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教唆意图明确才构成教唆犯

【摘要】

                  案情

  21岁的房山农民石永利,与同村15岁的小亮、小洋、16岁的缓刑犯小超结识后,经常聚在一起。其间,石永利多次对他们说:“你们出去找点钱。”后来,三少年在一个月内,5次进入同村村民家进行盗窃,窃得财物总价值1.7万余元。石永利得到了其中1.2万余元的财物。为此,小亮、小洋受到了劳动教养的处罚,缓刑犯小超被撤销缓刑与原所犯盗窃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5000元。

                 分歧意见

  在此案审理过程中,对石永利的行为是否构成教唆,法院存在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石永利的行为不构成教唆。石永利仅对三少年说“你们出去找点钱”,而没有明确指出让三少年去盗窃,还是去抢劫或抢夺,所以,石永利使他人产生犯罪意图和决心的故意内容不明确,不能成立教唆犯。

  第二种意见认为,石永利的行为构成教唆。判断石永利主观上使他人产生犯罪意图和决心的故意内容是否明确,不能仅凭被告人说的一句“你们出去找点钱”进行判断,而应综合全案情况进行分析。石永利多次指使、教唆三少年实施盗窃行为,且盗窃财物的数额巨大,事后又获取了盗窃所得,属于事先有通谋的共同盗窃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且他教唆的是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应依法从重处罚。

                  分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教唆犯又称造意犯,是制造他人犯罪意图和决心的人,其基本特点是教唆他人实行犯罪行为,而自己并没有实际参与犯罪行为的实施。教唆犯成立必须具备两个条件,行为人在客观上实施了教唆他人犯罪的行为;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使他人产生犯罪意图和决心的故意,这种故意的内容十分明确,也就是教唆人知道自己在教唆什么人犯罪和教唆他人犯什么罪。没有明确的故意内容,不能成立教唆犯。判断案件发生时,当事人的主观心理状态,不能仅凭被告人自己的言行和供述,而应综合不同的案情、不同的证据进行推理和判断。故意的内容是否明确,是指在教唆者进行教唆行为时,教唆者与被教唆者之间是否明确教唆内容。法官应通过证据的分析与合理的推理进行判断。本案中,判断石永利主观上使三少年产生犯罪意图和决心的故意内容是否明确,也应该综合多种因素考虑。从石永利说“你们出去找点钱”可以推论出他有让三名少年侵犯他人财产的故意,他客观上从事了教唆的行为。三少年在听到石永利说“你们出去找点钱”后,没有进行其它侵犯他人财产的犯罪,如抢劫、抢夺,而只进行了盗窃犯罪,且多次都只实施盗窃行为,由此可以推论出石永利说的“你们出去找点钱”这句话,对他和三名少年来讲,理解是一致的,就是石永利只让三名少年去盗窃他人财物。因此得出结论,石永利主观上使三名少年产生犯罪意图和决心的故意内容是明确的,他的行为构成教唆犯。

  我国刑法规定,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石永利教唆的三名少年都不满18周岁,所以,应对石永利从重处罚。

  最终,法院以盗窃罪判处石永利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6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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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北京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