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盗窃罪 主编

根据刑法第264条的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占有的数额较大的财物,或者多次盗窃的行为。属于侵犯财产犯罪的一种。《刑法修正案八》于2011年5月1日起施行,修正案第三十九条规定:将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修改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其构成特征是:    

(一)客体要件  

盗窃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侵犯的对象,是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财物,一般是指动产而言,但不动产上之附着物,可与不动产分离的,也可成为盗窃罪的对象。       

盗窃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这里的所有权一般指合法的所有权,但有时也有例外情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盗窃违禁品,按盗窃罪处理的,不计数额,根据情节轻重量刑。盗窃违禁品或犯罪分子不法占有的财物也构成盗窃罪。”  

盗窃罪侵犯的对象是公私财物,公私财物既包括有形财物又包括电、煤气、技术成果等无形财物。盗窃自己家里或近亲属的财物,由于社会危害性一般小于同类犯罪,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对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在处理时也应同在社会上作案有所区别。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具有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1)窃取行为通常理解为具有秘密性,但盗窃不一定是秘密窃取。我国的《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盗窃公私财物”,刑法原文没有“秘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将“盗窃”解释为“秘密窃取”,这里的“秘密窃取”,根据教科书和法学界的通常理解应该理解为:行为人自认为被害人没有发觉而取得为秘密窃取。  

(2)窃取行为是排除他人对财物的支配,建立新的支配关系的过程,如果只是单纯地排除他人对财物的支配,则不是盗窃。     

(3)窃取是一种通过平和方式将他人占有的财物转移到行为人或第三人占有的过程,如果使用暴力或盗窃被发现后使用暴力的,就应该认定为抢劫罪,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4)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窃取公私财物,才构成盗窃罪。刑法对盗窃罪规定了三个处罚标准,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  

(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    

刑法条文的规定是一个基本概念,实际执行中需要根据各地、各个时期的具体规定执行,办案人员应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在各个时期的司法解释以及当地省级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文件执行。根据现有司法解释:“对于一年内入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扒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三)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能构成。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一)划清罪与非罪的界限  

区分盗窃罪与非罪,主要依据盗窃数额来判断。同时,盗窃公私财物虽已达到“数额较大”的起点,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作为犯罪处:l、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作案的;2、全部退赃、退赔的;3、自首或者有立功表现的;4、被胁迫参加盗窃活动,没有分赃或者获赃较少的;5、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二)划清既遂与未遂的界限  

关于盗窃罪的既遂标准,理论上有接触说、转移说、隐匿说、失控说、控制说、失控加控制说。主流倾向于失控加控制说,即盗窃行为已经使被害人丧失了对财物的控制时,或者行为人已经控制了所盗财物时,都是既遂。被害人的失控与行为人的控制通常是统一的,被害人的失控意味着行为人的控制。但二者也存在不统一的情况,即被害人失去了控制,但行为人并没有控制财物,对此也应认定为盗窃既遂,因为刑法以保护合法权益为目的,既遂与未遂的区分到底是社会危害性的区别。就盗窃罪而言,其危害程度的大小不在于行为人是否控制了财物,而在于被害人是否丧失了对财物的控制。因此,即使行为人没有控制财物,但只要被害人失去了对财物的控制的,也成立盗窃既遂,没有理由以未遂论处。例如,行为人以不法占有为目的,从火车上将他人财物扔到偏僻的轨道旁,打算下车后再捡回该财物。又如,行为人让不法占有为目的,将他人放在浴室内的金戒指藏在隐蔽处,打算日后取走。在这种情况下,即使行为人后来由于某种原因没有控制该财物,但因为被害人丧失了对财物的控制,也应认定为盗窃既遂,而不能认定为未遂。所应注意的是,在认定盗窃罪的既遂与未遂时,必须根据财物的性质、形态、体积大小、被害人对财物的占有状态、行为人的窃取样态等进行判断。如在商店行窃,就体积很小的财物而言,行为人将该财物夹在腋下、放人口袋、藏入怀中时就是既遂;但就体积很大的财物而言,只有将该财物搬出商店才能认定为既遂。再如盗窃工厂内的财物,如果工厂是任何人可以出入的,则将财物搬出原来的仓库、车间时就是既遂;如果工厂的出入相当严格,出大门必须经过检查,则只有将财物搬出大门外才是既遂。又如间接正犯的盗窃,如果被利用者控制了财物,即使利用者还没有控制财物,也应认定为既遂。已经着手实行盗窃行为,只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造成公私财物损失的,是盗窃未遂。盗窃未遂,情节严重的,如明确以巨额现款、国家珍贵文物或者贵重物品等为盗窃目标的,也应定罪并依法处罚。  

(三)划清本罪与他罪和违法行为的界限  

l、盗窃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价值数额不大,但是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的,依照刑法第l24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盗窃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同时构成盗窃罪和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的,择一重罪处罚。       

2、盗窃使用中的电力设备,同时构成盗窃罪和破坏电力设备罪的,择一重罪处罚。    

3、为盗窃其他财物,盗窃机动车辆当犯罪工具使用的,被盗机动车辆的价值计入盗窃数额;为实施其他犯罪盗窃机动车辆的,以盗窃罪和所实施的其他犯罪实行数罪并罚。为实施其他犯罪,偷开机动车辆当犯罪工具使用后,将偷开的机动车辆送回原处或者停放到原处附近,车辆未丢失的,按照其所实施的犯罪从重处罚。     

