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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司法局关于重大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抢劫和毒品犯罪案件基本证据及其规格的意见


  一、为规范刑事案件证据的收集和固定,强化侦查、检察和审判工作的质量意识,确保重大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抢劫和毒品犯罪案件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质量标准,结合本市刑事司法的实践经验和具体情况制定本意见。
  二、本意见所称“重大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抢劫和毒品犯罪案件”,是指涉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论罪可能被判处死刑的案件。
  三、重大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抢劫和毒品犯罪案件的基本证据及规格。
  (一)证明犯罪嫌疑人身份情况的基本证据及规格
  1、户籍证明。
  户籍证明应当由公安机关户籍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署名出具并加盖户籍管理部门印章。户籍证明应当附有被证明人免冠相片。户籍证明未附被证明人相片的, 侦查机关应当收集制作犯罪嫌疑人亲属或其者他熟悉犯罪嫌疑人者辨认犯罪嫌疑人相片的证言笔录。
  犯罪嫌疑人户籍证明显示其作案时年龄在20周岁(含20周岁)以下的,侦查机关应当同时收集该犯罪嫌疑人的医院出生证明。无医院出生证明或者非医院接生的,应当搜集该犯罪嫌疑人父母和兄弟姐妹之户籍证明、犯罪嫌疑人出生时接生人和犯罪嫌疑人父母及犯罪嫌疑人户籍地居(村)委会干部就犯罪嫌疑人出生日期问题所做的陈述笔录、犯罪嫌疑人原就读学校提供的犯罪嫌疑人入学登记表等其他证据材料。“户籍证明”或“其他证据材料”无法取得的,侦查人员应当制作《工作情况记录》说明经过和原因。
  《工作情况记录》应当由两名以上侦查、检察和审判人员个人署名制作,侦查、检察人员制作的《工作情况记录》应当加盖所在部门印章。本意见下文涉及之《工作情况记录》均应按此要求制作。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其户籍证明提出异议,声称自己作案时实际年龄不满14周岁或不满18周岁的,侦查机关、检察机关也应按前述规定收集“其他证据材料”。审判机关发现被告人作案时实际年龄是否已满14周岁或18周岁有疑问的,可以会同检察机关按前述规定收集“其他证据材料”。“其他证据材料”无法取得的,应当制作《工作情况记录》。
  “户籍证明”和“其他证明材料”不足以确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案时是否年满14周岁或18周岁的,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应当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骨龄鉴定。
  2、外国公民护照或港澳台居民回乡通行证。
  外国公民护照或港澳台居民回乡通行证,是指犯罪嫌疑人进入我国边境时所持的有效护照或回乡通行证。
  犯罪嫌疑人所持护照或回乡通行证系伪造,或者犯罪嫌疑人声称所持护照或回乡通行证系伪造,或者犯罪嫌疑人声称自己具有护照或回乡通行证属籍之外的国籍、身份的,侦查机关应当收集有关外国驻我国使领馆出具的确认犯罪嫌疑人是否本国公民的认证证明,或者我国相关公安机关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确认犯罪嫌疑人是否我国公民的户籍证明或其他证明。“认证证明”、“户籍证明”和“其他证明”无法取得的,侦查人员应当制作《工作情况记录》说明经过和原因。
  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发现被告人之外国公民、港澳台居民身份有疑问的,也应按照前述规定向有关外国驻我国使领馆,或者我国公安机关户籍管理部门收集调取相应证明。“认证证明”、“户籍证明”和“其他证明”无法取得的,也应当制作《工作情况记录》。
  3、工作单位证明。
  工作单位证明是关于犯罪嫌疑人就业或任职、职业技能或工作职责范围的证明。
  工作单位证明包括犯罪嫌疑人被立案侦查时所在单位、犯罪嫌疑人实施侵犯本单位利益犯罪行为时所在单位和与犯罪嫌疑人特殊犯罪手段有关的职业技能养成单位出具的证明。
  工作单位证明应当由单位人事工作人员署名出具并加盖单位印章。
  4、前科劣迹证明。
  前科劣迹证明包括犯罪嫌疑人被立案侦查前,因犯罪、违法被处刑罚、劳动教养、行政拘留的刑事判决(裁定)书、劳动教养决定书、行政拘留决定书,以及刑满释放和解除劳教释放证明。
  前科劣迹证明系复制件或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