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预备抢劫后实际实施盗窃行为应定何罪?

【摘要】

预备抢劫后实际实施盗窃行为应定何罪?

  【案情】

  李某因赌博欠下他人巨额债务,为此,其准备蒙面抢劫黄某所开一24小时营业的便利店。2005年6月15日下午,李某买来了长筒袜和一把弹簧刀以备抢劫。当晚11时许,李某头蒙长筒袜、手拿弹簧刀至便利店门口。此时,黄某的便利店因临时停电已打烊。李某见店内漆黑,门窗紧闭,于是摘下长筒袜,用弹簧刀撬开窗户后进行盗窃,共计窃得香烟24条、现金3600元。后李某在销赃时被抓获。经鉴定,香烟共计价值人民币2000余元。

  【分歧】

  对本案中李某的行为应如何定罪,存在以下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李某的行为构成抢劫罪(中止)和盗窃罪,应数罪并罚。从犯罪构成上来看,李某开始产生的是抢劫的犯罪故意,并实施了相应的预备行为,后因便利店内无人,李某遂主动放弃了抢劫行为,而另外又产生了盗窃的犯罪故意,实施了盗窃5600元钱物的行为。主观上李某先后有抢劫、盗窃两个犯罪故意,客观上实施了抢劫预备行为和盗窃实行行为,在犯罪过程中又自动放弃抢劫犯罪,因此,其行为构成抢劫罪(中止)和盗窃罪两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李某的行为仅构成盗窃罪。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李某的行为可以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抢劫预备阶段,第二阶段是盗窃实行阶段。本案中李某存在两个犯罪故意,那么由抢劫故意到盗窃故意究竟是象第一种意见所述另起犯意,还是犯意转化呢?我们认为,犯意转化和另起犯意还是有所区别的,前者是犯罪故意由此罪转化为彼罪,而后者则是在前一犯罪结束后行为人又另起一犯罪故意并实施另一犯罪行为。犯意转化与另起犯意的主要区别是:①犯意转化只能发生在犯罪行为继续过程中,如果犯罪行为已经终了,则只能是另起犯意。如某甲对某女抢劫既遂后,对其又实施强奸行为的,就属于另起犯意。②犯意转化针对的只能是同一被害对象,如果犯罪行为针对的是不同的对象,则只能是另起犯意。本案中,李某在预备抢劫过程中,主观上打消了抢劫这一犯罪意图,符合刑法中止犯的有关规定。在犯罪行为未终了之时,针对同一被害对象黄某所开的便利店,李某又萌生了盗窃的故意。可见,李某的行为是由一罪转化为另一罪,属于犯意转化而非第一种意见所称另起犯意。

  在处理原则上,另起犯意由于无论是主观上还是客观上,都符合两个犯罪构成要件,因此,成立数罪,应当对行为人数罪并罚,而犯意转化则符合吸收犯的特征。吸收犯是指行为人实施数个犯罪行为,因该数个犯罪行为构成要件之间具有一定的从属性或阶段性,从而导致其中一个不具有独立性或完整性的犯罪,被另一具有独立性或更为完整的犯罪所吸收,对行为人仅以吸收之罪论处,而对被吸收之罪不论的犯罪形态。吸收犯的吸收关系可以表现为以下两种情形:①从属性吸收关系——即高度行为吸收低度行为。如行为人贩卖假币时持有假币罪被贩卖假币罪所吸收。②阶段性吸收关系——即当前行为是后行为的必然阶段时,后行为吸收前行为;当后行为是前行为发展的当然结果时,则前行为吸收后行为。本案中,如果李某没有前面携带工具至案发现场的预备行为,也就不可能有后面发现便利店无人而盗窃财物的行为。因此,李某的抢劫预备(中止)行为是其盗窃(既遂)行为的必经阶段,根据后行为吸收前行为的原则,李某的行为应当以盗窃罪一罪定罪处罚。

(作者单位: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