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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帮人抢回输掉的赌资的认定

  案情:

  2001年10月28日下午,张某与王某等人“闷鸡”赌博,张输掉现金110余元,并欠王赌债50元。张提出回家拿钱后晚上继续赌,便各自回家。尔后,张到本镇胡某家,叫胡帮把所输的钱抢回来。随后胡又找到其表弟徐某,告知此事。胡、徐在张家吃晚饭后,3人携带匕首、水果刀各一把去找王某。

路途中与王相遇,张叫王将下午自己所输的600元钱拿出来,3人对王进行殴打,并拿匕首威胁。王被迫拿出现金450元给张。3人一起吃酒挥霍后,张分别给胡某、徐某各50元,其余赃款由张独享。

   点评:

   对张、胡的处理,意见比较一致。因其明知所输现金是110余元,而叫王拿600元,明显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使用暴力和胁迫手段,当场抢得现金450元,构成抢劫罪。对徐的处理,则有两种意见。

  一种认为,徐的行为不能以抢劫共犯论处。胡某邀约徐时,只向其讲张输了钱,并未明确告知输了多少,徐只知帮张抢回输掉的赌资。赌博行为不受法律保护,赌徒对所赢钱财的占有是非法占有。对赌资,应予以没收。在没有依法没收这些财物之前,徐某帮张抢回输掉的赌资的行为,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不构成抢劫罪。

  另一种意见则认为,徐某的行为应以抢劫共犯论处。1、赌博行为不受法律保护,对赌资应予以没收。无论谁实际控制或占有(赢)赌资,都不具有合法性,属非法占有。赌徒输掉的赌资,其所丧失的对赌资的实际控制、占有、使用权,也不受法律保护。2、在赌博中,赌资一旦输掉,自己就丧失了对赌资的实际控制、占有、使用权。若为了重新占有输掉的赌资或占有比输掉的赌资更大数额的财物,即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和胁迫手段,抢回赌资或财物的行为,应定抢劫罪。张、胡的行为构成抢劫罪。而徐某使用暴力和胁迫手段,帮助张抢回输掉的赌资,并实际分得赃款50元,其行为应以抢劫罪共犯论处。3、从立法精神看,对这类行为不定罪打击,势必怂恿这类行为的发生和发展,导致更多的恶性案件。这不利于社会治安的稳定,也不是立法之初衷。

  笔者赞同后一种意见,对徐某的行为应定抢劫罪,予以处罚。

(作者单位:四川省泸县人民检察院)
来源:中国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