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清洁工“捡”到300万黄金应定盗窃罪

【摘要】

    一、基本案情

    梁丽是深圳机场清洁工,2008年12月9日上午,她在垃圾桶旁“捡”到一箱价值超过300万元人民币的黄金首饰。梁丽在机场候机大厅里打扫卫生,看到垃圾桶附近有两个女旅客中间有一辆行李车,车上放着一个小纸箱。过了五六分钟,两位旅客急急忙忙跑进安检门。梁丽看到那个小纸箱还在行李车上,以为是她们丢弃的,左右看看没有人,就顺手把小纸箱当做丢弃物清理到清洁车里。约9点左右,梁丽告诉自己同事曹某称其“捡”一个小纸箱,如果有人认领就还给人家。此后,梁丽又告诉了其他同事其捡到一个小纸箱。工友马某和曹某就到洗手间打开纸箱,发现里面是一包包的黄金首饰。两人取出两包首饰平分后离去。曹某告诉梁丽,纸箱内装的可能是黄金首饰。梁丽从纸箱拿出一件首饰,让同事韩英拿到大厅内的黄金首饰店询问,得知和商店卖的一样后,梁丽就把小纸箱带回自己家中。同时,当天上午9时许,机场派出所接到了一位叫王腾业的男子报案,说早上8时许在19号柜台前办理行李托运手续时,机场工作人员告诉他贵重东西不能托运,他于是到距离19号柜台22米远的10号柜台找值班主任咨询,却把装有14公斤黄金首饰的小纸箱放在行李车上,该行李车就停放在19号柜台旁边的垃圾桶处。10分钟后,当王腾业返回原处,发现纸箱不见了,便急忙报警。   

    二、评析意见

    此案一出,就引发了各级媒体和学者的关注。更有媒体称其为“女许霆案”。有的学者认为梁丽的行为构成侵占罪,梁丽所拾得的“一箱金饰品”根据生活常识,显然属于遗忘物,所以构成了侵占罪。有的学者认为构成盗窃罪。纸箱在失主的控制范围之内,梁丽把纸箱拿走就构成了“秘密窃取”,梁丽是明知里面是黄金还把纸箱拿走,就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构成了盗窃罪。有的学者则认为不构成犯罪,只是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梁丽的行为不属于刑法所管辖的范围。对垃圾箱范围内的垃圾进行处理本来就是梁丽的职责范围。梁丽的行为只属于贪小便宜,顶多构成不当得利,这些应该是由失主来进行民事起诉,不属于刑法范畴。或者说“拾金就昧”的行为,顶多会受到道德和良心的谴责。

    笔者认为梁丽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其行为是由先前的侵占行为转化为盗窃行为。

    一、存在侵占行为

    梁丽的同事反映她们经常把一些旅客因不能带上飞机而丢弃的水果、化妆品等拿回家。这一行为并不构成侵占罪,只属于民法上规定的先占行为。对于别人主观上丢弃的物品,他人拾得的,就合理的取得了该物的所有权,这也是原始取得的一种。但是,梁丽身为深圳机场的一名员工,她与机场存在着隶属关系。如果东西被丢弃在机场外,那么她可以构成先占。但是,东西被丢弃在机场内部,并且她有是机场的工作人员,她有义务将东西上交给单位。当然,这种义务只是职业道德上的义务,并不是法律上的义务。梁丽虽然误以为小纸盒是他人的丢弃物,把小纸箱当做丢弃物清理到清洁车里,但是当她告诉自己同事曹某称如果有人认领就还给人家时,其主观上已经认识到了这个小纸盒可能并非丢弃物,而是遗忘物。这就证明了她侵占行为的成立。但是,她的行为并不构成侵占罪。

    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者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行为。梁某捡到纸盒后,并没有想据为己有,而是告诉同事曹某如果有人认领就还给人家。可见,梁丽的主观上存在着归还的意思表示,并不是拒不退还。所以,笔者认为梁丽的行为只是存在侵占行为而已,并不构成侵占罪。

    二、存在盗窃行为的转化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窃取的行为。 构成盗窃罪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2.行为人实施了秘密窃取的行为。  3.盗窃的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

    首先,梁丽的行为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梁丽开始的时候误认为纸盒是丢弃物,其中主观上认为纸盒已经失去了被主人的控制,其属于丢弃的物品。但是,当她知道纸盒里装有的是黄金首饰的时候,她应该意识到纸盒并非是丢弃物,并且在机场这个半封闭的场所里,其纸盒的所有权人可能就在附近,并没有丧失对纸盒的控制,而她所作出的选择是不上交单位或者是交给警察处理,是让同事韩英拿到大厅内的黄金首饰店询问,并带回家。其主观上已经转变成非法占有为目的。

    其次,梁某实施了秘密窃取的行为。秘密窃取,就是行为人采用不易被财物所有人、保管人或者其他人发现的方法,将公私财物非法占有的行为。梁丽把纸盒放进到清洁车里的行为并不是秘密窃取的行为。因为其当时主观上认为此纸盒是丢弃物,捡到清洁车里是自己工作上份内的事。但是,她后来把纸盒带回家的行为构成了秘密窃取。对于纸盒的所有权人来说,梁丽的行为是其不知道的,换句话说对于所有人来说,梁丽的行为是秘密的,无论梁丽是否告知其他同事。

    最后,纸盒内的黄金总重13599.1克,价值人民币289万多元,已经构成了数额巨大。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梁丽的行为构成盗窃罪。但是,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盗窃罪的最高刑期是无期徒刑。从梁丽盗窃数额来看,其数额特别巨大,已经构成判处无期徒刑形式上的要件。这就与刑法的谦抑性相违背。所以,笔者认为,此案可以申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做出法定刑以下的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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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北京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