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抢劫罪 主编

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或者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其构成特征是: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和公民的人身权利。对于抢劫犯来说,最根本的目的是要抢劫财物,侵犯人身权利,只是其使用的一种手段。正因为如比,本法把抢劫罪规定在侵犯财产罪这一章。无论犯罪嫌疑人是否取得财物,也不论被抢财物价值的大小。只要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并当场采取暴力或暴力相威胁手段,就构成抢劫罪。“数额特别巨大”只是本罪从重处罚的一个情节。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对公私财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或者守护者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对人身实施强制的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这种当场对被害人身体实施强制的犯罪手段,是抢劫罪的本质特征,也是它区别于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和敲诈勒索罪的最显著特点。       

所谓暴力,是指对财物的所有人、管理人、占有人的人身实施不法的打击或强制,致使被害人不能的行为。如殴打、捆绑、伤害、禁闭等等。只要行为足以压制受害人的反抗即可。    

所谓胁迫,是指对被害人以当场实施暴力相威胁,进行精神强制,从而使其产生恐惧而不敢反抗,任其抢走财物或者被迫交出财物的行为,胁迫的内容是当场对被害人施以暴力。胁迫的方式则多种多样,有的是语言,有的是动作如拨出身带之刀;有的还可能是利用特定的危险环境进行胁迫,如在夜间偏僻的地区,喝令他人“站住,交出钱来”,使被害人产生恐惧,不敢反抗,亦可构成本罪的威胁。 胁迫必须是向被害人当面发出。如果不是向被害人当面发出,而是通过书信或者他人转告的方式让被害人得知,则亦不是本罪的胁迫。       

所谓其他方法,是指使用暴力、胁迫以外的方法使得被害人不知反抗或无法反抗,而当场劫取财物的行为。如用酒灌醉、用药物麻醉、利用催眠术催眠、将清醒的被害人乘其不备锁在屋内致其与财产隔离等方法劫取他人财物。行为人如果没有使他人处于不知反抗或无法反抗的状态,而是借用了被害人自己因患病、醉酒、熟睡或他人致使其死亡、昏迷等而不知反抗或无法反抗的状态拿走或夺取财物的,不是构成本罪。  

判断犯罪行为是否构成抢劫罪,应以犯罪人是否基于非法占有财物为目的,当场是否实际采取了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为标准,不是以其事先预备为标准。  

抢劫罪的的目的行为是强行劫取公私财物。强行劫取财物主要表现为两种情况:一是行为人当场直接夺取、取走被害人占有的财物;二是迫使被害人当场直接交出财物  

抢劫罪的作案现场,无论是拦路抢劫、入室抢劫,都不影响抢劫罪的成立。    

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依刑法第17条规定,年满14周岁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该罪的主体。    

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具有将公私财物非法占有的目的,如果没有这样的故意内容就不构成本罪。如果行为人只抢回自己被骗走或者赌博输的财物,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不构成抢劫罪。

(一)划清罪与非罪的界限  

1、抢劫罪的性质属于侵犯财产罪,是侵犯财产罪中危害性最大、性质最严重的犯罪,在一般情况下,凡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夺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就具备了抢劫罪的基本特征,构成了抢劫罪。立法上没有抢劫的数额和情节的限制性规定。但是依照本法第13条的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行为,不认为构成了抢劫罪。例如:青少年偶尔进行恶作剧式的抢劫,行为很有节制、数额极其有限,如强索少量财物,抢吃少量食品等,由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属于一般违法行为,尚不构成抢劫罪。     

2、因为婚姻、家庭纠纷,一方抢回彩礼、陪嫁物,或者强行分割并拿走家庭共有财产的,即使抢回、拿走的份额多了,也属于民事、婚姻纠纷中处理方法不当的问题,不具有非法强占他人财物的目的,不构成抢劫罪。       

3、为子女离婚、出嫁女儿暴死等事情所激怒,而纠集亲友多人去砸毁对方家庭财物,抢吃粮菜鸡猪,属于婚姻家庭纠纷中的泄愤、报复行为,一般应做好调解工作,妥善处理,不要作为抢劫论处。    

(二)划清本罪既遂与未遂的界限  

关于抢劫罪既遂与未遂的区分标准,是法学界和司法实践中争论的一个重要问题,概括起来主要有三种观点:(1)应以行为人的抢劫是否非法占有了公私财物为标准,已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为既遂,尚未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是未遂。(2)认为抢劫罪是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为特征的侵犯财产权利,同时也侵犯人身权利的犯罪。因此,无论抢到财物与否,只要在抢劫中侵犯了被害人的人身权利,就是既遂;(3)认为本条对抢劫罪分两款作了规定,实际上是两个犯罪构成,因此,应当按照两种情况,分别确定既遂与未遂的标准,即第一款是一般抢劫罪,就应以抢到财物与否为既遂与未遂的标准;第二款是结果加重犯,不存在未遂的问题。       

区分抢劫罪的既遂与未遂,应当以抢劫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是否具备,即法定的犯罪结果是否已经造成为标准。依照本条的规定,抢劫罪的犯罪构成有基本的和加重的两种形态。因而,其既遂未遂标准应分别考察,当犯罪事实属于基本的犯罪构成时。以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是否取得财物为准;当行为人的行为属于本条所定加重情节之一时,已具备加重形态的全部要件,无论行为人是否抢到财物,应是犯罪既遂。    

