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该案被告人的骗钱行为应如何定性?

【摘要】

该案被告人的骗钱行为应如何定性?

  【案情】

  在某一长途汽车站,张某向周围旅客吹嘘自己会变魔术,且能将10元币变成100元币。路过此地的林某信以为真,遂将自已携带的3000元现金交给张某,让其当场将3000元变成3万元。张某用红纸包着3000元钱,随后“变”来“变”去,趁机调换了红纸包,然后将调换过的红纸包交给林某,让林某10分钟后再打开看。后,张某趁上厕所的机会溜走,林某随后发现红纸包内是餐巾纸,知道受骗立即报告公安机关,协同公安人员将张某抓获。

  【分歧】

  对本案的处理有两种不同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张某以虚构事实的方法,使林某信以为真,借机骗取林某的钱财,应认定为诈骗罪。

  另一种意见认为,张某趁林某不注意,将钱财采取调包的方式得到,其性质相当于秘密窃取,应认定为盗窃罪。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一、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其最突出的特点,就是行为人设法使被害人在认识上产生错觉,以致“自愿”地将自己所有或者持有的财物交付给行为人,或者放弃自己的所有权,或者免除行为人交付财物的义务。

  二、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其最突出的特点是,行为人采用自认为不使他人发觉的方法占有他人的财物。

  本案中,林某并非自愿地将钱财交付给张某,其并未放弃对钱财的所有权。林某虽然轻信了张某能将10元变成100元这一骗局,但并未处分自己的钱财,将其由张某支配,张某取得3000元是趁机调包的结果,其性质仍属于秘密窃取。

  综上所述,张某之行为应认定为盗窃罪。

作者单位: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