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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用化名出具的欠条应该怎样认定

  [案情]

  2005年,被告李某到原告明某的汽车配件店购买配件,欠到原告配件款2760.00元。2006年2月9日,原告到被告家催要货款,被告只给付了60元,另2700元无力偿付。原告要求被告出具欠条,被告故意隐瞒其真实名字,以假名“李龙”为欠款人向原告出具了2700元的欠条。之后,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货款未果,诉至人民法院。

  [审判]

  法院审理认为,民事活动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被告购买了原告的配件,应给付相应的货款,被告在无钱给付的情况下,故意隐瞒真实姓名向原告出具欠条,其目的并不是延期给付,而是想借此赖账。尽管被告用“李龙”的假名出具欠条,但该欠条是被告亲笔书写,且欠条的内容是被告的真实意思表示,故此对此欠条予以认定。法院遂判令被告李某在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付原告明某配件款2700.00元。

  [评析]

  笔者认为,在一般购销活动中,当事人之间大多只是以口头约定交易的方式进行交易,所以在一时无法清偿货款的情况下,也大多以出具欠条的方式来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因此,往往被一些别有用心的人所利用,于是就在此上面作文章。通常所见的如:“今欠到李师傅货款2000元”中的“李师傅”系指称不明,易产生纠纷;还有就是本案所指的用假名出具欠条的。对这类案件的处理:

  首先,应把其性质,定性为那种纠纷搞清楚,如本案就是一起买卖合同纠纷。

  其次,要按照合同的有关原理来解释有关争议的问题,如本案被告购买了原告的配件,应该给付货款而用假名出具欠条没有给付,对被告以假名出具的欠条,只要该欠条的主要内容不违法,不是违背其真实意思表示,该欠条就应该合法有效。至于其中的某一部份不是很明确或存在瑕疵,并不因此而影响该买卖合法的整体效力。

  其三,根据产生争议的来源不确定,看其是否存在欺诈行为。如本案被告就是故意设置不还款障碍,其行为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对一方以欺诈行为作出的假名表示,对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法院予以变更或撤销。尽管本案被告出具的欠条的欠款人为“李龙”,但欠条是被告所写,其内容能够反映被告的欠款情况,因此法院认定其欠款人为李某是正确的。

  其四,法院在查明案件情况后,如果能够当庭给付欠款的,可以按照民事诉讼法第90条一款(三)项“能够即时履行的案件可以不制作调解书”的规定,将查明案件情况记录在案而结束本案。如果不能够当庭给付欠款的,则必须以原、被告的真实姓名为原、被告制作调解书或判决书,才不影响今后对案件的执行。

(作者单位: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