(三)划清本罪与故意杀人罪的界限  

抢劫罪与故意杀人罪,是两个性质不同的犯罪。它们之间的主要区别在于:1、客体要件不同。前者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权,又侵害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后者的客体是单一客体,即公民的生命权。2、犯罪目的不同。前者是为了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是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一种手段,二者之间存在目的与手段的内在联系;后者的犯罪目的,是非法剥夺他人的生命权利。由于这些区别的存在,在司法实践中,二者的界限一般是不会发生混淆的。但二者之间又存在一定的联系,这些联系表现在:(1)抢劫罪虽然主要是侵犯公私财产的所有权,但同时又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而公民的人身权利包括公民的生命权,因此。抢劫罪的客体要件与故意杀人罪的客体要件间存在包容关系。(2)抢劫罪的行为方式是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故意杀人罪的行为方式,可以是暴力的,也可以是非暴力的,因此,在犯罪的行为方式-,二者之间也存在交叉关系。(3)抢劫罪一般是先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而后取得财物,使用暴力、劫取财物者是故意的;故意杀人罪,行为人杀人后,劫走被害人的财物的情况也是很常见的,其杀人、劫物也都是故意的。因此,在这方面二者也有相似之处。对抢劫杀人案件的定性,要根据案件的特点,具体案件具体分析,不能一概而论。从司法实践看,抢劫杀人案件主要有三种情况:A、先杀人后拿取财物的案件,即事先只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目的,而无抢劫他人财物的目的。杀人以后,见财起意又将被害人财物拿走的案件。应以故意杀人罪和盗窃罪定罪处罚。B、在实施抢劫财物过程中先杀人后劫物的案件,即在抢劫财物过程中,先将财物的所有人、经管人杀死,剥夺其反抗能力,当场劫走其财物,杀人是劫走财物的必要手段的案件。虽杀人在先,劫取财物在后,但都发生在抢劫过程中,而且杀人是劫取购物的必要手段。因此,应定抢劫罪。C、抢劫以后又杀人的案件,即抢劫财物后,为了保护赃物、抗拒逮捕、毁灭罪证,当场又杀人的,或者为杀人灭口而杀死被害人的案件。杀人灭口行为,与抢劫没有内在联系,因此是两个独立的犯罪,应分别定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实行两罪并罚。至于抢劫后为了护赃等而当场使用暴力杀人的,应视为抢劫行为的继续,仍只能定为抢劫罪,为护赃而当场行凶杀人,可作为从重处罚情节。  

根据上述分析,对于抢劫杀人案件的定性要把握两条界限:一是杀人是否发生在抢劫财物过程中,二是杀人是否是抢劫财物的必要手段,是否与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之间存在目的与手段的内在联系。如果杀人行为发生在抢劫过程中,而且是抢劫财物的必要手段,应定抢劫罪;如果杀人行为发生在抢劫财物过程之外,或者虽与抢劫财物过程有联系,但与抢劫财物无内在联系,应定故意杀人罪。  

(四)划清本罪与抢夺罪的界限  

抢劫罪与抢夺罪的主要区别是:1、客体要件不同。抢劫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即公私财产所有权和公民的人身权利;抢夺罪侵犯的是单一客体,即公私财产的所有权。2、犯罪客观方面不同,抢劫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取公私财产的行为,劫取公私财物的数额不限;抢夺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公然夺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这些区别为我们区别抢劫罪与抢夺罪的界限提供了客观标准。但由于抢劫罪与抢夺罪同属侵犯财产的犯罪,彼此之间存在紧密的联系,比如:(1)在客体要件上,二者都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权(2)在客观方面,虽然抢劫罪使用的是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往往造成被害人伤亡;抢夺罪使用的是强力夺取的方法,直接作用于被抢夺的财物,但有时也会发生致人重伤死亡的结果。暴力和强力性质不同,但从一定意义上说,暴力也是一种强力。因此,二者在客观方面,不仅行为方式有相似之处,而且危害结果也可能相同。(3)在一定条件下,抢劫罪和抢夺罪可以相互转化。刑法第269条的规定,其中包括了犯抢夺罪转化为抢劫罪的情况。另外,在司法实践中,有的犯罪分子为了达到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往往作了几手准备,哪种手段能达到目的,就使用哪种手段。有的犯罪分子出于抢劫的故意,身带凶器,准备使用暴力、胁迫手段,到作案现场后,发现不需要实施暴力、胁迫方法,由抢而变为偷。有的犯罪分子出于盗窃的故意,在实施盗窃行为时被人发觉,遇到反抗,继而使用暴力、胁迫方法,则由暗偷转化为明抢。在处理此类案件时亦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五)划清本罪与敲诈勒索罪的界限  

