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故意伤害罪 主编

故意伤害罪是指是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其构成特征是: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权,所谓身体权是指自然人以保持其肢体、器官和其他组织的完整性为内容的人格权。  

应注意的是,本罪侵害的是他人的身体权,因此,故意伤害自己的身体,一般不认为是犯罪。只有当自伤行为是为了损害社会利益而触犯有关刑法规范时,才构成犯罪。例如,军人战时自伤,以逃避履行军事义务的,应按本法第434条追究刑事责任。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非法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    

1、要有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    

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的方式,既可以表现为积极的作为,亦可以表现为消极的不作为。前者如拳打脚踢、刀砍枪击、棒打石砸、火烧水烫等;后者则如负有保护幼儿责任的保姆不负责任,见幼儿拿刀往身上乱戳仍然不管,结果幼儿将自己眼睛刺瞎的行为,就可构成本罪。既可以由自己实施,又可以利用他人如未成年人、精神病人实施,还可以利用驯养的动物如毒蛇、狼犬等实施。既可以针对人身的外表,造成外部组织的残缺或容貌的毁坏,又可以针对人体的内部,造成内部组织、器官的破坏,妨碍其正常的功能活动。总之,无论是直接由本人实施还是间接实施,亦无论是针对何种部位,采取什么样的方式,只要出于故意,能造成他人的人身健康伤害,即可构成本罪。    

2、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必须是非法进行的    

如果某种致伤行为为法律所允许,就不能构成故意伤害罪,如正当防卫造成伤害而未过当的,医生对病人截肢治病等。经被害人同意的伤害,是否合法,要做具体分析。如果被害人的同意是为了达到危害社会的目的,这种同意不能排除伤害行为的非法性;如果这种同意是为了有益于社会的目的、则可以排除他人伤害行为的非法性。对于具有激烈对抗性体育运动项日中发生的伤害行为是否具有合法性,也应作具体分析。如果这种致伤动作本身为该项运动项目的规则所允许,这种伤害一般不能认为具有刑法上的非法性。如在足球比赛时,依据“合理冲撞规则”所实施而引起伤害的动作,一般不认为是伤害罪:如果比赛中动作粗鲁,明显违反规则要求,具有伤害他人身体故意的,也应按故意伤害罪论处。    

3、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必须已造成了他人人身一定程度的损害,才能构成本罪

只是一般性的拳打脚踢、推拉撕扯,不会造成伤害结果的,则不能以本罪论处。伤害结果其表现可多种多样,有的是破坏了他人组织的完整性,如咬去鼻子、砍断手脚;有的是损害了他人器官的正常功能,如听觉、视觉、味觉丧失,精神失常等。但就结果的严重程度而言,则有3种形态,即轻伤、重伤或死亡。如果没有造成轻伤以上的伤害如没有达到伤害等级或虽达到等级却属轻微伤,则不能以本罪论处。    

所谓轻伤,是指由于物理、化学及生物等各种外界因素作用于人体,造成组织、器官结构的一定程度的损害或部分功能障碍,尚未构成重伤又不属于轻微伤害的损伤。鉴定应当以外界因素对人体直接造成的原发性损害及后果包括损伤当时的伤情、损伤后引起的并发症和后遗症等全面分析、综合评定。    

所谓重伤,是指使人肢体残废或者毁人容貌,丧失听、视觉或者其他器官功能以及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损害的伤害。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其中,已满14周岁末满16周岁的自然人有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行为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结果,而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在一般情况下,行为人事先对于自己的伤害行为能给被害人造成何种程度的伤害,不一定有明确的认识和追求。无论造成何种程度的结果都在其主观犯意之内,所以,一般可按实际伤害结果来确定是故意轻伤还是故意重伤。故意轻伤的犯罪还存在犯罪未遂问题。但对重伤意图非常明显,例如企图严重毁容,并已着手实施的行为,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即使未造成任何实际伤害,也应按故意重伤罪(未遂)定罪量刑。    

在故意伤害致死情况下,行为人主观上存在混合罪过形式,即同时具有伤害故意和致人死亡的过失,这是区别故意伤害致死同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死同过失致人死亡的主要标志。

