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抢回“所输赌资”应定抢劫罪还是赌博罪

【摘要】

抢回“所输赌资”应定抢劫罪还是赌博罪

  案情

  被告人许某在2007年9月至12月期间,同他人赌博并输赌资人民币2万元,怀疑参赌人员黄某某、徐某某(已另案处理)曾用带“记号”的牌与其赌博。2008年1月份便同被告人李某某(其妻)计议抢回以前的输资,共抢得人民币2.9万元,随后许某将自己身上的钱和抢得的人民币共4.3万元交孙某某带离现场,案发后,被告人许某、李某某、孙某某均到公安机关自首。

  分歧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对三被告行为的定性上有两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是:应定抢劫罪。理由:依照最高人民法院2005年6月8日发布的《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七条规定,抢劫赌资、犯罪所得的赃款赃物,一般以抢劫罪论处,但行为人仅以其所输赌资或所赢赌债作为抢劫对象,一般不以抢劫罪定罪处罚,构成其它犯罪的,依照刑法的相关规定处罚。

   第二种观点是:应定赌博罪。理由:依据上述《意见》规定行为人仅以所输赌资或所赢赌债作为抢劫对象,一般不以抢劫罪定罪。行为人在实际抢回所输赌资的过程中不太可能数额上完全等同于以前所输赌资。所以,从有利于被告人的角度,应定赌博罪。

  分析 

  笔者同意第一种观点。

  一般而言,抢劫罪与赌博罪是两个性质不同的犯罪,区别十分明显,不易混淆,但对抢赌资行为如何定性问题应视具体情况,区别对待。抢劫罪是侵犯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的犯罪,财产权利是其主要客体之一。司法实践中,对于赌资或者赌债等非法财产能否成为抢劫罪的犯罪对象、赌博过程中使用暴力手段抢回所输赌资或所赢赌债的行为是否构成抢劫罪,存在不同看法。

  笔者认为,赌资、赌债等非法财产可以成为抢劫罪的对象。抢劫赌资、赌债等非法财产的,以抢劫罪定罪,但行为人仅以其所输赌资或所赢赌债为抢劫对象的,一般不以抢劫罪定罪处罚,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的相关规定处理。

  首先,财产犯罪的对象范围不以合法所有或者持有的财产为限,不能将非法财产一概排除在刑法保护之外。不受民法保护或者相关行政法规所明文禁止持有的财物,如赌资、赃物、违禁品等,其持有人虽为非法持有,但应收缴国库或者返还合法所有人。只要其具有一定的经济价值,就可以成为财产犯罪侵犯的对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盗窃违禁品,按盗窃罪处理”的规定,就很好地说明了这一点。 

  其次,仅以所输赌资或所赢赌债为抢劫对象的行为,一般不以抢劫罪定罪处罚,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的相关规定处理。赌博过程中使用暴力、胁迫等手段抢回所输赌资或所赢赌债,属于“事出有因”,行为人的主观目的是将赌资、赌债索回,与一般抢劫罪非法占有公私财产的意图不同。当然,如果行为人使用暴力等手段构成其他如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等犯罪的,可依照刑法的相关规定定罪处罚。如果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抢取财物明显超出自己所输赌资或所赢赌债范围的,可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以抢劫罪处理。

  本案中,三被告人抢回所输赌资的主观目的与在赌博过程中使用暴力、胁迫等手段抢回所输赌资或所赢赌债行为的主观目的不一样,其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符合抢劫罪所要求的主观要件,而且三被告人所抢的数额超出所输的范围。故本案三被告人抢回赌资的行为,应定抢劫罪。

作者单位:江西省宜黄县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