1、抢劫罪的"威胁"是当着被害人的面,由行为人直接发出的;敲诈勒索罪的"威胁",可以是当面发出的,也可以是通过书信、电话、电报等形式发出,可以是行为人本人发出,也可以通过第三人发出。2、抢劫罪的"威胁"是扬言当场实施,"威胁"的内容都是当场可以实施的;敲诈勒索罪的"威胁"一般是扬言将要实施,并不一定当场实施,威胁的内容可以当场能够实施的,也可以是在以后的某个时间才能实施。3、抢劫罪是迫使被害人当场交出财物;敲诈勒索罪迫使被迫交出财物的时间、地点,可以是当场,也可以是在以后指定的时间、地点交出。4、抢劫罪占有的财物只能是动产;敲诈勒索罪占有的财物可以是动产,也可以是不动产。5、抢劫罪除使用威胁手段外,还使用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因而往往同时侵害了被害人的人身权利;敲诈勒索罪,不使用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因而不侵害公民的人身权利。6、主观故意的内容不同。抢劫罪故意的内容是抢劫;敲诈勒索罪故意的内容是敲诈勒索。  

(六)划清本罪与绑架罪的界限  

抢劫罪与绑架罪的主要区别是:抢劫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对财物的所有人、经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迫使其当场交出财物或者当场将其财物劫走;绑架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对财物的所有人(不排斥财物所有人)、经管人的亲属使用暴力、胁迫或麻醉手段,将其劫持,利用被绑架人的亲属或者其他有关人员对被绑架人安危的忧虑,迫使被绑架人的亲属或者其他人交出一定的财物,换取被绑架人的人身安全,因此财物不是当场取得,而是在以后的特定的时间、地点取得;不是由被绑架人直接交出财物,而是由被绑架人的亲属或者其他有关人交出。  

(七)关于抢劫罪数的认定  

根据2005年6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单问题的意见》第八条规定。行为人实施伤害、强奸等犯罪行为,在被害人未失去知觉,利用被害人不能反抗、不敢反抗的处境,临时起意截取他人财物的,应以此前所实施的具体犯罪与抢劫罪实行数罪并罚;在被害人失去知觉或者没有发觉的情况下,以及实施故意杀人想犯罪行为之后,临时起意拿走他人财物的,应以此前所实施的具体犯罪与盗窃罪实行数罪并罚。  