4、为练习开车、游乐等目的,多次偷开机动车辆,并将机动车辆丢失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在偷开机动车辆过程中发生交通肇事构成犯罪,又构成其他罪的,应当以交通肇事罪和其他罪实行数罪并罚;偷开机动车辆造成车辆损坏的,按照本法第275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偶尔偷开机动车辆,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认为是犯罪。       

5、实施盗窃犯罪,造成公私财物损毁的,以盗窃罪从重处罚:又构成其他犯罪的,择一重罪从重处罚;盗窃公私财物未构成盗窃罪,但因采用破坏性手段造成公私财物损毁数额较大的,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定罪处罚。盗窃后,为掩盖盗窃罪行或者报复等,故意破坏公私财物构成犯罪的,应当以盗窃罪和构成的其他罪实行数罪并罚。

6、盗窃技术成果等商业秘密的,按照本法第219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7、使用投毒、爆炸方法偷鱼的犯罪性质问题。如果是出于盗窃的目的,毒死或炸死较大数量的鱼,将其偷走,未引起其他严重后果的,应定为盗窃罪;如果不顾人畜安危,向供饮用的池塘中投放大量的剧毒药物,或者向堤坝、其他公共设施附近的水性中投掷大量炸药,严重危害公共安全,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物遭受大损失的,应定投毒罪或爆炸罪;如果是为了偷鱼或挟私报复,向鱼塘内投放大量剧毒药物,严重污染水质,毒死整塘的鱼,使集体的或个人承包的养鱼生产遭到严重破坏,损失修重的,应定破坏生产经营罪,同时还应查明毒物或炸药的来源,抑牵连犯有其他罪的,则应从一重罪惩处。    

8、盗伐林木的犯罪性质。违反保沪森林法规,秘密地盗伐森林或其他林木,情节严重的,因为本法分则另有规定,构成盗伐林木罪,不以盗窃罪论处;如果不是盗伐生长中的林木,而是盗窃已经采伐下来的木料的,或者偷砍他人房前屋后、自留地上种植的零星树木数额较大的,则应构成盗窃罪。     

9、对盗窃珍贵文物的,如果仅属窃取,应定盗窃罪;在盗窃过程中破坏珍贵文物、名胜古迹的,可以按盗窃罪或者破坏珍贵文物、名胜古迹罪中的一重罪从重处罚。        

l0、盗窃墓葬,窃取数额较大的财物,应以盗窃罪论处;虽未窃得财物或窃得少量财物的,如情节严重,也应以盗窃罪论处;如果窃取少量财物,情节轻微的,可由公安机关酌情给予治安处罚,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应依本法第328条之规定。     

11、故意盗窃枪支、弹药、爆炸物或公文、证件、印章的,因盗窃的是刑法规定的特定对象,故依法应定盗窃枪支、弹药、爆炸物罪或盗窃公文、证件、印章罪,不以盗窃罪论;如果在盗窃到的手提包中意外地发现放有枪支、弹药,因无盗窃枪支、弹药的故意,仍应以盗窃罪论处;如果盗窃拎包后发现内有枪支、弹约而又私藏的,则构成私藏枪支、弹药罪。       

l2、盗窃铁路线上行军设备的零件、部件或者铁路线上的器材,危及行车安全,构成犯罪的,根据1990年9月7日通过的《铁路法》的规定,以破坏交通设备罪论处。     

l3、窃取支票骗兑现金或者骗购物品的犯罪性质。窃取他人购买的旅行支票,摹仿失主签字,骗兑现款或者骗购物品的,窃取单位盖过章的空白支票,填写收款单位和金额,骗购物品的,如果数额较大,一般构成盗窃罪。行为人虽然使用了欺骗手段,但他采用秘密窃取手段取得支票是决定性的,而兑现或购物是继续完成盗窃行为,最终受损失的是丢失支票个人或单位。所以,仍应构成盗窃罪,而不构成票据诈骗罪。如果盗窃犯勾结他人冒充签发支票的个人或单位人员去兑现或购物的,后者如果知道支票是偷来的,构成盗窃罪的共犯;如果不知道支票是偷来的,他冒名顶替,虚构事实,采用欺骗方法占有财物则可定为票据诈骗罪。     

14、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依照本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15、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而窃取财物的,依照本条的规定即本罪定罪从重处罚。     

16、非邮电工作人员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通信自由权利情节严重,并从中窃取少量财物,或者窃取汇票、汇款支票,骗取汇兑款数额不大的,依照刑法关于侵犯通信自由罪的规定,从重处罚。非邮电工作人员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情节严重,并从中窃取少量财物数额较大的,应按照重罪吸收轻罪的原则,依照刑法关于盗窃罪的规定从重处罚。       

17、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根据本法第196条第3款规定,应以盗窃罪治罪。盗窃数额应当根据行为人盗窃信用卡后使用的数额认定。     

