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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河南省公安厅关于确定我省盗窃罪数额标准的通知 

豫高法发〔1998〕21号
各市、地、县、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处);郑州各级铁路运输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结合我省社会治安和经济发展状况,经共同研究,确定我省盗窃罪“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具体标准如下:
    一、个人盗窃公私财物的“数额较大”,以八百元为起点。
    二、个人盗窃公私财物的“数额巨大”,以一万元为起点。
    三、个人盗窃公私财物的“数额特别巨大”,以五万元为起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