(八)转化型抢劫罪的认定  

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可见,转化型抢劫罪分两类:第一类是携带凶器抢夺转化而成的,第二类是犯盗窃、诈骗、抢夺罪后出于某种目的继续实施特定行为转化而成的。在这二类转化型抢劫罪中,第一类是基于前提行为“携带凶器”而转化,第二类是基于后续行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而转化,二者相对而言,“携带凶器”是静态的、消极的,而“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是动态的、积极的。为便于阐述,本文姑且将第一类称之为消极转化型抢劫罪,将第二类称之为积极转化型抢劫罪。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这是指行为人用各种非法手段进入公民家中实施抢劫的行为。入户抢劫是近年来抢劫罪中的常见多发情形。这里所说“户”,应理解为居民住宅,并不包括其他场所,如单位的办公楼、学校、公共娱乐场所等,否则,有悖立法原意。对“入户”不能仅理解为进入住宅房间或者室内。对于抢劫独门独院居民住宅的,只要行为人进入了住宅院内,也应视为“入户抢劫”。人户抢劫的犯罪分子的入户行为,在实践中往往是到居民住宅破门撬锁,危害非常严重,这种入户行为本身就已构成本法第245条规定的非法侵入住宅罪,只是由于抢劫罪的入户行为是其抢劫行为的手段行为的一部分,根据刑法处理牵连犯的一般原则,只以抢劫罪一罪从重处罚,不必再以抢劫罪和非法侵入住宅罪实行并罚。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公共交通工具主要是指从事旅客运输的各种公共汽车、电车、出租车、客运列车、客运轮船、客运飞机等正在运营中的交通工具。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应当包括行为人本身就在该公共交通工具上,对旅客、司机、乘务人员实施的抢劫,也包括行为人对运行途中的公共交通工具加以拦截后实施的抢劫。这种抢劫一般是针对在公共交通工具上的人员及所载财物实施的,不应包括抢劫公共交通工具本身。抢劫公共交通工具的,如果达到了数额巨大,应当适用本条第4项情形的规定。公共交通工具往往载客较多,在它上面实施抢劫,一则说明抢劫犯的主观恶性较大,胆敢在公共场合抢劫;二则因公共交通工具正在行进途中,可能给在公共交通工具上的旅客、司机、乘务员等多人造成人身或者财产上的重大损失,甚至危及交通安全,因而危害特别严重。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银行,包括国家银行,也包括民营银行和外国在我国境内设立的银行,这里的其他金融机构,是指银行以外的依法从事货币资金的融通和信用的机构,如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融资租赁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是指行为人侵入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所在建筑物内对其财物进行的抢劫,也包括对正在行驶途中的运钞车中的财物等实施的抢劫。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承担着货币的发行与回笼,存款吸收和贷款发放,现金流通和转帐结算,金银外币、有价证券的买卖等多种任务,是国家动员和分配社会闲散资金的必经渠道,又是国家对经济进行宏观调控的重要环节。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行为一旦得逞,抢劫的钱物数额往往非常巨大,且常伴随着严重的暴力行为,社会危害性极为严重。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多次抢劫,是指在一定时期内抢劫三次以上,对于抢劫犯中的惯犯、屡犯来说,由于其在一定时间内多次犯罪,除了主观恶性大之外,对社会治安秩序造成严重威胁,有时尽管实际抢劫到的财物总额可能并不很大,但是严重影响社会的安宁,社会危害性很严重。因而对多次抢劫的,作为抢劫罪的严重情形之一处罚。这里的另一种情形是抢劫数额巨大的。刑法虽然没有把抢劫数额较大作为抢劫罪构成的要件,但本罪作为最严重的一种侵犯财产罪,其抢劫的财物的数额大小,反映出抢劫行为对公私财物所有权的危害程度,从一个方面决定着抢劫罪的轻重。抢劫数额巨大,应当作为抢劫罪的一种严重情形。至于这里所说的“数额巨大”的具体数额起点,有待司法机关作出解释。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这里所说的致人重伤、死亡,是指行为人在抢劫过程中,因使用暴力或者其他方法而直接导致被害人重伤、死亡,其特征在于:1、客观上出现了致被害人重伤、死亡的结果;2、这种重伤、死亡的结果是由抢劫的暴力或者其他方法等手段行为所直接造成的两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3、行为人对这种严重结果的发生在主观上有罪过,一般是过失,但也可以是间接故意,甚至直接故意杀人。对于因行为人的抢劫行为导致被害人自杀的,不应视为"“抢劫致人死亡”。此外,在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到财物后,出于灭口或报复等其他动机又故意杀死被害人的,以及在实行抢劫罪后,当时没有暴露,以后被人发觉,而故意杀死检举揭发人、抓捕他的人的,也不属于这里所说的“抢劫致人死亡”,应对犯罪分子以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实行并罚。根据本法第269条的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构成转化的抢劫罪,因行为已转化成抢劫罪,如果行为人当场使用的暴力手段直接导致被害人、抓捕他的人重伤或者死亡的,也应属于“抢劫致人重伤、死亡”。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军警人员,是指军人和警察,军人是指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现役军官(警官)、文职干部、士兵及具有军籍的学员,警察是指我国武装性质的国家治安行政力量,包括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冒充,是指通过着装、出示假证件或者口头宣称的行为。只要行为人抢劫时有冒充军警人员的行为表示,无论被害人对这种冒充行为是以假当真还是未被蒙骗,都不影响这一情形的认定。这种情形应包括以下情况,行为人冒充军警人员查处违法犯罪行为,如查处赌博、卖淫嫖娼、吸毒、走私行为等。行为人冒充军警人员的身份虽然对其侵占非法财物如赌资、违禁品、违法所得等犯罪目的的实现具有一定作用,但是,其获取财物的主要手段是凭借当场实施的暴力或者暴力胁迫,对方交出财物或者任其抢走财物有误认其为军警人员的因素,但更重要的是惧怕其暴力,甚至在已经对行为人的真实身份发生坏疑或看出系冒充时,也不敢反抗。如果行为人仅仅通过单纯的冒充军警人员执行查处违法犯罪的公务行为的方式侵占非法财物,未对被害人实施暴力或者暴力威胁行为,被害人仅仅基于其冒充的军警人员的身份而交出或自动放弃非法财物,符合本法第279条规定的招摇撞骗罪和本法第372条规定的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的构成特征的,应以该罪论处,不应定为抢劫罪。  

(七)持枪抢劫的  

持枪,是指行为人在实施抢劫的过程中,手中持有枪支或者向被害人显示所佩带的枪支。无论行为人是否实际使用了枪支出不影响对此情形的认定。如果行为人并未实际持有枪支,而是口头上表示有枪;或者虽然随身携带有枪支,但未持在手中,也未向被害人显示,均不属于这种情形。行为人所持的枪支,应当是属于公安机关制定的有关枪支管理法中规定的枪支范围。如果代为人以假作真,如手持仿真枪等,则也不属于这种情形。持枪抢劫的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大,对公民人身权利包括健康权、生命权的威胁也很大,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而且行为人的持枪行为本身往往已构成本法第128条规定的非法持有枪支罪。若行为人所持的枪支系非法制造、买卖、盗窃、抢夺、抢劫而来的,则不仅应追究其持枪抢劫的刑事责任,对其非法制造、买卖、盗窃、抢夺、抢劫枪支的行为也应认定为相应的犯罪,实行并罚。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军用物资,是指除枪支、弹药、爆炸物以外的所有军事用品。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应当认定为本法第127条规定的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罪。这里的抢险、救灾、救济物资,是指抢险、救灾、救济用途已经明确的物资,包括正处于保管、运输或者使用中的。对于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必须查明行为人是否明知为这些物资而抢劫,如果行为人事前或者事中并不知道所抢劫的是这些物资,不属于这种情形。       

