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犯罪嫌疑人覃某(21岁)、何某(19岁)、娄某(19岁)、喻某(17岁)、唐某(16岁),均系某郊区农民。2004年2月11日20时许,娄某等五人闲逛到一网吧门口,见一小男孩张某(13岁)从网吧内神色慌张地跑出来,手里拿有钱。由于张某长期在网吧内小偷小摸,覃某怀疑曾经被张某扒过包,即冲上去将张拉住,并强行拉到一巷道内,叫其还钱。随即娄某等四人赶到,分别对张实施搜身、打耳光、用烟头烧手等暴力行为,并有语言威胁,叫张某还钱给覃某,五人将张挟持,并在路上找到张某甩在地上的11元人民币。此时,公安机关巡警巡逻至此,将娄、何、覃、喻、唐等五人抓获。
二、分歧意见
在本案的定性上,存在两种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本案中,娄某等五人的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其理由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3条规定,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侵犯的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和公民的人身权利,他最根本的目的是要抢劫财物,侵犯人身权利。主观方面为直接故意,将公私财物非法占有的目的,采取暴力、胁迫等其他方法,迫使当场交出财物的行为。本案中覃某等五人以张某曾经扒过覃的钱为借口,采取殴打、搜身等暴力手段,强行叫张拿钱,因此,犯罪嫌疑人覃某等人行为符合抢劫犯罪构成要件的要求,根据我国《刑法》第263条,应以抢劫罪论处。
第二种意见认为,本案覃某等五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其理由是:张某确系在网吧扒窃了他人的钱,平时也有小偷小摸的行为,覃某便怀疑张某扒了自己的钱而将其拉住,使用了殴打、搜身、烟头烧手行为,目的也只是要张某归还自己的钱,按照我国《刑法》第263条犯罪构成要件,覃某等五人没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也无共谋及分工。据此,本案覃某等五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二、评析意见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因本案覃某等五人无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抢劫故意,无犯罪共谋及分工,将张某拉住只是为了迫使其还钱,属一般违法行为,不能以犯罪论处。
(作者单位: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