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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此案应定抢劫罪
兼谈转化型抢劫罪的构成

  案 情

  被告人唐克华系四川省泸县石桥镇太平村农民。唐克华于2003年11月23日下午,发现泸县石桥镇银朝矸砖厂(以下简称矸砖厂),换下一些制砖机废旧金属零配件堆放在厂坝内,遂起将其盗走当废品销售的念头,当晚11时许,唐克华窜到矸砖厂,搬运了一部分废旧零配件到厂门外,再返回搬运剩余部分时,被值班工人鲁猛(化名)发现对其盘问,唐克华转身开跑,鲁猛上前将其紧紧抓住不放,唐克华为了挣脱,用拳头猛击鲁猛的胸部和面部,致鲁胸部青紫和牙龈出血,鲁大声呼喊:抓强盗!唐克华被闻讯赶来的工人抓获扭送公安机关。

  分 歧

  本案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对唐克华之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产生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唐克华之行为属一般的盗窃行为,尚不构成犯罪。其理由:一是唐克华主观上虽然有非法占有矸砖厂废旧金属零配件的故意,客观方面实施了秘密窃取的行为,但其盗出的废旧金属还未实际占有即被抓获,属盗窃未遂,盗窃未遂一般不追究刑事责任,只有行为侵犯的对象是巨额财物,金融机构的财物、珍贵文物等,盗窃未遂,才能追究刑事责任,而唐克华之行为侵犯的对象是废旧物品。二是唐克华返回准备盗走剩下的废旧零配件时,即被发现,尚处于预备阶段,不应追究刑事责任。三是唐克华返回准备盗走剩下的废旧金属零配件时即被抓获,为挣脱,对鲁猛实施殴打,属抗拒抓捕行为,但唐克华之行为尚处于盗窃预备阶段实施的,不符合犯盗窃罪转化为抢劫罪的前提条件,且鲁猛所受损伤仅属一般轻微伤,情节不严重,不应按转化抢劫罪论处。

  第二种意见认为:唐克华之行为构成转化型抢劫罪。其主要理由:一是唐克华主观上有非法占有矸砖厂废旧金属零配件的故意,客观方面采取了秘密窃取的手段,已搬运了一部分废旧金属零配件在厂区外,再返回继续搬运剩余部分,这是一种连续行为。二是唐克华在行窃时被鲁猛发现,为逃避法律制裁,实施了抗拒抓捕的行为,使用拳头殴打致伤鲁猛,并非一般推拉抓扯行为,符合转化型抢劫罪的构成条件。三是转化型抢劫罪与一般抢劫罪一样并不要求以构成盗窃,诈骗、抢夺罪为前提条件。所以,唐克华之行为,应以抢劫罪处罚。

  评 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转化型抢劫罪是指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

  转化型抢劫罪在1979年《刑法》第1 53条和1997年《刑法》第269条都作了规定,只是1997年《刑法》将原规定为“抗拒逮捕”修改为“抗拒抓捕”,从而,使抓捕主体进一步明确,既包括司法机关也包括任何公民,有利于鼓舞人民群众见义勇为,同犯罪行为作斗争。转化型抢劫罪必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行为人实施了盗窃或者诈骗或者抢夺行为。有的观点认为,刑法明确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是转化型抢劫罪的前提条件,也就是说行为人不仅实施了盗窃,诈骗、抢夺行为,而且要构成犯罪才能成立转化型抢劫罪的前提条件。笔者认为,这种观点值得高商榷。尽管刑法表述为“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但从立法精神及其本意分析并非要求这三种行为 构成犯罪才是转化型抢劫罪的必备条件,因为转化型抢劫罪与一般抢劫罪的客观要件是一致的,只是当场施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时间上有所不同,一般抢劫罪是先施用暴力,肋迫手段,后劫取财物;而转化型抢劫罪,是意图非法占有他人财物或者为逃避法律制裁,先窃取、骗取、夺取他人财物,而后施用暴力,胁迫手段,因此,转化型抢劫罪与一般抢劫罪的本质特征相同。只要行为人已经着手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不管是既遂还是未遂,亦不论所得财物数额大小,均可转化为抢劫罪。这种观点,符合1988年3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如何适用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的批复》即如何认定转化型抢劫罪的司法解释,这个司法解释至今没有废止。再从司法实践看,实质上构成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转化为抢劫罪的极少,而诈骗罪转化为抢劫罪几乎没有,因为诈骗罪采取的手段是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具有隐蔽性不易识破。常见的转化型抢劫罪几乎是因盗窃行为转化。上述分析可见盗窃、诈骗、抢夺行为,是转化型抢劫罪的前提条件。

  2、行为人当场施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这里所指的当场,既包括行为人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的现场,也包括行为人在逃离作案现场被人发现后对其追捕的全过程。“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是指行为人对其抓捕的人或阻碍的人故意实施殴打,撞击或者其他手段危及人身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行为,或者以立即实施这些行为相威胁,且这些行为必须是行为人有意识,有目的,故意实施的。如果行为人在作案时或者在逃离现场时没有被发现。而是在事后的其他地点发现时,对他人施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则不能认定为转化型抢劫罪,其行为本身构成什么罪就定什么罪,不构成犯罪的不能以犯罪论处。

  3、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的目的是“为了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窝藏赃物是指转移、隐匿盗窃、诈骗、抢夺所得的财物不能恢复原有状态;抗拒抓捕,既包括抗拒司法人员依法采取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也包括任何公民对其实施的抓捕扭送行为;毁灭罪证,是指为了逃避罪责,湮灭作案现场遗留的痕迹、物品,以及销毁可以证明其罪行的各种证据。如果行为人在实行盗窃、诈骗、抢夺过程中,被人发现,出于取得财物的目的,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就直接构成抢劫罪,而不是转化型抢劫罪。

  通过上述对转化型抢劫罪构成要件的分析,结合唐克华之行为略加论证,唐克华主观上有非法占有矸砖厂废旧金属零配件的故意,无可质疑,该废旧金属具有一定价值,并非丢弃物,仍然属矸砖厂的财物,虽然,唐克华先盗出一部分后再返回窃走剩余部分,从形式上看似乎是两次行为,但实质上是一次不间断的盗窃行为,唐克华之盗窃行为被值班工人鲁猛发现抓住,唐克华为了挣脱逃跑,当场施用拳头致伤鲁猛,显然是一种抗拒抓捕的行为。因此,唐克华之行为反映出其主客观的一致性,符合转化型抢劫罪的构成要件,应以抢劫罪予以处罚。

(作者单位: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