的性质可以抵销等四大要件。本案显然不具备法定抵销的构成要件:是否互负债务互享债权存在争议——被告辩称在交付押金后只提取了部分货物,原告应返还多付的押金,但原告主张清单上的货物均已被告提走,双方对此一事实均未提供充分的证据,争议尚有待查证;既然是否互负债务互享债权存在争议,那么自动债权已届清偿期也无法证明。鉴于此,本案不得适用法定抵销。合意抵销则必须有双方当事人关于抵销的合意,而本案双方当事人对原告是否欠被告押金存在争议,因而也就不可能有抵销的合意,不可能适用合意抵销。

  其次,民事诉讼的性质也决定了本案的判决应限于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本案中原告的诉讼请求是要求被告支付欠款900元并承担案件诉讼费用,而被告提出原告在第二次买卖中获取不当得利的目的仅仅是作为抗辩理由。民事诉讼是“不告不理”,被告的抗辩理由并不足以成为一个反诉,因此法院在程序上告知被告另行起诉即可。

  结合以上两点,笔者认为本案应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作者单位: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