本法第267条第2款规定:“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263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本法第269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269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根据本法第263条的规定,抢劫罪的处罚有两个法定刑幅度,一个是对一般情形的抢劫罪适用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较低的法定刑幅度,另一个是对具有法定的八种严重情形之一的抢劫罪适用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的较重的法定刑幅度,那么,对于本法第267条第2款和第269条规定的抢劫罪的处罚,也有这两个轻重不同的法定刑幅度。对于这两种抢劫罪,没有其他严重情形的,应综合全案情节,以“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法定刑幅度为基础,裁量决定具体应判处的刑罚:如果有本法第263条规定的八种严重情形之一的,应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的法定刑幅度为基础,综合全案情节,裁量决定应具体适用的刑罚。

第二百六十三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六十九条 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八十九条 聚众“打砸抢”,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毁坏或者抢走公私财物的,除判令退赔外,对首要分子,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依的规定定罪处罚。       

(2)加重处罚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准抢劫罪:携带凶器抢夺的,按抢劫罪论处。《铁路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在列车内,抢劫旅客财物,伤害旅客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从重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中刑事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1993.10.11 法发〔1993〕 28号)    如何认定和处理在列车内实施抢劫的犯罪行为?    

《铁路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在列车内抢劫旅客财物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从重处罚”。    

(一)在列车内抢劫旅客财物,是抢劫罪中一种严重的犯罪形式。具体认定时,应当根据刑法有关抢劫罪的规定,结合铁路运输的特殊 性,综合考虑。凡在列车内,对旅客使用暴力、胁迫手段,如以语言威胁、暴露或者暗示携带有凶器或者依仗人多势众,对被害人施加精神庄力等,强拿旅客财物或者以“借钱借物”的名义,索取财物的,以及对旅客实行强买强卖,侵犯旅客财产权益的,均应以抢劫罪论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依法查处盗窃、抢劫机动车案件的规定》(见“盗窃罪”法律依 据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11.22 法释(2000)35号)    

为依法惩处抢劫犯罪活动,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入户抢劫”,是指为实施抢劫行为而进入他人生活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包括封闭的院落、牧民的帐篷、渔民作为家庭生活场所的渔船、为生活租用的房屋等进行抢劫的行为。  

对于入户盗窃,因被发现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 行为,应当认定为入户抢劫。    

第二条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项规定的“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既包括在从事旅客运输的各种公共汽车,大、中型出租车,火车,船只,飞机等正在运营中的机动公共交通工具上对旅客、司售、乘客人员实施的抢劫,也包括对运行途中的机动公共交通工具加以拦截后,对公共交通工具上的人员实施的抢劫。    

第三条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抢劫银行或者 其他金融机构”,是指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经营资金、有价证券和客户的资金等。    

抢劫正在使用中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运钞车的,视为“抢 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    

第四条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项规定的“抢劫数额巨大”的认定标准,参照各地确定的盗窃罪数额巨大的认定标准执行。    

第五条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七)项规定的“持枪抢劫”,是指行为人使用枪支或者向被害人显示持有、佩带的枪支进行抢劫的行为。“枪支”的概念和范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的规定。    

第六条 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携带凶器抢夺”,是指行为人随身携带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 器械进行抢夺或者为了实施犯罪而携带其他器械进行抢夺的行为。


法律法规19

司法解释、部门规章11
  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全文2013年)
  2.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相关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4.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5.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严厉打击抢劫抢夺等多发性犯罪有关问题的通知
  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抢劫过程中故意杀人案件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
  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9.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依法查处盗窃、抢劫机动车案件的规定
  10. 关于依法查处盗窃、抢劫机动车案件的规定
  11.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盗窃未遂行为人为抗拒逮捕而当场使用暴力可否按抢劫罪处罚问题的电话答复
地方法规、司法文件6
  1.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
  2.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司法局关于重大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抢劫和毒品犯罪案件基本证据及其规格的意见
  3.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司法局关于重大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抢劫和毒品犯罪案件基本证据及其规格的意见
  4.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盗窃等侵财型犯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如何处理的几点意见
  5.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广东省公安厅关于办理抢劫、抢夺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意见
  6.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我省执行抢劫、抢夺、聚众哄抢、敲诈勒索、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标准的意见
其他0

典型案例3

高院参考性案例0
公报案例0
普通案例0

办案指引12

  1. 进入商店抢劫是否构成入户抢劫?
  2. 此类案件是否构成抢劫罪
  3. 高新博等抢劫案简析
  4. 敲诈勒索罪与抢劫罪的区分
  5. 使用剪刀剪包抢夺应如何定性
  6. 本案是否构成入户抢劫
  7. 抢劫罪的裁定
  8. 抢劫罪与敲诈勒索罪的区别
  9. 未成年人犯抢劫罪是否能判处缓刑
  10. 外来人口中未成年人犯罪逐年上升
  11. 飞车抢夺应定抢劫
  12. 社会调查报告能不能当证据使