(一)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1、故意伤害与一般殴打行为的界限    

故意伤害罪与非罪的界限,重点应把握故意伤害与一般殴打行为的界限。故意伤害,是指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表现为两种情况,一种是对人体组织完整性的破坏,一种是对人体器官机能的损害。而一般的殴打行为,通常只造成人体暂时性的疼痛或神经轻微刺激,并不伤及人体的健康。当然,殴打行为不伤及人体的健康并非绝对,而只能是相对而言的。例如,朝人鼻子打一拳,有可能造成鼻青脸肿的后果;用手撕一下,也可能造成表皮损伤。但这种行为都不属于犯罪,不能以故意伤害罪论处,而只能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行政处罚。    

需要指出,有时殴打行为与伤害行为在外表形式及后果方面没有什么区别。例如拳打脚踢,有时只造成轻微疼痛或一点表皮损伤、皮下出血,有时则可能造成伤害甚至死亡。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如何甄别行为人的行为的性质呢?不能仅以后果为标准,则不能简单地认为,造成伤害他人身体甚至死亡结果的就是故意伤害罪,而没有造成伤害的就是一般殴打行为。而应符合全案情况,考察主观客观各方面的因素,看行为人是否具有伤害他人的故意,是有意伤害他人,还是只出于一般殴打的意图而意外致人伤害或死亡。司法实践中尤其应当注意的是,不能把凡是打一拳、踢一脚造成后果的行为都认定为故意伤害罪。    

2、轻伤害与轻微伤害的区分标准  

区分故意伤害罪中罪与非罪的界限、还应注意轻伤害与轻微伤害的界限。故意伤害罪的构成,除未遂形态外,都必须以造成被害人伤害为前提。本条对故意伤害罪的规定,只在第2款明确规定了“重伤”的一种情形,第1款实际上指的是故意伤害造成轻伤的情形,有些人认为,损伤程度凡是未达到本法第95条规定的重伤标准的就是轻伤;有伤害没有造成重伤的,就是造成轻伤的故意伤害罪,这是不正确的。因为对人体的损伤除了重伤害外,还包括轻伤和轻微伤害两种情况。故意伤害罪中的伤害,并不包括轻微伤害在内,在一般情说下,对被害人造成的损伤是轻伤还是轻微伤,决定了对人应否追究刑事责任,应否认定为故意伤害罪。因此,区分轻伤害与轻微伤害的界限是有十分重要意义的。区分轻伤害和轻微伤害主要应根据以下原则来进行:凡是损伤伴有轻度器官功能障碍,受伤当时或治疗过程中对生命均无危险,或治疗后只使劳动能力有轻度下降的,都属于轻伤;凡是损伤仅仅引起机体暂时和轻微的反应,基本不影响器官功能,一般均能自行修复的,就属于轻微伤害(表皮擦伤、剥脱、小范围的皮下血肿以及一些极轻微的骨折等),轻伤害与轻微伤害区别的主要标志之一,就是看其能否由行修复。一般说来,轻微伤害不需要专门的手术治疗,人体通过自身的代偿功能便能使其复原,或者仅采取简单的医疗手段和护理就能使伤势很快痊愈。而轻伤害在通常情况下都必须进行专门的治疗,有时还需要特殊护理。否则伤势就有可能恶化、感染或引起其他严重的并发症和后遗症。    

二)本罪与故意杀人罪的界限    

故意伤害罪侵害的是他人的身体权,故意杀人罪一般较易区分,侵害的是他人生命权。但在以下两种情况下区别就比较困难:一是故意伤害致死和故意杀人既遂。二者主观上都是故意犯罪,且客观上都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的结果。二是故意伤害和故意杀人未遂。二者在主观上也同属故意犯罪,但客观上都没有造成被害人死亡的结果。    

区别故意杀人罪同故意伤害罪的关键,就在于两罪犯罪故意内容不同。故意杀人罪的故意内容是剥夺他人生命,希望或放任他人死亡结果的发生,而故意伤害罪的故意内容只是要损害他人身体,并不是剥夺他人的生命。即使伤害行为客观上造成被害人的死亡,也往往是由于行为时出现未曾料到的原因而致打击方向出现偏差,或因伤势过重等情况而引起。行为人对这种死亡后果既不希望,也不放任,完全是出于过失。因此,不能将故意伤害致死同故意杀人等同。同样,也不能将杀人未遂同故意伤害混为一谈。对于故意杀人未遂来说,没有将人杀死,并非由于行为人主观上不愿作为,而是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不能作为。被害人没有死亡是出于意料之外,完全违背其主观意愿的。而在故意伤害情况下,被害人没有死亡,完全是在行为人的意料之中。    

