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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刘老汉刺伤窃贼是侵权还是正当防卫?


案情:家住豫西现年62岁的农民刘山娃(化名),于2003年5月28日从邻村喝酒回家后已是晚上11点钟,当他刚打开院门的大锁进了院子,便听到后院的牛圈中有响动,他想,不好,一定是有窃牛贼在偷他家圈中的2头老黄牛。这时刘山娃一道白光将手电照了过去,此时,这窃牛贼正手拉着一头黄牛准备逃跑,“抓贼,快抓贼啊”。刘山娃便大声喊叫村民,待刘山娃继续喊叫抓贼时,这小偷便从怀里掏出匕首向他刺来,在相互搏斗中,刘山娃夺过匕首刺伤了小偷的右手臂。小偷见打不过刘山娃便夺门而逃,后被赶来的群众抓获扭送到该乡派出所处理。但令刘山娃意想不到的是,事隔2个月后,刘山娃收到了法院送来的民事起诉状。原来,这小偷被刘刺伤后,住院一月有余,花医疗费4000多元。伤愈出院后,这小偷的家属便在县城专门聘请了律师,以刘山娃侵犯了其生命健康权为由,要求刘山娃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而刘山娃认为自己刺伤小偷是属于正当防卫,遂拒绝赔偿。经法院判决后,刘山娃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此盗牛贼因刘山娃正当防卫所受的医疗费用损失应自己负责,该法院依据有关法律规定依法驳回了小偷王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本案中,刘某的行为是侵权还是正当防卫呢?这首先要了解什么是正当防卫,以及正当防卫必须具备的条件。所谓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保护公共财产,他人或自己的合法权益(包括合法财产、人身权益),对正在进行的不法行为采取必要的防卫措施,以排除和制止侵害的行为。正当防卫是一种合法行为,虽然造成损失,但因其行为具有违法性,因而不是侵权行为,防卫者不承担法律责任。同时,我国民法通则第128 条也有明确规定:“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正当防卫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①防卫人实施防卫的目的,必须是为了保护本人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或社会利益。以非法目的实施的行为,不构成正当防卫。②对方的侵害必须是非法的。对于合法行为,如执行职务中的“有权损害”行为,不能进行防卫。③非法侵害必须是正在进行的。对于尚未发生的侵害实行“防卫”,属于提前防卫,对实施终了的侵害实行“防卫”,属于假想防卫,这些均不构成正当防卫,造成他人损害都要负法律责任。④防卫攻击只能针对侵害人本人的人身或财产,而不能对第三者实施。⑤防卫反击不得超过排除侵害所必要的限度。这里所说的“必要限度”,是指能够及时、有效地制止或排除不法侵害所必须和所应当使用的行为强度。只有同时具备上列条件的行为,才属正当防卫。而本案中,王某的偷窃行为显然属于侵犯他人财产权的违法行为,当被刘某发现后,王某进行反抗,不让其喊叫,并用匕首向刘某刺去,在这种情况下,刘某与之搏斗,进行反击刺伤了小偷。根据以上正当防卫的条件,刘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是侵权行为,即未侵犯小偷王某的生命健康权。因为刘某实施的防卫目的是为了保护本人的人身及财产免受侵害,且对方的侵害是违法,正在进行的。同时刘某的防卫反击,只是针对侵害人王某的人身而非第三者。另外,反击也未超过必要限度,刺伤的仅是王某的右手臂后,制止了王某的盗窃行为,从而排除了小偷王某欲对自己实施的人身伤害。为此,该法院根据民法通则第128条之规定, 判决刘老汉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王某所花的一切住院费应有自己全部负责。法院判决后王某未提出上诉,相反,王某的盗窃行为最终又受到了法律的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