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飞车抢夺应定抢劫

【摘要】

  飞车抢夺是行为人驾驶机动车辆,主要是摩托车进行抢夺的通俗说法。如驾驶摩托车抢夺行人的提包、抢夺其他驾车人腰带上的手提电话等。这些行为往往会将被害人拖倒在地导致受伤,或者影响驾车人的正常行驶,以致发生交通事故,甚至出现伤亡事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利用行驶的机动车辆抢夺的”仅被列为抢夺罪从重处罚的情形之一。笔者认为,这不利于有效抑制呈上升趋势的“飞车抢夺”犯罪,也有“罚不当罪”之嫌。对飞车抢夺行为,应以抢劫罪论处。原因有以下几点:

  原因一:威胁人身安全                  

  飞车抢夺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大。从形式上看,飞车抢夺实施暴力的对象是财物,所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财产所有权。但实际上,由于飞车抢夺的物品往往是被害人佩戴在身上或者直接携带的东西。飞车进行抢夺,往往会造成被害人人身伤亡,其对被害人人身安全构成的威胁与抢劫罪的暴力相威胁手段相当,与准抢劫犯罪中“携带凶器抢夺”的威胁有过之而无不及。很显然,在抢夺犯罪与准抢劫犯罪之间,飞车抢夺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更接近于抢劫犯罪。

  原因二:故意威胁人身安全

  飞车抢夺行为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区别抢夺与抢劫两罪的关键,主要在于侵犯客体的不同,抢劫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包括被害人人身权利和财物所有权,而抢夺罪侵犯的客体只是被害人对财物的所有权。飞车抢夺行为,行为人虽然故意使用暴力的对象是被害人的财物,而不是被害人的人身权利,但其对行为可能造成被害人人身伤亡完全可以预见。行为人在追求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同时,放任伤亡结果的发生,这是一种间接故意的犯罪。行为人主观上威胁被害人人身安全的犯罪故意是明确的,因而更符合抢劫罪对客体的要求。

  原因三:打击犯罪的需要

  飞车抢夺行为认定为抢劫罪是司法实践的需要。近年来在全国很多地方特别是一些大中城市,抢夺案件的发案率呈上升趋势。其中飞车抢夺案件占了相当比率,这类案件实施突然,防不胜防,已成为不少地方治安防范的重点。在司法实践中,认为应将飞车抢夺行为作为抢劫罪定罪处罚的人士越来越多,且呼声日涨。笔者也认为,通过司法解释的途径将飞车抢夺行为明确定为抢劫犯罪可以有效遏制此类犯罪的发生,保证社会的稳定。       

                链  接

  2002年7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审理抢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明确规定,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500元至2000元以上的就为“数额较大”,而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并抢夺残疾人、老年人、不满14周岁未成年人的财物,或抢夺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等款物,或1年内抢夺3次以上,或利用行驶的机动车辆抢夺的,以抢夺罪从重处罚。我国刑法规定,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可见,在抢夺数额较大的情况下,即使从重处罚也不过3年有期徒刑,抢劫罪最轻则要判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防范技巧:

  1、对两人共骑一辆摩托的要格外注意。一般飞贼年龄相仿,多穿运动鞋,且常常在路边窃窃私语、东张西望。

  2、不要在公共场合翻弄、清点大额现金、贵重物品。

  3、到银行等地提取款项时,注意观察,预防可疑人跟踪,提取巨款后最好“打的”离开。如果能通过银行转账就避免提取巨额现金。

  4、走路时,背包不要放在靠近机动车道的一端。

  被抢时注意:

  1、认清人和车的特征,车辆的颜色、大小、型号、车牌号码,歹徒的头发,身高,脸型等。

  2、记清事发地点、时间,歹徒逃跑的方向。

  3、及时拨打“110”报警。(编辑:梁菁菁)

第1页  共1页

来源:北京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