18、将电信卡非法充值后使用,造成电信资费损失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264条的规定,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19、盗用他人公共信息网络上网账号、密码上网,造成他人电信资费损失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264条的规定,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四、被盗物品数额的计算  

(一)一般情况下    

1.流通领域的商品,按市场零售价的中等价格计算;属于国家定价的,按国家定价计算;属于国家指导价的,按指导价的最高限价计算。    

2.生产领域的产品,成品按前项规定的办法计算;半成品可根据其在生产过程中实际所处的阶段,比照成品价格进行折算。    

3.单位和公民的生产资料、生活资料等物品,原则上按购进价计算,但现行市场价高于原购进价的,按现行市场价的中等价格计算。    

4.农副产品,如粮食、猪、羊、家禽、鱼等,一律按农贸市场同类产品的中等价格计算。 大牲畜,如牛、马、驴等,一律按大牲畜交易市场同类同等大牲畜的中等价格计算。    

5.进出口物资、物品,按本项之1规定的办法计算。    

6.金、银、珠宝等制作的工艺品(包括饰品和器皿等),按国有商店零售价计算;国有商店没有出售的,按国家主管部门核定的价格计算。 黄金、白银按国家定价计算。    

7.外币,按照被盗当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外汇卖出价计算。    

8.不属于馆藏三级以上的一般文物(包括古玩、古书画等),按照国有文物商店的一般零售价计算,或者按国家文物主管部门核定的价格计算。    

(二)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按下列方法计算:    

1.不记名、不挂失的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不论能否随即兑现,均按票面数额和案发时应得的利息、奖金或者奖品等一并计算。股票应按照被盗当日证券交易所公布的该种股票成交的平均价格计算。    

2.记名的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如果是票面价值已定并能随即兑现的,如活期存折、已到期的定期存折和已填上金额的支票,以及不需证明手续即可提取货物的提货单等,应按票面数额(有利息的应包括案发时应得的利息)或者可提货物的价值计算。如果是票面价值未定,但能随即兑现的(如已盖好印章的空白支票等),则以实际兑现的财物价值计算。 不能随即兑现的记名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或者将能随即兑现的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销毁或丢弃,而失主可以通过挂失、补领、补办手续等方式避免实际损失的,不按票面数额计算,可作为量刑考虑的情节。    

(三)同种类的大宗被盗物品,失主以多种价格购进,能够分清的,应分别计算;难以区分的,可按此类物品的中等价格计算。    

(四)被盗物品在被盗后损坏的,仍按物品被盗时的原值计算。 被盗物品已被销赃、挥霍,无法追缴或者已被丢弃、毁灭的,或者几经转手,最初形态被破坏的,一般应当根据被害人、证人的陈述、证言和提供的有效凭证以及犯罪分子本人的供述,按照本条第(一)项规定的核价原则,确定原被盗物品价值。    

(五)对已陈旧、残损或者使用过的被盗物品,应结合作案当时、当地同类物品的价格和被盗时的残旧程度,由有关部门作价。    

(六)残次品,按主管部门核定的价格计算;废品,按物资回收利用部门的收购价格计算;假货、劣货,按假、劣货的实际价值计算。    

(七)失主以明显低于被盗当时、当地市场零售价购进的物品,应按照本条第(一)项规定的核价原则计算。    

(八)盗窃后的销赃数额,作为量刑情节考虑,但销赃数额高于按本解释计算的盗窃数额的,则盗窃数额应按销赃数额计算。    

(九)盗窃违禁品,如毒品、淫秽物品等,按盗窃罪处理的,不计数额,根据情节轻重量刑。    

(十)被盗物品价格不明或者难以确定的,应委托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专业人员核定。受委托对被盗物品负责核价的单位,核价后应出具鉴定结论,加盖作价部门的印章,并且由作价人或者估价人签名或者盖章。    

(十一)对于多次盗窃构成犯罪,依法应当追诉的,应累计其盗窃数额,论罪处罚。对已经处理过的盗窃行为,即使原处罚偏轻,也不能重新计算其盗窃数额,重复处罚。已满14岁不满16岁的人,盗窃数额较大的,依法不负刑事责任,其盗窃数额不应计入满16岁以后进行的盗窃行为中去。    

一、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罪有4个量刑幅度,即:    

1、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所谓“数额较大”,是指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5百元至2千元以上。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其数额较大的起点为25份。另外,盗窃国家三级文物的,亦应依本幅度量刑即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判处罚金,并应当在1千元以上盗窃数额的2倍以下判处罚金;对于依法应当判处罚金刑,但没有盗窃数额或者无法计算盗窃数额的犯罚分子,应当在1千元以上10万元以下判处罚金 (下同)。    

2、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判处罚金。所谓情节严重,是指数额巨大或者其他严重情节。所谓数额巨大,是指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5千元至2万元以上。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其数额巨大的起点为250份。其他严重情节,是指除数额巨大以外的其他严重情节。盗窃数额达到“数额较大”的起点,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1)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2)盗窃金融机构的;(3)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4)累犯;(5)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6)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7)盗窃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的;(8)造成其他重大损失的。另外,盗窃国家二级文物的,亦应依本幅度最刑即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所谓“数额特别巨大”,是指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3万元至10万元以上。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其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为2500份,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是指除数额特别巨大以外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盗窃数额达到“数额巨大”的起点,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其他特别严重情节”:(1)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2)盗窃金融机构的;(3)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4)累犯;(5)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6)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7)盗窃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的;(8)造成其他重大损失的,另外,根据《解释》第9条第1款规定,盗窃国家一级文物的,亦要依本幅度量刑即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  