判断犯罪人主观故意内容、不能单凭口供,或仅根据某事实就下结论,而应在调查研究基础上,全面分析案情。根据发案原因、行为发展过程、犯罪工具、行凶手段、打击部位、打击强度、行凶情节、作案时间、地点、环境、犯罪人与被害人平时关系、致人死亡或未死亡的原因、犯罪分子一贯表现和犯罪后的态度等,进行综合分析判断。对于那些目无法纪、逞胜好强、动辄行凶、不计后果一类的侵害人身权利的行为,尽管犯罪人与被害人之间往往没有利害关系,犯罪人主观上也没有明确的杀人动机和日的,但行为人在行凶时,对行为可能造成的后果抱漠不关心的态度。所以,应按行为客观造成的实际损害的性质来确定危害行为的性质。致人死亡的,就构成间接故意杀人罪;损害他人身体的,就构成故意伤害罪。    

区分故意伤害致死与故意杀人既遂、故意伤害与故意杀人未遂的界限,关键是要查明行为人故意的内容。如果行为人明知是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死亡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死亡结果的发生,即使没有造成死亡结果,应定故意杀人罪,如果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伤害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伤害结果的发生,即使由于伤势过重,出乎其意外地导致死亡的应定故意伤害罪。故意内容问题属于主观思维意识范畴。主观意识支配、制约客观行为;客观行为反映主观意识、检验主观意识。因此,要正确判定故意的具体内容,必须全面综合、分析案件的各种事实情况。不能简单地根据某一事实做结论。  

(三)故意伤害致死与过失致死罪的界限    

二者在客观上都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的结果、主观上对死亡结果均出于过失,区分关键是行为人主观上有无伤害的故意。过失致死时,行为人主观上既无杀人故意,也无伤害故意。故意伤害致死显然以具有伤害的故意为前提。过失造成的死亡结果,则是故意伤害罪的加重情节。这就告诉我们,不能把所有的“故意”殴打致人死亡的案件,认定为故意伤害致死。殴打不等于伤害,一般生活上的“故意”不等于刑法上的故意,如果行为人只具有一般殴打的意图,并无伤害的故意,出于某种原因或条件引起死亡结果,就不能认定为故意伤害致死:如果行为人主观上对死亡结果具有过失,就应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所以,要区分故意伤害致死与过失致人死亡,就必须弄清“伤害”与“故意”在刑法上的意义。

(四)划清故意伤害致死与间接故意杀人的界限

两者的区别主要在于故意的内容不同。间接故意杀人,是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而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只是损害他人身体健康,对死亡结果的发生,既不希望,也不放任,而是一种过失的心理状态。对于无故寻衅,动辄用刀子捅人的突发性案件,如何认定其犯罪性质,在刑法学界和司法实践中都有不同的看法。我们认为,凡突然持械行凶的,虽然并不像预谋杀人那样有明显的杀人目的,但其特点是不计后果,不顾被害人死活。在这种情况下,一般可按其实际造成的结果定罪。如果被害人没有死亡,可按故意伤害论处;如果被害人死亡,则可按间接故意杀人论处。因为,不论犯罪行为在客观上造成的是死亡的结果还是伤害的结果,都在行为人的犯意之内。这样,就把行为人主观上对会发生的后果的放任,同客观上造成的实际后果统一起来了,体现了在认定犯罪上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如果间接故意杀人和故意伤害致死的界限确实难以分清的,可按故意伤害致死认定。


1、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3、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4、故意伤害他人身体,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这里是指实施其他故意犯罪,而其行为又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具体说来,即在本法条文标有“致人重伤”、“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等字样的犯罪,应当按照本法各该条的规定,定罪量刑,不再适用本条的规定。例如,放火、决水、爆炸、投毒致人重伤的,按本法第115条定罪量刑;强奸妇女或者奸淫幼女致使被害人重伤的,按本法第236条定罪量刑;非法拘禁致人重伤的,按本法第238条定罪量刑;抢劫致人重伤的,按本法第263条定罪量刑。