法官评析255

  1. 拾捡被抢劫者脱落的财物的行为如何定性?
  2. 强奸后又当面拿走被害人手机是否构成抢劫罪
  3. 抢劫赌资的认定
  4. 本案中对金某业的行为应认定为抢劫罪?
  5. 潘某的行为构成抢夺罪还是抢劫罪
  6. 安可飞盗窃转化为抢劫案
  7. 使用暴力形式赖账应定何罪
  8. 丈夫伙同他人抢劫夫妻共同财产是否构成抢劫罪
  9. 此案是否可认定入户抢劫
  10. 该案是既遂还是未遂
  11. 灌醉他人窃取财物应如何定性
  12. 本案应定抢劫罪
  13. 本案是抢动罪既遂、中止还是未遂?
  14. 利用抢来的钥匙入室行窃行为的定性
  15. 绑架后直接勒索财物如何定性
  16. 本案是寻衅滋事还是抢劫
  17. 梁某的行为如何定性?
  18. 入室尚未行窃即被发现而拒捕如何定性
  19. 正在实施盗窃时殴打阻止盗窃的警察,是否构成抢劫罪?
  20. 入户抢劫中途逃跑是预备、中止还是未遂?
  21. 殴打阻止盗窃的警察,是否构成抢劫罪?
  22. 是绑架,还是抢劫?
  23. 该俩转化型抢劫罪犯属于抢劫既遂还是未遂
  24. 在旅社房间内抢劫是否构成“入户抢劫”?
  25. 本案是抢劫既遂还是未遂?
  26. 本案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抢劫罪
  27. 本案是抢劫未遂还是绑架预备?
  28. 从本案该如何认定引论抢劫罪既遂与未遂的标准
  29. 夜入他人小卖部抢劫构成入户抢劫
  30. 王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抢劫罪?
  31. 刘甲的行为构成绑架罪还是抢劫罪
  32. 实施暴力多要车费的行为如何定性
  33. 江海明等人的行为是否属于入户抢劫
  34. 入户抢劫若干实务问题探讨
  35. 林某等人的行为构成绑架罪还是抢劫罪
  36. 是“入户抢劫”还是“一般抢劫”
  37. 由一起未成年人抢劫犯罪 谈当今青少年的家庭教育
  38. 名校高中生网上假冒网友朋友
  39. 员工在套房内抢劫同住套房的老板娘是否构成“入户抢劫”
  40. 证据存疑案件的审查判断及处理原则
  41. 渡船能否构成劫持船只罪的犯罪对象
  42. 抢劫过程中实施强制猥亵妇女行为的定性
  43. 如何区分抢劫罪中的暴力与抢夺罪中的强力
  44. 暴力与入户相分离的抢劫犯罪能否认定为入户抢劫
  45. 转化型抢劫犯罪中既遂未遂的认定
  46. 从一则色诱抢劫案谈转化型抢劫的构成要件
  47. 进入卖淫女住所嫖宿数天后再行抢劫之行为是否构成“入户抢劫”
  48. 变更指控罪名的程序保障与刑事案件审判范围的确定标准
  49. 上当受骗落入传销魔窟 受害者变加害者
  50. 绑架未得逞转而临时起意拿包的行为该如何定性?
  51. 不间断在同一路段两个地点数次抢劫的次数认定?
  52. 未成年人使用轻微暴力强抢少量财物该如何定性?
  53. 南京两被告人抢劫致人死亡一审被判死刑
  54. 抢夺时携带刀具不能一概定为抢劫罪
  55. 飞车抢夺致人死亡应如何定罪处罚
  56. 逼迫债权人交出欠条并出具收据不构成抢劫罪
  57. 婚内抢劫夫妻共同财产是否构成抢劫罪?
  58. 本案被告逼迫原告写下收条的行为是否构成抢劫罪
  59. 被劫司机驾车撞伤劫匪如何定性
  60. 强占赌资的行为如何定性
  61. 逼迫债权人交出欠条并出具收据构成抢劫罪
  62. 盗窃罪、抢夺罪抑或抢劫罪
  63. 盗窃后对跟踪抓捕保安施暴是否成立抢劫
  64. 本案被告人是无罪还是抢劫罪
  65. “各干各的”是否构成共同犯罪?
  66. 本案应认定为入户抢劫吗
  67. 本案是盗窃还是抢劫?
  68. 本案应否认定为持枪抢劫
  69. 拘禁熟人强要财物应定何罪
  70. 进入有业主居住的超市盗窃使用暴力是否够构成入户抢劫
  71. 被抢后开车将劫犯撞伤是否构成犯罪
  72. 该案中李某的行为应如何定性
  73. 抢回输掉的赌资如何定性
  74. 以赌资和赌资外资金为抢劫对象应如何定罪
  75. 凭暴力逼取借条索款构成何罪
  76. 关于创设“继任犯”理论的构想
  77. 捆绑他人后诱骗其亲属汇钱应如何定性?
  78. 本案是否适用抢劫致人死亡的加重情节
  79. 暴力赖账是否构成抢劫罪?
  80. “零口供”的王某抢劫罪能成立吗
  81. 该案被告人是抢劫罪还是抢夺罪
  82. 持假枪抢劫行为之定性
  83. 从该案看如何认定入户抢劫
  84. 抢劫中故意致人死亡如何定罪
  85. 此案是抢劫罪还是无罪
  86. 该行为的性质应如何认定
  87. 如何认定抢劫犯罪的“当场”及“入户抢劫”
  88. 浅析转化型抢劫
  89. 暴力抢走被扣车辆应如何定性
  90. 本案构成抢劫罪还是抢夺罪
  91. 从本案浅谈债权能否成为财产类犯罪的犯罪对象
  92. 强行索回赌资行为应如何定性
  93. 寻衅滋事罪之强拿硬要与抢劫罪的界定
  94. 对索要被骗财物的被害人使用暴力的行为如何定性