(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    

二、在共同盗窃犯罪中,各共犯人基于共同的故意,实施了共同的犯罪行为,应对共同盗窃行为所造成的危害后果负责。    

审理共同盗窃犯罪案件,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形对各被告人分别作出处理:(1)对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应当按照集团盗窃的总数额处罚;(2)对共同犯罪中的其他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共同盗窃的数额处罚。(3)对共同犯罪中的从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共同盗窃的数额确定量刑幅度,并依照本法第?7条第2款的规定,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三、罚金  

对于依法应当判处罚金刑的盗窃犯罪分子,应当在一干元以上盗窃数额的二倍以下判处罚金;对于依法应当判处罚金刑,但没有盗窃数额或者无法计算盗窃数额的犯罪分子,应当在一干元以上十万元以下判处罚金。    

四、本罪与抢劫罪的转化  

第二百六十九条 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即,盗窃罪在实施了以上规定的行为后即可以转化成为抢劫罪,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刑法条文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  

(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        

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三款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一十条第一款 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罪处罚。      

第二百五十三条 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律电报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犯前款罪而窃取财物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第二百六十五条 以牟利为目的,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或者明知是盗接、复制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六十九条 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八十七条 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窃取国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相关法规    

一、公安部关于修改盗窃案件立案统计办法的通知  

公安部1992年1月下发的《公安部关于修改盗窃案件立案统计办法的通知》对立案标准的规定:     

公安机关凡接到报警的盗窃案件,不论盗窃财物数额多少,均应受理、登记并认真查处。其中达到当地规定的盗窃犯罪数额标准的,立为刑事案件;撬门破窗人室盗窃的,扒窃的,使用刀刃等工具或携带凶器盗窃的,不论盗窃财物数额多少,均立为刑事案件;明显是惯犯作案或一人多次作案的,以及其他虽未达到规定的数额标准但情节或者后果比较严重的,也立为刑事案件;其余作为治安案件查处,经过工作发现构成刑事案件的,应及时立为刑事案件。     

盗窃数额在2000元以上的,或虽不足2000元但情节或后果严重的,立为重大案件;盗窃数额在20000元以上的,或虽不足20000元但情节或者后果特别严重的,立为特大案件。个人诈骗和抢夺公私财物的案件,参照上述立案标准执行。        

二、关于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1998年3月下发的《关于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对一般、重大、特大盗窃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    

1.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五百元至二千元为起点。    

2.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五千元至二万元为起点。    

3.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以三万元至十万元为起点。    

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上述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盗窃罪“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具体数额标准,并分别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备案。    

铁路运输过程中发生的盗窃案件,盗窃“数额较大”以400元为起点;“数额巨大”以4000元为起点;“数额特别巨大”以30000元为起点。    

各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具体规定见地方的指导性文件。


法律法规44

司法解释、部门规章20
  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全文2013年)
  2. 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3.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对涉嫌盗窃的不满16周岁未成年人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是否违法问题的批复
  4.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关于印发《关于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的规定》的通知
  5.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相关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6.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油气、破坏油气设备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7.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油气、破坏油气设备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8.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油气、破坏油气设备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原审被告人丁兆明、朱金龙、吴德林为单位利益窃取国家电力的行为构成盗窃罪的批复
  1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能否对仅有一次盗窃行为的公民实施劳动教养问题的答复
  1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正在使用的油田输油管道中油品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
  12.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铁路运输过程中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
  13.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铁路运输过程中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
  14.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依法查处盗窃、抢劫机动车案件的规定
  15. 关于依法查处盗窃、抢劫机动车案件的规定
  16.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
  1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18. 关于对故意伤害、盗窃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能否附加剥夺政治权利问题的批复
  19.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盗窃内部股权证持有卡违法销售应如何认定盗窃数额问题的答复
  20.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办理伪造、倒卖、盗窃发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规定》的通知
地方法规、司法文件21
  1.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
  2.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
  3.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
  4.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
  5.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
  6.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
  7.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
  8.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
  9.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
  10.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福建省人民检察院关于我省诈骗、盗窃刑事案件执行具体数额标准的通知
  11. 云南省人民检察院、云南高院关于云南省办理盗窃刑事案件执行具体数额标准的通知(2013年)
  12. 2013年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确定盗窃刑事案件数额标准的通知
  13.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重庆市人民检察院关于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的规定
  14.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贵州省人民检察院关于盗窃犯罪数额认定标准的规定(2013年)
  15.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关于我省盗窃罪具体数额执行标准的通知
  16.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确定盗窃罪数额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17. 关于修改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通知
  18.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关于修改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通知
  19. 浙江省高院、省检院、省公安厅关于修改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通知
  20.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盗窃罪适用刑罚的指导意见
  21.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河南省公安厅关于确定我省盗窃罪数额标准的通知
其他0