[刑法条文]    

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二百四十七条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第二百四十八条监狱、拘留所、看守所等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对被监管人进行殴打或者体罚虐待,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监管人员指使被监管人殴打或者体罚虐待其他被监管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八十九条聚众“打砸抢”,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毁坏或者抢走公私财物的,除判令退赔外,对首要分子,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扶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三百三十三条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以暴力、威胁方法强迫他人出卖血液的,处五年以仁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对他人造成伤害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惩处利用摘除节育环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分子的联合通知》(198•12•10)    

二、以牟利为目的私自为育龄妇女摘除节育环,方法粗野,伤害妇女身体的,依照刑法规定的伤害罪惩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故意伤害、盗窃等严立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能否附加剥夺政治权利问题的批复》(199•12•31法释〔1997〕11号〕    

根据刑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故意伤害、盗窃等其他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犯罪分子主观恶性较深、犯罪情节恶劣、罪行严重的,也可以依法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99.10.20法释〔1999}18号)    

第四条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制造、散布迷信邪说,指使、胁迫其成员或者其他人实施自杀、自伤行为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第八条对于邪教组织和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的犯罪分子,以各种手段非法聚敛的财物,用于犯罪的工具、宣传品等,应当依法追缴、没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1999.10。27法〔19991217号)    

(一)关于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案件    

要准确把握故意伤害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标准。参照1996年国家技术监督局颁布的《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以下简称“工伤标准”),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严重残疾”是指下列情形之一:被害人身体器官大部缺损、器官明显畸形、身体器官有中等功能障碍、造成严重并发症等。残疾程度可以分为一般残疾(十至七级)、严重残疾(六至三级)、特别严重残疾(二至一级),六级以上视为。严重残疾”。在有关司法解释出台前,可统一参照“工伤标准”确定残疾等级。实践中,并不是只要达到“严重残疾”就判处死刑,还要根据伤害致人“严重残疾”的具体情况,综合考虑犯罪情节和危害后果来决定刑罚。故意伤害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只有犯罪手段特别残忍,后果特别严重的,才能考虑适用死刑(包括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11.15法释[2000]33号)    

第六条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一、国家工作人员非法拘禁、暴力致人伤残,从重。(《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    

二、司法人员刑讯逼供致人伤残,从重。(《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    

三、监管人员殴打体罚被监管人员致伤残,从重。(《刑法》第二百四十八条)


(二)依法妥善处理损害赔偿问题。在故意伤害案件的刑事诉讼过程中,被害人要求被告人赔偿因故意伤害犯罪造成的物质损失(即经济损失)时,人民法院应当依照2012314日全国人大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的刑事诉讼法第99条、第100条、第101条的规定,按照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处理。    

为了完善附带民事诉讼程序,从立法上加强对被害人的保护,2012年修正后刑事诉讼法增加了以下规定:(1)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  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从而增加了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主体,这是从保护被害人权益角度作出的新规定。(2)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采取保全措施,查封、扣押或者冻结被告人的财产。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或者人民检察院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适用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3)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可以进行调解,或者根据物质损失情况作出判决、裁定。

为了贯彻执行2012年修正后刑事诉讼法,20121220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简称《刑事诉讼法解释》)。该解释第6章对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依法负有赔偿责任人的范围、采取保全措施、赔偿损失的范围、数额和量刑等,作了进一步具体明确的规定。    

(1)关于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    

《刑事诉讼法解释》第138条、第139条和第144条分别规定,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仅对部分共同侵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可以对其他共同侵害人,包括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共同侵害人,一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共同犯罪案件中同案犯在逃的除外。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追缴、退赔的情况,可以作为量刑情节考虑。    

(2)关于依法负有赔偿责任人员的范围    

《刑事诉讼法解释》第143条规定,依法负有赔偿责任的人包括:①刑事被告人以及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共同侵害人;②刑事被告人的监护人;③死刑罪犯的遗产继承人;④共同犯罪案件中,案件审结前死亡的被告人的遗产继承人;⑤对被害人的物质损失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其他单位和个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亲友自愿代为赔偿的,应当准许。