  95. 本案应定性为一般抢劫犯罪而非转化型抢劫
  96. 本起入户盗窃案如何定性
  97. 临时起意“拿走”手机的行为构成何罪?
  98. 从本案谈转化型抢劫罪的认定
  99. 关于对农村独立经营场所抢劫量刑的认定
  100. 本案是盗窃罪、抢劫罪还是无罪
  101. 本案被告人的行为为何被定性为抢劫罪
  102. 盗窃不成改抢劫 同伙不作为是否同罪
  103. 浅议转化型抢劫罪的客观条件
  104. 偷窃时致伤受害人行为如何定性
  105. 该案是否成立“入户抢劫”和自首、立功?
  106. 赌徒抢“老千”赌资的行为如何定性
  107. 限制加重并罚时“以上、以下”可包括本数
  108. 本案强行索回赌资如何定性
  109. 盗窃中暴力抗警如何定性
  110. 本案强行拉走生猪是刑事犯罪还是民事侵权
  111. 殴打他人强行索要他人财物应定何罪
  112. 该案是否应定为入户抢劫
  113. 抢夺后为摆脱便衣警察的拦截将其打伤应构成抢劫罪
  114. 本案中共同犯罪过限行为的责任承担
  115. 未抢到财物致人伤害犯罪形态的认定
  116. “共谋共同正犯”理论在司法中的适用
  117. 本案李某的行为是抢劫还是绑架
  118. 进入学生宿舍抢劫是否构成入户抢劫?
  119. 灌醉他人后拿走其财物构成何罪
  120. 本案应定故意伤害、抢劫罪
  121. 本案被告行为是否构成入户抢劫
  122. 本案应当构成故意伤害罪还是抢劫罪?
  123. 本案是否属于入户抢劫
  124. 本案李某的行为应构成抢劫罪
  125. 该案中的抢劫行为是否属入户抢劫
  126. 如何认定转化型抢劫中的“当场”?
  127. 不作为的胁迫劫取钱财是否构成抢劫罪?
  128. 该行为应定绑架罪还是抢劫罪
  129. 本案是抢劫未遂还是抢劫预备
  130. 从此案谈“当场”的理解与适用
  131. 转化抢劫过程中,误刺同伙致死如何定性?
  132. 从一起强奸抢劫案谈禁止重复评价原则的适用
  133. 抢劫罪与绑架罪的区别
  134. 骗开门后用药物迷倒对方取走财物能否认定为入户抢劫?
  135. “零口供”并不影响定罪量刑
  136. 本案应由C地人民法院管辖
  137. 该警察的抓赌行为应定何罪
  138. 抢回“所输赌资”应定抢劫罪还是赌博罪
  139. 老公抢走老婆店中财物是否构成抢劫罪
  140. 被以自杀相威胁而参与犯罪者是从犯还是协从犯
  141. 犯意转化与另起犯意区别
  142. 盗窃后再暴力劫取财物是否转化为抢劫罪
  143. 一起抢劫引发的民事赔偿案
  144. 本案撤销假释后刑期如何计算
  145. 本案中被告人郑某的犯罪形态如何认定?
  146. 抢劫犯十年后是否能继续追究其刑事责任
  147. 对一起抢劫、强奸案的法律评析
  148. 通过第三人协助抓获其他犯罪分子可以构成立功
  149. 本案是强迫交易罪还是抢劫罪
  150. 本案是盗窃还是抢劫
  151. 本案是否应定为转化型抢劫
  152. 如何认定转化型抢劫中的“威胁”
  153. 当场施暴或者以暴力威胁而后获取财物的是否构成抢劫?
  154. 影响未成年人定罪量刑的年龄证据的审查与认定
  155. 进入超市抢劫是否构成入户抢劫?
  156. 殴打他人未劫得财物本案如何定性
  157. 此案中盗窃罪与抢劫罪的认定
  158. 何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159. 抢劫银行过程中挟持他人作为人质当场劫取财物的如何定性
  160. 用案例看抢劫罪与绑架罪的区别
  161. 本案情节严重判实刑
  162. 该案是寻衅滋事还是抢劫?
  163. 从本案谈盗窃罪情节严重与抢劫罪及寻衅滋事之区别
  164. 如何认定该起转化型抢劫罪
  165. 检举他人对自己犯罪是否属于立功表现?
  166. 付守井的行为不构成重大立功
  167. 对未成年犯应如何量刑?
  168. 以强奸为目的入户实施抢劫应以何罪处罚?
  169. 抢劫罪未遂与既遂的认定
  170. 逼迫他人交出钥匙后入室劫取财物如何定性
  171. 本案属于持枪抢劫吗?
  172. 本案中进入电话亭内抢劫是否属入户抢劫?
  173. 以暴力相威胁转走游戏币及游戏装备构成抢劫罪
  174. 预备强奸改行抢劫 该行为如何定罪?
  175. 小偷佯装被追杀致使受害人重伤如何定性
  176. 此案是否应按“入户抢劫”处理
  177. 妻子请人向丈夫“索要”女儿教育费是否合理
  178. 本案是否构成转化抢劫
  179. 婚内抢劫能否认定为抢劫罪?
  180. 盗窃电力设备后拒捕能否构成抢劫罪
  181. 此案是否按“入户抢劫”处理
  182. 关于“冒充军警人员抢劫”问题的讨论
  183. 户外施暴欲户内取财不能认定为入户抢劫
  184. 从个案谈“携带凶器抢夺”的认定
  185. 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能否构成转化型抢劫罪的主体