典型案例3

高院参考性案例0
公报案例0
普通案例0

办案指引13

  1. 对白海亮盗窃案件的评析
  2. 陕甘宁边区政府审判委员会案例评析
  3. 该行为是盗窃还是诈骗
  4. 李桂云、李侠芳、汝侠、李聘风盗窃一案
  5. 盗窃彩票的数额应如何计算
  6. 被告人骗得被害人“自愿”将财物交由暂时代管后携脏逃走构成何罪?
  7. 盗窃罪与破坏电力设备罪想象竞合
  8. 使用他人盗窃的信用卡套取现金如何定性?
  9. 盗窃罪与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的区别
  10. 本案应按盗窃既遂还是未遂处理?
  11. 窃用交易案件相关问题探讨
  12. 盗窃铁路运输煤炭案件情况的统计与分析
  13. 私自入侵他人服务器获取电子币的行为构成犯罪

法官评析313

  1. 以借用手机之名私改他人支付宝密码并转移银行财产的行为性质的认定
  2. 入户盗窃犯罪形态之认定
  3. 被告人承担证明责任的条件 与“排除合理怀疑”的把握
  4. 车主开走被扣押车辆的行为该如何定性?
  5. 偷卖自己与他人合伙的机器设备是否构成盗窃罪?
  6. 被告人承担证明责任的条件 与“排除合理怀疑”的把握
  7. 专盯验血病人下手 这个盗贼太可恨
  8. 拾得银行卡冒用取款的行为如何定性
  9. 在暴力环境下掏走他人钱财的行为如何定性?
  10. 王三的行为是盗窃既遂还是未遂?
  11. 社区保安盗窃业主财物该定何罪?
  12. 从本案看盗窃罪既遂的标准
  13. 骗用手机借机逃离应如何定性?
  14. 刘某的行为构成盗窃未遂还是盗窃既遂?
  15. 康某盗窃的部分是假冒商品该如何定罪?
  16. 田某的行为应如何定性?
  17. 非法获取他人的存折盗取他人款物应以盗窃罪处理
  18. 某甲拿走存折并取钱的行为应定何罪?
  19. 是诈骗,盗窃,还是经济纠纷?
  20. 骗用手机借机逃离如何定性?
  21. 此案是盗窃既遂吗?
  22. 两份证据前后矛盾咋办?
  23. 吓走窃贼占有赃物行为构成盗窃罪
  24. 本案是盗窃既遂还是未遂
  25. 合谋盗窃提供钥匙后,害怕受惩未参与行窃,该行为应如何定性?
  26. 买车者未办过户手续且未付全车款,车主将汽车开走是盗窃还是民事纠纷?
  27. 崔某的行为属于盗窃罪还是侵占罪?
  28. 事前通谋事后收购赃物照样构成盗窃罪
  29. 以照片代替人名合法吗?
  30. 本案是未遂还是既遂?
  31. 此案应认定为诈骗罪还是盗窃罪?
  32. 此案应认定为盗窃枪支罪还是盗窃罪?
  33. 盗窃前夫巨额存款是否构成犯罪
  34. 同居期间一方拿走对方存款是否构成犯罪
  35. “尼姑”调包属诈骗还是盗窃?
  36. 盗窃窨井盖是否应定为盗窃罪
  37. 盗窃罪还是诈骗罪?
  38. 本案被告人是盗窃即遂还是盗窃未遂?
  39. 量贩购物车被盗,责任谁负?
  40. 本案是构成盗窃罪或是不按犯罪处理?
  41. 该案应定抢夺罪还是盗窃罪
  42. 本案应定为盗窃罪还是职务侵占罪
  43. 诱人参赌获利的行为如何定性
  44. 对盗窃犯罪作案当时、当地和流窜作案应如何理解
  45. 本案应定破坏军事通信罪、破坏电力设备罪还是盗窃罪?
  46. 王某盗窃妻子财物是否构成犯罪
  47. 盗打电话是不是构成犯罪
  48. 该案应如何定性:是盗窃还是侵占
  49. 胡某的行为是诈骗罪还是盗窃罪
  50. 被告人杨某的行为是否已超过追诉时效
  51. 强制执行期间债权人窃取债务人的钱财抵债是否构成盗窃罪
  52. 刘老汉刺伤窃贼是侵权还是正当防卫?
  53. 是侵占、职务侵占、贪污还是盗窃?
  54. 先后盗窃同一辆摩托车盗窃数额是否应累计计算
  55. 薛某的行为是盗窃还是民事侵权
  56. 本案应定为盗窃罪还是职务侵占罪?
  57. 盗窃被发现后开车硬闯如何定性?
  58. 本案是返还不当得利还是侵权损害赔偿?
  59. 蚂蚁搬家式盗窃捅出法律漏洞
  60. 维修部老板私自变卖维修物品构成盗窃罪还是侵占罪
  61. 连续盗窃每次数额都不大依然构成盗窃罪
  62. 本案应定为盗窃罪还是抢劫罪
  63. 借为他人看钱箱 窃取钱财不应该
  64. “宽恕就是大爱”迷途少年重新扬帆以案说法
  65. 以手机没电为由“借”得手机后趁机逃走的行为应如何定性
  66. 被告人承担证明责任与“排除合理怀疑”的把握
  67. 盗用燃气案件的犯罪数额认定方法与适用
  68. 单位盗窃行为的定性及窃电价值的计算
  69. 秘密窃取他人保管下的本人财物是否构成犯罪
  70. 入户盗窃信用卡并使用是否可认定为入户盗窃
