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在列车厕所中抢劫是否属于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

【摘要】

案情:

    李某乘坐旅客列车期间,与斜对面座位的旅客徐某(女)搭话后相识。23时30分左右,徐某去厕所,李某尾随其后,趁徐某从厕所开门出来之机,将她堵在厕所内并将把门反锁。李某对徐某进行语言威胁和打耳光,强行让她掏出现金990元及价值2300元的一部手机,装在自己口袋内。二人从厕所出来回到各自座位,后徐某向乘警报案,李某被抓获。

争议焦点:

    该案案情简单,即李某在旅客列车的厕所内抢劫,其构成抢劫罪毫无疑问。但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属抢劫罪的加重情节,应在10年有期徒刑以上量刑。该案李某在列车厕所内实施的犯罪行为是否应当认定为“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成为争议的焦点。

    一部分人认为在旅客列车的厕所内实施的抢劫应认定为“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该案应在10年以上量刑。因为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公共交通工具”包括正在运营中的各种公共汽车、大中型出租车、火车、船只、飞机等,火车属公共交通工具毋庸置疑,在列车的厕所内抢劫是在火车上实施的,认定为“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也应该是理所当然的。

    一部分人认为在旅客列车的厕所内实施的抢劫不应认定为“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该案应在10年以下量刑。因为列车厕所私密性比较强,在内部实施的抢劫不具有公然性;另外在列车厕所内实施的抢劫并没有影响运营安全。所以,从立法本意上来看,其不符合“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立法目的和本质特征,如果在10年以上量刑,不符合罪刑相适应的原则。

评析:

    笔者倾向于第一种观点。

    首先,以上两种观点是对“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不同理解,体现的是两种不同的法律解释方法。第一种观点是运用文义解释的方法,对“在公共交通工具上”的文字含义进行解释,而第二种观点则是运用目的解释的方法,从该法条的立法目的进行考量,所以得出两种相反的观点。纵观我们常用的法律解释方法,一般作五种划分:文义解释、黄金规则方法、历史解释、体系解释、目的解释。该五种解释方法在我们的实际应用中,需要按照一定的顺序依次使用,在通常情况下,文义解释是最先使用的一个基本方法,如果不能取得满意的解释,可以依法使用黄金规则方法、历史解释、体系解释、目的解释。所以,本案第一种观点是对“在公共交通工具上”的全面理解和正确把握,应该优先考虑。

    其次,对于第二种观点的解释理由,笔者也不认同。第一,关于公然性的问题,应该说所有的抢劫行为都有公然性,并不能因厕所的私密性而否认抢劫行为的公然性,只能说在火车厕所内抢劫不在众目暌暌之下,公然性不高,但这不是抢劫罪加重情节的立法目的。第二,关于是否影响运营安全的问题,如果说在厕所内抢劫不会影响运营安全,那在火车的车厢内抢劫一般也不会影响运营安全。我们不应简单的认为影响运营安全就是影响司机的正常驾驶,造成火车可能颠覆的危险。影响正常的司乘秩序,影响安全有序地乘车环境同样是影响运营安全。

    最后,关于“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作为抢劫罪加重情节的立法目的有两个方面。一方面,从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行为侵害之法益来分析,由于正在运营中的公共交通工具承载的旅客具有不特定多数人的特点,即此行为不仅侵犯了他人人身、财产权利,同时还可能危害到不特定多数人的安全,甚至可能危及公共交通运输安全,即可能涉及公共安全,因此在侵害法益程度上比一般抢劫犯罪重;另一方面,公共交通工具系一个相对封闭的空间,在该狭小的空间内发生暴力行为,被害人面对侵害往往求助无门,逃生无望,容易产生比一般抢劫犯罪更为严重的危害后果。所以,在火车厕所内抢劫由于空间封闭,对被害人危害更大,同时案犯不能立即脱逃,还可能影响到不特定多数人的安全,应加重处罚。

    总之,在旅客列车厕所内抢劫应当认定“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作为抢劫罪的加重情节,这样才能真正体现罪刑法定和罪刑相适应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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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北京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