(3)关于采取保全措施

《刑事诉讼法解释》第152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可能因被告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附带民事判决难以执行的案件,根据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申请,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查封、扣押或者冻结被告人的财产;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未提出申请的,必要时,人民法院也可以采取保全措施。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居住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在人民法院受理刑事案件后15日内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适用民事诉讼法第100条至第105条的有关规定,但民事诉讼法第101条第3款的规定除外。

(4)关于赔偿损失的范围、数额

《刑事诉讼法解释》第155条规定,对附带民事诉讼作出判决,应当根据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确定被告人应当赔偿的数额。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等费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等费用。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就民事赔偿问题达成调解、和解协议的,赔偿范围、数额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5)关于量刑

《刑事诉讼法解释》第157条规定,审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人民法院应当结合被告人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的情况认定其悔罪表现,并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未成年刑事被告人因自己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物质损失,有个人财产的,应当由本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监护人予以赔偿,但单位担任监护人的除外。被告人对被害人物质损害的赔偿情况,可以作为酌定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法律法规10

其他0

典型案例1

高院参考性案例0
公报案例0
普通案例0

办案指引4

  1. 被告人王喜东故意伤害刑事附带民事案
  2. 取保候审期间潜逃后又主动归案是否应认定自动投案
  3. 故意伤害案件民事部分调解的积极之处
  4. 生命价值高于财产利益