  71. 未成年人犯罪情节轻微可依法适用缓刑、管制或单处罚金
  72. 盗窃与诈骗交织型财产犯罪定性分析
  73. 超市收银员拾顾客小票带走货品行为如何定性
  74. 男子偷钱包发现捐款名单受感动后,托记者返还财物是否构成盗窃罪中止?
  75. 利用工作之便,将本单位他人经办的大额款项窃带走,如何定性?
  76. 甲、乙的行为应如何定性?
  77. 本案被告人盗窃又杀人的行为定一罪还是数罪?
  78. 砍倒枯死林木并运回家构成何罪?
  79. 盗回借出的物品又索赔该定何罪?
  80. 王某的行为是构成侵占罪、职务侵占罪还是盗窃罪
  81. 本案是否已超过追诉时效
  82. 利用变钱方法秘密调包如何定性
  83. 要求他人盗车予以收购构成盗窃罪还是销赃罪
  84. 公司保安合伙盗窃本单位财物如何定性
  85. 将让与他人使用的股票帐户上资金转移应定何罪
  86. 从一起案件谈如何正确理解从旧兼从轻原则
  87. 本案中债权人行为是否构成盗窃
  88. 连续多次盗窃均未盗得财物如何定罪
  89. 盗窃Q币是否构成犯罪
  90. 也谈以泄愤为目的盗取车辆的行为应如何定性
  91. 偷甲鱼被判缓刑 执行完毕发现漏罪如何处罚
  92. 协助抓捕无责任能力人是否成立立功
  93. 累犯在盗窃罪量刑中的“从重”和“加重”之辩
  94. 本案应如何定性
  95. 盗窃还是抢劫
  96. 该案窃取财物的行为如何定性
  97. 对一起盗用电话费案的法律思考
  98. 也谈偷取自已查封的财产应如何定性
  99. 小偷意外得巨款 发现后报案是否构成犯罪
  100. 事实推定在本案中的运用
  101. “借用”银行卡调包取现是信用卡诈骗还是盗窃?
  102. 对盗窃罪累犯应当如何处罚
  103. 本案被告人艾某构成盗窃罪还是销售赃物罪
  104. 盗窃自已财物是否构成犯罪
  105. 货主自盗以骗取保管人的赔偿金如何定性
  106. 偷取被扣押的财产应定性盗窃罪
  107. “买珠还椟”式盗窃数额如何认定
  108. 本案尚未盗窃就被抓获应否定罪处罚
  109. 盗窃的财物用于厂里改造是否构成犯罪
  110. 盗窃假币可构成犯罪
  111. 偷采他人矿石能构成盗窃罪吗
  112. 本案盗窃罪与职务侵占罪的认定
  113. 利用遥控装置多拉走货物如何定罪
  114. 驳《人体器官是否属于盗窃罪的对象》案件定性
  115. 本案中刘某的行为能否认定立功?
  116. 盗窃科研用葡萄是否构成盗窃罪
  117. 骗卖他人设备应定诈骗罪还是盗窃罪?
  118. 明知信用卡系盗窃所得仍帮助挂失取款的行为如何定性
  119. 被告盗窃枪支和非法买卖枪支的行为是一罪还是两罪
  120. 盗打彩票并兑奖如何定性
  121. 盗用密码转移他人信用卡帐户5万余元如何定性
  122. 再谈肾脏被盗该如何处罚
  123. “以偷索债”的行为是否构成盗窃罪?
  124. 授意他人盗取自己保管的财物应如何定罪
  125. 窃取储蓄卡并哄骗他人往卡内打钱后取款构成诈骗罪
  126. 也谈骗取幼儿财物构成何罪
  127. 拖欠工资工人拿走厂里物品构成盗窃罪么
  128. 本案盗窃数额是否应累计计算
  129. 此案应当由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130. 盗窃网络虚拟财产应如何定性
  131. 人体器官是否属于盗窃罪的对象
  132. 调换存折取得存款构成诈骗罪还是盗窃罪?
  133. 检察院为被告人的利益而抗诉时法院不受上诉不加刑原则的限制
  134. “取走”旅客藏匿在火车硬座座椅铁架和坐垫空隙中的财物是否构成盗窃罪
  135. 对一起新型银行案件定性问题的思考
  136. 利用店主疏忽实施调包定何罪
  137. 盗窃机动车牌照应如何定性
  138. 占有他人遗忘于银行柜台上的钱款如何定性
  139. 从个案探讨刑事责任年龄的认定问题
  140. 以借打电话为由拿走他人手机的行为应定盗窃罪
  141. 预备抢劫后实际实施盗窃行为应定何罪?
  142. 祁某“窃水”案应如何定性
  143. 本案犯罪嫌疑人的行为能否构成立功?
  144. 也谈收购窃取的借条应如何定性
  145. 盗割暂停使用的施工照明专用电缆线如何定性
  146. 保安监视下的盗窃是犯罪既遂还是未遂
  147. 盗用代码转移他人信用卡帐户上5万余元如何定性
  148. 盗窃还是诈骗
  149. 以猥亵手段吓走女青年后取得财物应定盗窃罪
  150. 也谈《送货员仓库提货调包是盗窃还是诈骗?》
  151. 公开盗窃行为之定性
  152. 试析一起盗窃国家三级文物案的量刑
  153. 从本案谈盗窃罪与诈骗罪的区分
