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本案被告人盗窃又杀人的行为定一罪还是数罪?

【摘要】

【案情】


   2008年3月,杨某租借一民房以供女友张某卖淫。4月10日晚,杨某趁被害人李某被张某招至该租借民房内发生性关系之际,用钥匙打开房门潜入屋内,从李某脱下的衣裤内窃得人民币12000元后退出。当李某发现其随身钱物不见抓住张某不放时,杨某敲门入室,持刀朝李某的胸部、头部等处刺十余刀,致李某死亡。


   【分歧】


   对本案的处理有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杨某的行为构成抢劫罪。理由是:刑法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抢劫罪定罪处罚。本案中,杨某先盗窃李某钱财(此为前提条件),被李某发现后为脱身又当场使用暴力将被害人杀死的行为,是一系列连续的过程,符合转化型抢劫罪的特征,构成抢劫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杨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和故意杀人罪,应两罪并罚。理由是:本案中,从形式上看杨某先盗窃了李某的钱财,后又在同一地点杀害被害人,似乎符合转化犯的构成条件,可以认定为抢劫罪。但仔细分析看出,杨某窃取李某钱财时并未被李某发现,杨某完全可以逃脱。其后来的杀人行为是为了帮张某摆脱李某的纠缠才实施的。杨某的盗窃行为与其故意杀人行为之间,缺乏构成转化型抢劫罪所要求的紧密关联性。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第一,杨某是在趁张某同李某卖淫嫖娼之时,用钥匙开启房门潜入房内窃取李某钱财,潜出房间后又用钥匙悄悄关闭房门的,此行为张某和李某不知,其盗窃行为并未被人察觉。第二,杨某窃取李某的钱财后已经安全地潜出现场,完成了其盗窃犯罪行为。第三,杨某的盗窃行为是个人行为,其事先并未同张某商议也没有告知张某,张某对其盗窃行为不知情。第四,李某发现钱财不见,并不知杨某所为,也不认为是张某同他人合谋窃取钱财。换句话说,被害人追究的对象并不是杨某,而是张某。杨某敲门进入房内,是为了帮助张某摆脱被害人的纠缠,最后用刀将李某杀死。


   综上所述,杨某的行为不符合我国刑法关于转化型抢劫罪的规定,不构成抢劫罪。对杨某应以盗窃罪和故意杀人罪实行两罪并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