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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检察院、云南高院关于云南省办理盗窃刑事案件执行具体数额标准的通知(2013年)

云高法[2013]144

各州、市、县(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8号)的规定,结合我省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治安状况,经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共同研究,并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确定我省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一千五百元为起点,数额巨大以四万元为起点,数额特别巨大以三十五万元为起点。

      本通知自201381日起执行。201381日前公安机关立案的盗窃刑事案件,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按原规定审查起诉、审判。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云南省人民检察院、云南省公安厅、云南省司法厅

                           201372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