  154. 也谈王某花钱购买自己的欠条如何定性
  155. 摩托车主吵架后离开 他人骑走该车是否构成盗窃
  156. 暴力抗警行为如何定性
  157. 从本案谈自首及自动投案的相对无条件性
  158. 储煤场保卫科长盗窃煤炭本案是贪污罪还是盗窃罪
  159. 经传唤询问交代犯罪事实不构成自首
  160. 藏匿他人遗忘的包裹是盗窃还是侵占?
  161. 盗拆他人车牌后诈取钱财构成何罪?
  162. 借给他人摩托车又窃取索赔构成诈骗还是盗窃
  163. 车主偷走被城管扣押的车的行为如何认定
  164. 对《诈骗罪还是盗窃罪》的讨论
  165. 员工“以偷索欠”构成盗窃罪
  166. 刘某的行为应认定为盗窃还是诈骗
  167. 本案赵某的行为是构成盗窃罪
  168. 累犯后罪是法定刑还是宣告刑
  169. 经传唤讯问交代犯罪事实不构成自首
  170. 盗窃欠条收取欠款该定何罪
  171. 本案的犯罪数额应如何认定?
  172. 盗窃犯逃跑过程中踢死追赶的狼狗不应转化为抢劫
  173. “热心丈夫”构成盗窃罪
  174. 是职务侵占,还是盗窃?
  175. 本案某甲规劝同案犯自首的行为应构成立功
  176. 本案是盗窃还是民事纠纷
  177. 乘财物保管人不备以假换真该行为构成何罪
  178. 预备抢劫转而盗窃,该行为应如何定性
  179. 乘售货员不备以假酒调换真酒应如何定性?
  180. 也谈盗窃后逃跑过程中踢死追赶的狼狗
  181. 本案是否适用举证推定规则
  182. 是盗窃还是破坏交通设施
  183. 李某的行为是否构成自首
  184. 取保候审期间逃跑后又投案不能构成自首
  185. 本案是否构成正当防卫
  186. 以“吻”“窃”物应构成盗窃罪
  187. 出借物品又不问自取后隐瞒实情是否构成盗窃罪
  188. “尼姑”调包 构成何罪
  189. 本案如何计算已执行的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
  190. 是收购、转移赃物还是共同盗窃
  191. 本案对提供犯罪线索的行为如何定性
  192. 本案如何确定线人及其刑事责任
  193. 捡到存包牌“拿走”他人物应定何罪
  194. 下班时间盗窃自己所开叉车构成何罪
  195. 保安当班之际盗窃驻勤单位财物构成何罪
  196. 也论两次盗窃同一财物如何认定作案数额
  197. 使用假币偷换成真币行为之定性
  198. 司机预谋偷走车里的60万元是否属于利用职务便利
  199. 章某的行为能否认定为立功
  200. 试出银行卡密码取钱应构成盗窃罪
  201. 客户不应为银行的过错买单
  202. 数额型犯罪的累犯认定
  203. 事故现场捡手机如何定性
  204. 清洁工“捡”到300万黄金应定盗窃罪
  205. 本案应定破坏军事通信罪、破坏电力设备罪还是盗窃罪
  206. 试银行卡密码取钱应定为何罪
  207. 拿走委托取包人包中钱物行为如何定性
  208. 盗窃数额较大(未遂)是否要追究刑事责任
  209. 如何理解自首中的“自动投案”?
  210. 私自移植天然红豆杉是否构成犯罪
  211. 主动要求他人盗窃车辆予以收购的行为应定何罪
  212. 从代为管理的股票卡中提款的行为是盗窃还是超越代理权
  213. 对盗窃通信电缆定性的思考
  214. 许霆被判无期案:成文法之弊
  215. 该案被告人的骗钱行为应如何定性?
  216. 看见他人盗窃不制止并分赃如何定性
  217. 盗窃被扣押的自己财物是否构成盗窃罪
  218. 设骗局“取财” 盗窃还是诈骗
  219. 人在对方死后拿走同居屋中的财物不构成盗窃罪
  220. 捡到存折到银行取款应定盗窃罪
  221. 陪同作案能否认定为共同犯罪?
  222. 盗走自己被非法扣押的财物如何定性
  223. 捡拾物品是否构成犯罪
  224. 由本案谈盗窃犯罪作案当时、当地和流窜作案
  225. 偷卖自己与他人合伙的机器设备是否构成盗窃罪
  226. 望风接应也会构成共同盗窃的主犯
  227. 该案占有未退出ATM系统银行卡内资金之行为不构成犯罪
  228. 同居期间顺手牵羊对方存款是否构成盗窃罪
  229. 教唆意图明确才构成教唆犯
  230. 拾得他人银行卡后取走钱财行为如何定性
  231. 向小偷兑现借款构成盗窃罪
  232. 先偷盗后敲诈是否适构成数罪并罚
  233. 趁人抢劫拿走被害人财物如何认定?
  234. 协助逃避抓捕应否为共同犯罪
  235. 共同盗窃中一人使用暴力转化为抢劫 另一人还是盗窃
  236. 三次盗窃同一财物本案是否构成犯罪