  186. 入户抢劫中是否存在犯罪未完成形态
  187. 本案的抢劫数额是特别巨大吗
  188. 从本案看对牵连犯的认识和理解
  189. 强迫他人低价销赃的行为如何定性?
  190. 从本案谈诈骗转化为抢劫罪的几个问题
  191. 刘某抢劫之后又杀人构成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
  192. 从本案谈立功认定的两个问题
  193. 在盗窃过程中持刀威胁第三者能否转化为抢劫
  194. 抢劫罪、绑架罪、敲诈勒索罪的界定
  195. 冒充警察罚款被识破 为脱身当场施暴应定何罪
  196. 在公共交通工具上犯诈骗罪后为抗拒扭送当场实施暴力的行为如何定罪量刑
  197. 本案行为人不应适用“冒充军警人员抢劫“这一加重情节
  198. 本案应定性为抢劫既遂还是未遂
  199. 对本案被告人伤人劫财的行为定一罪还是数罪?
  200. 从一起麻醉抢劫网友案谈入户抢劫的认定
  201. 抢劫致死案件中新旧刑法的适用问题
  202. 何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抢劫罪
  203. 转化型抢劫罪的行为及其性质分析
  204. 从本案看自首情节应如何认定?
  205. 强行占有摩托车并叫被害人拿钱赎车如何定罪
  206. 当场施暴或者以暴力威胁而后继获取财物的是否构成抢劫?
  207. 在列车厕所中抢劫是否属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
  208. 帮人抢回输掉的赌资的认定
  209. 从本案看转化型抢劫罪的“当场性”
  210. 他人租车抢劫,驾车者是否构成犯罪?
  211. 被告检举公安机关已掌握的非同案犯的犯罪行为是否构成立功
  212. 在列车厕所中抢劫是否属于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
  213. 本案李某的入户抢劫行为应如何定性
  214. 本案应如何适用法律
  215. 未实施暴力的共同犯罪人不构成转化型抢劫罪
  216. 共谋杀人后抢劫其财物是否构成抢劫罪
  217. 被告人在执行死刑前交代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实的应如何处理
  218. 勾结外人伪造被抢骗局从而侵占财物,如何定性?
  219. 从一起案件谈转化型抢劫罪中“当场”的认定
  220. 李某出钱消灾 黄甲拿走财物的行为如何定性
  221. 携带凶器抢夺构成抢劫罪
  222. 未实施暴力的共同犯罪人是否构成转化型抢劫罪
  223. 进入生活区内的学生宿舍抢劫是否能认定为入户抢劫?
  224. 郭某的行为是徇私枉法还是立功
  225. 当场施暴或以暴力威胁而后取财是否构成抢劫
  226. 本案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抢劫罪
  227. 抗拒抓捕丢失已盗取的财物如何定性
  228. 到兼具经营生活场所抢劫是否构成入户抢劫
  229. 该案被告人张某的行为应如何定性
  230. 从本案谈如何认定抢劫罪既遂与未遂的标准
  231. 李某强奸、抢劫案——在旅客列车厕所中实施的抢劫是否属于“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
  232. 别人抢狗 自己跟随偷鸽子 虽然没有使用暴力 仍以共犯论处题的解释
  233. 本案李中的行为构成抢劫罪既遂还是未遂
  234. 此案应定抢劫罪
  235. 为抗拒抓捕对被害人实施的轻度暴力能否构成转化抢劫
  236. 以自伤胁迫近亲属并擅自取财行为如何定性?
  237. 逼迫被害人带其入室进行抢劫如何定性
  238. 撤销假释后刑期如何计算
  239. 认为司机不守信用使用暴力赖账如何定罪
  240. 从本案谈抢劫行为的罪与非罪
  241. 本案贺某的行为是否构成自首
  242. 以虚假交通事故为由讹诈司机钱财构成何罪
  243. 抢劫网络游戏帐号该行为应当如何定性
  244. 是盗窃还是抢劫
  245. 抢劫他人钥匙入室取财的行为如何定性
  246. 入室盗窃户外抗拒抓捕是否转化为入户抢劫
  247. 以猥亵手段吓走女青年后取得财物如何定性
  248. 携带作案凶器抢夺后暴力拒捕应如何定罪
  249. “转化型抢劫”如何认定犯罪数额
  250. 本案中共同犯罪故意的认定
  251. 该行为构成抢劫罪
  252. 该案是抢劫中止还是抢劫未遂
  253. 对法定刑在三年以上自首且犯罪较轻的可免处罚
  254. 为逃费而使用暴力强行闯卡构成抢劫罪
  255. 李某的行为是否构成“入户抢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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