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是盗窃还是抢劫

【摘要】

案情

  某日深夜,张君伙同另外3人在某超市偷东西。当经过超市卖餐具的货架时,张君将一把大约20厘米长的水果刀放在了衣服的袖口里。4人作案后准备离开时,遇到保安人员盘查,张君亮出了袖口里的刀具,保安见此,予以放行。后张君再次到该超市时,被保卫人员抓获,扭送公安机关。

                  分歧意见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对张君的行为如何定性产生了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张君在实施盗窃过程中,为使盗窃得逞,故意露出刀具,对保安进行威胁,从而使盗窃转化为抢劫,对张君应按抢劫罪处罚。

第二种意见认为,张君的刀具是盗窃所得,放在了衣服的袖口里,当遇到保安盘查时,刀具从袖口掉出,张君当场使用暴力的情节不明显,定抢劫罪不适合,应以盗窃罪论处。

                 法官评析

  对张君的行为应以抢劫罪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9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263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我国刑法第263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由此可知,行为人在盗窃、诈骗、抢夺过程中,有法律规定的上述行为时,就应被定性为抢劫罪。

  本案中,张君最初的犯罪行为是以秘密窃取为目的的盗窃行为,本应定性为盗窃罪,但当保安发现他们,要求检查时,张君亮出了袖口里的刀具,保安迫于无奈,放4人离去。虽然刀具是张君在超市偷的,但遇到保安盘查,张君亮出刀具,给保安以心理上的震慑,迫使保安放弃职责,不敢制止他们的犯罪行为。张君的行为目的是为了护住赃物、抗拒抓捕,并表现为当场以暴力相威胁,所以,张君行为的性质已由盗窃转化为了抢劫。对张君的犯罪行为应依照抢劫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法院最终以抢劫罪判处张君有期徒刑4年,罚金2000元。

第1页  共1页

来源:北京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