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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他人租车抢劫,驾车者是否构成犯罪?

  【案情】

  甲和乙听说D地的丙很有钱,遂密谋抢劫丙。某日,二人以300元一天的价格租乘张某的轿车从L地到D地后,等在丙必经之处。待丙出现,二人下车围住丙对其进行殴打,逼迫其交出身上的钱物。遭到丙拒绝后,二人把丙按到在地,甲强行夺下丙的手包,丙大声呼救,甲、乙二人见状匆忙上车,并催促张某驾车逃走。张某明知这一行为违法,但在甲、乙许诺支付1000元车费时,仍驾驶轿车将甲、乙迅速从D地返回L地。后甲、乙二人被公安机关抓获。

  【分歧】

  本案在处理时对甲、乙二人构成抢劫罪不存在异议,但对张某是否构成犯罪存在两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张某不构成犯罪。张某并不知道甲、乙二人去D地是要抢劫,而只是按照二人的要求为其提供租车服务,因此张某没有抢劫的犯罪故意,虽然其行为客观上帮助甲、乙二人逃窜,但根据主客观相一致的定罪原则,其行为不构成犯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张某构成抢劫罪。张某虽然事前不知甲乙二人租车抢劫,但事后张某驾车帮助甲、乙二人逃窜与抢劫行为持续发生在一个时间段内,从整体来说,该行为表现为一个自然延续的过程,是甲乙抢劫行为的延续,因此构成抢劫罪的共犯。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张某虽然最初并不知道去D地是要抢劫,但是其在明知被害人丙被暴力侵犯且财物被劫取的情况下,仍配合甲和乙加速行车,将二人运至L地。应该说,这时张某通过默示的方式,显示出其与甲、乙一样具有抢劫被害人丙的故意,其行为也使甲、乙的抢劫行为得以顺利实施。另,从甲、乙付给张某的1000元出租车费来看,也已远远超出了正常的收费。因此,张某的行为是甲、乙抢劫行为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张某已与甲、乙构成了共同犯罪。故此,张某的行为构成抢劫罪。

  作者单位: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