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盗窃罪与破坏电力设备罪想象竞合

【摘要】

    【要点提示】

    盗窃正在使用中的电力及其设备,造成电力破坏的,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盗窃非正在使用中的,则构成盗窃罪。

    【案例索引】

    吴起县人民法院(2011)吴刑初字第00038号刑事判决书(2011年10月21日)

    【案情】

    公诉机关吴起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侯全。 

    被告人贺飞。

    被告人陈忠。

    2011年5月份,犯罪嫌疑人杨龙(批捕在逃)向被告人侯全、贺飞提出盗窃吴起采油厂铁边城采油大队35-41井场变压器,侯、贺同意。5月13日16时许,犯罪嫌疑人杨龙与一名驾驶绿色皮卡车的男子在吴起县二道川高架桥下与被告人侯全会面。约23时许,三人来到吴起采油厂铁边城采油大队35-41井场,随后被告人贺飞也来到该井场,侯全、贺飞负责照人,杨龙与另一男子到该井场盗窃变压器铜芯。约两小时后,四人将变压器铜芯装上皮卡车,来到吴起县长官庙乡李沟口附近被告人陈忠的废旧品收购场,将所盗铜芯以4250元的价格卖给陈忠。杨龙、侯全、贺飞各分得850元,另一男子分得1700元。案发后,被盗变压器铜芯已追回并返还被害人。经鉴定被盗变压器价值13040元,被告人侯全、贺飞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8790元。

    2011年5月15日,犯罪嫌疑人杨龙提出盗窃定边采油厂白马崾岘采油大队4388井变压器,侯、贺二人同意。当日19时许,杨龙驾驶摩托车、侯全驾驶桑塔纳轿车与贺飞从庙沟乡大岔村出发,约22时许三人来到4388井场,由贺飞放风照人,杨龙与侯全到该井场将变压器内铜芯盗走,后三人驾车返回吴起,行至庙沟乡吴水口村时被吴起县公安局石油保卫大队查获,被盗变压器铜芯被依法扣押后返还给定边采油厂白马崾岘采油大队。经鉴定被盗变压器价值16020元。

    【审判】

    吴起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侯全、贺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与他人合伙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二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陈忠明知是赃物而予以收购,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起诉书指控三被告人的罪名成立。在共同作案过程中,被告人侯全、贺飞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依法分别从轻、减轻处罚。案发后,三被告人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且被盗物品已追回并返还被害人,被告人侯全、贺飞又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未造成实际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侯全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000元。

二、被告人贺飞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又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三、被告人陈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评析】

    审理本案的焦点在于被告人侯全与贺飞构成盗窃罪还是破坏电力设施罪?

    盗窃罪与破坏电力设备罪区别盗窃罪是非法侵占他人财产所有权的行为,除了盗窃国家文物和金融机构的,一般没有死刑,起刑点从拘役、管制到有期徒刑;破坏电力设备罪侵犯的是危害公共安全,不管是否造成实际损坏结果,均构成犯罪,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造成电力设施毁坏的,也要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破坏电力设备罪,侵犯的是国家的公共安全和公众对用电的保障,一旦造成破坏,会形成极大范围内的影响,包括经济损失,所以该罪是国家重点打击的犯罪,而且该罪有死刑。如果是以盗窃为目的,盗窃国家电力设施(正在使用)的,属于刑法中的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处罚,破坏电力设备罪比盗窃罪重,所以就按照破坏电力设备罪定罪量刑。但是如果是盗窃的电力设施是在仓库中,或者运输中,也就是不是正在电力使用中的,那只能是按照盗窃罪定罪量刑。盗窃侵害的是财产,而破坏电力设施侵害的是公共安全,也就是说,如果盗窃行为不仅侵害了电力设施这个财产本身,而且造成了对公共安全的危害(现实性的危险或者可能性的危险),就构成了破坏电力设备罪,单纯侵害财产是盗窃罪。因此,刑法规定使用中的电力设施被盗窃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

    那么本案中被告人侯全与贺飞是否为想象竞合犯,即盗窃罪与破坏电力设备罪的想象竞合。一方面,想象竞合犯虽然是出于一个犯意,实施了一个行为,却触犯数个罪名, 且这些罪名中任何一个都不能全面评价该行为,故明显区别于一罪,应为数罪的一种形态;另一方面,想象竞合犯只是在形式上符合数个犯罪构成,由于行为人只实施了一个行为,也就是说数个犯罪构成共用部分要件,与数行为触犯数罪名的数罪相比是不完整的,故根据对一行为不得进行重复评价的原则,想象竞合犯只是“想象”的数罪,是数罪的理论形态之一,是处断的一罪。

   本案中被告人侯全与贺飞盗窃石油企业井场内的变压器,虽然该变压器正在使用中,但并非公用设施,且没有对公共安全造成危害,所以不能按照破坏电力设备罪定罪量刑。也就不存在盗窃罪与破坏电力设备罪的想象竞合,故本案对三被告人的判处是适当的。(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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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陕西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