  237. 如何界定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同案犯的立功
  238. 趁系统故障从ATM机多取款构成盗窃罪
  239. 本案中对被告人行为应定性为诈骗罪还是盗窃罪
  240. 采取调包手段骗钱是诈骗还是盗窃?
  241. 本案为何以盗窃罪定性?
  242. 名义存款人挂失储蓄存单后的取款行为应定盗窃罪
  243. 乘人不备假烟换真烟构成诈骗还是盗窃
  244. 本案张某、李某的行为是否成立共同犯罪
  245. 本案被告人应定盗窃罪还是诈骗罪
  246. 本案的盗窃罪不能转化为抢劫罪
  247. 此起盗窃案件是否可以认定为既遂?
  248. 从一起盗窃案看盗窃罪和侵占罪的区别
  249. 本案中共同犯罪中个体的犯罪故意如何认定
  250. 店员取走店里的服装是否构成盗窃罪?
  251. 看车库时盗窃他人车内财物如何定性
  252. 该案是盗窃既遂还是未遂
  253. 盗割正在使用中的电缆构成盗窃罪
  254. 儿媳撬门擅自拿走公婆钱物是否属于刑事犯罪?
  255. 实施犯罪未逃离现场 应如何定性?
  256. 行凶后顺手取走被害人财物如何定性
  257. 本案应定贪污罪还是盗窃罪?
  258. 受雇司机运赃是否构成盗窃罪
  259. 他的行为是否构成立功
  260. 受托存款时窃取余款的行为应认定为盗窃
  261. 从本案三被告人的行为看盗窃罪与诈骗罪的界定
  262. 丢掉的u盘如何影响本案定罪量刑
  263. 将窃取的钱财带出院外时被抓是否构成犯罪既遂
  264. 行骗过程中“调包”是诈骗还是盗窃?
  265. 未到期存折能否计入盗窃数额
  266. 也谈刘某的教唆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267. 盗窃存折未取款是犯罪既遂还是未遂
  268. 连续盗窃未果 其行为应否定罪
  269. 储户遭遇取款机诈骗银行如何承担责任
  270. 入店行窃被抓是否构成犯罪
  271. 本案应定盗窃还是诈骗?
  272. 本案中三被告人的行为构成何罪?
  273. 利用银行系统故障使用捡拾IC卡提取巨款应如何定性
  274. 单位盗窃能否按自然人盗窃处理
  275. 从本案看盗窃和侵占的异同
  276. 甲、乙的行为应如何定性?
  277. 该案定盗窃罪还是破坏电力设备罪
  278. 该案中张某是职务侵占还是盗窃
  279. 明知盗窃而受雇运输行为构成何罪?
  280. 由此案看罪刑法定原则的体现
  281. 郑某的行为是盗窃罪还是转移赃物罪
  282. 如何把握这起共同盗窃犯罪中的刑事责任问题
  283. 从本案看共同犯罪行为的认定
  284. “私留剩菜遭开除”的法律问题
  285. 卢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盗窃罪
  286. 偷换存车牌将车推走的行为应定何罪
  287. 采用“掉包”方式以假换真的行为如何定性?
  288. 共同占有者私拿财物如何定性
  289. 彭某与付某的行为是盗窃还是职务侵占
  290. 该小偷行为是既遂还是未遂应视情况而定
  291. 砍倒枯死林木并运回家构成何罪?
  292. 在运输合同履行过程中以假换真如何定性
  293. 服刑期间犯新罪同时发现漏罪如何量刑
  294. 协助公安机关抓获男友能否视为自首?
  295. 盗用电脑密码套取现金如何定性
  296. 盗窃假币的行为构成何罪
  297. 为单位利益实施盗窃行为构成何罪
  298. 盗回借出的物品又索赔该定何罪?
  299. 向被害单位投案算自首吗
  300. 车主秘密将被扣的车辆开回是否构成盗窃
  301. 被告人多次犯盗窃罪是否构成累犯?
  302. 本案中被告能否认定为自首
  303. 盗窃未到期的定期存折上的数额的认定
  304. 本案是票据诈骗还是盗窃
  305. 本案构成诈骗罪还是盗窃罪?
  306. 本案的盗窃数额应如何认定
  307. 附加刑执行期间又犯新罪数罪并罚时如何计算剥夺政治权利期限
  308. 挑手机时借口试机悄然拿走如何定性
  309. 如何计算本案中的销赃数额
  310. 用盗窃的财物作筹码进行敲诈一罪还是数罪
  311. 该小偷行为是既遂还是未遂
  312. 设局借用手机后逃跑的行为如何定性
  313. 骗偷首饰构成诈骗罪还是盗窃罪

法律文书2

  1. 检察院起诉被告人孙孔生、董长贵、徐国华、何炳文、王强等人盗窃案件的辩护词
  2. 欧阳xx犯盗窃罪的辩护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