法官评析148

  1.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死缓的外国籍被告人不宜附加驱逐出境
  2. 部分被告人赔偿后各被告人尚应承担赔偿数额之我见
  3. 本案是意外事件还是故意伤害
  4. 是事先防卫还是正当防卫
  5. 本案是意外事件还是故意伤害
  6. 刺死醉酒后行凶的儿子是否是正当防卫
  7. 方岭伟的行为是正当防卫?防卫过当?还是故意伤害?
  8. 无过当防卫中是否无任何限度限制
  9. 本案王某等人的行为应定故意伤害罪?
  10. 是抢劫罪?还是故意伤害罪?
  11. 持刀行凶却为女友与他人有染构成何罪?
  12. 本案是寻衅滋事还是故意伤害?
  13. 吴某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吗?
  14. 是事先防卫还是正当防卫
  15. 心兼谈抑制死的法律适用
  16. 暴力索债致人轻伤是抢劫还是故意伤害?
  17. 此案是故意伤害还是正当防卫?
  18. 陈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19. 失手伤人后未及时抢救是否间接故意杀人?
  20. 婚内受伤妻子能否向夫要求赔偿
  21. 生活小事起纷争 出手致人耳穿孔
  22. 把醉酒者扔入水沟醒酒致其死亡是否构成故意伤害?
  23. 追打他人致其被车撞伤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24. 王甲的行为应认定为故意伤害罪
  25. 帮人打架被致死 纠集人是否要赔偿
  26. 两种鉴定同出一案 究竟谁具法律效力
  27. 动员社会力量纠正恶习 “禁止令”助力少年帮扶
  28. 华丽转身——失足少年求学梦
  29. 非法鉴定意见的排除
  30. 动员社会力量纠正恶习 “禁止令”助力少年帮扶
  31. 暴力责罚子女致死的定罪量刑问题
  32. 被告人刘某故意伤害案
  33. 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与过失致人死亡的区分
  34.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死缓的外国籍被告人不宜附加驱逐出境
  35. 未成年人犯罪后有重大立功表现应如何处罚
  36. 推拉喝酒人致死应如何定性量刑?
  37. 他是否抢夺金手链:一起“疑罪从无”案评析
  38. 判决后分娩 她的刑期应从何时起算
  39. 活人身上的器官不属于盗窃罪的对象
  40. 本案陈某的行为是防卫过当吗
  41. 取保候审期间藏匿自首的认定
  42. 本案是否所有被告人均要为重伤害事实担责
  43. 阴差阳错致他人重伤,是辅助犯罪还是共同主犯
  44. 浅议共同犯罪中的实行过限
  45. 本案王某开车撞伤民警的行为如何定性
  46. 同级人民检察院对于生效的刑事裁判无权抗诉
  47. 本案原告起诉是否超过诉讼时效?
  48. 婚内受伤害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49. 追打他人致其被车撞伤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50. 取保候审期间藏匿不应认定为自首
  51. 口供不一证据不足 谁是持刀人?
  52. 抢回所输赌资的过程中致人重伤构成何罪?
  53. 杀人凶手主动报警是否为投案自首?
  54. 故意杀人还是故意伤害
  55. 本案是打架斗殴还是正当防卫
  56. 她是否该对丈夫的死负刑事责任
  57. 本案该不该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判决妻子赔偿丈夫
  58. 本案是防卫过当还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
  59. 被告人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 自行到案应视为自动投案
  60. 本案被告行为可以适用缓刑
  61. 失手伤人后未及时抢救致人死亡本案如何定性
  62. 从赵某挥刀砍人谈防卫过当的认定
  63. 该案是故意杀人还是故意伤害
  64. 防卫过当构成故意伤害罪还是过失致人重伤罪?
  65. 本案被告行为是否适用缓刑不当
  66. 本案万建东的行为是否构成立功
  67. 传染给恋人性病是否构成犯罪
  68. 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是否等于不追究刑事责任
  69. 该案中李某实施的伤害行为应该如何定性?
  70. 本案中受伤妻子能否要求赔偿
  71. 本案债权人李某可否行使撤销权
  72. 自诉案件中可以追加被告人
  73. 婚内传染性病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
  74. 正确区分妨害公务罪和故意伤害罪
  75. 本案应定正当防卫还是故意伤害
  76. 本案唐某的行为如何定性
  77. 本案是否构成不纯正的不作为犯
  78. 斗殴中他人将女友推到自己刀下致重伤
  79. 致特异体质人死亡的轻微暴力行为之定性
  80. 从本案谈反复鉴定的弊端及对策
  81. 从《今日说法》著名案例谈刑事犯罪与民事纠纷之界限
  82. 此案该如何定性
  83. 从一起伤害案看如何认定犯罪较轻
  84. 如何区分故意伤害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罪
  85. 如何提出要求加重刑罚的申诉
  86. 吐尔逊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87. 本案是否构成共同犯罪?
  88. 本案被告人行为应否认定为自首
  89. 对甲某酒后的伤害行为应如何定罪量刑
  90. 能否对共同犯罪行为定不同的罪名?
  91. 本案被告是否属于自动投案
  92. 段某自动退出共同犯罪能否构成犯罪中止
  93. 殴打特异体质人致死的行为如何定性?
  94. 防卫过当中是否包括间接故意
  95. 驾车撞人未导致伤害后果时行为人主观故意的界定
  96. 从本案看故意伤害罪(未遂)的认定
  97. 王甲应定故意伤害罪
  98. 从一起故意伤害案浅议正当防卫的正确把握
  99. 投案后外出务工,是否构成自首
  100. 公司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故意伤害他人的 公司应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101. 是实行过限 还是共同致人重伤
  102. 本案中李某的行为当如何定性?
  103. “明知他人报警在现场等待”的认定
  104. 本案是构成故意伤害罪还是寻衅滋事罪
  105. 寻衅滋事罪与故意伤害罪的界限
  106. 打伤“实习警察”是妨害公务还是故意伤害
  107. 本案打架中的双方属于正当防卫吗
  108. 该案中和解协议是否有效?
  109. 赵某的行为不构成故意伤害罪
  110. 从一起案件谈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
  111. 从本案浅谈故意伤害罪与寻衅滋事罪的区别
  112. 该案为何定故意伤害罪
  113. 盗窃后对办案民警施暴应如何定性
  114. 本案是过失致人重伤罪与故意伤害罪?
  115. 自认无罪被扭送 反抗扎伤他人是否获刑
  116. 本案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还是过失致人死亡
  117. 论对自首中主要犯罪事实的认定
  118. 将亲人伤害后不予救治的行为应如何定性
  119. 对一起伤害案件的定性及民事赔偿范围的法律思考
  120. 从本案看寻衅滋事罪与故意伤害罪的区别
  121. 被人拳打脚踢后以刀还击 是正当防卫 还是故意伤害
  122. 针对特定对象的报复行为该怎样定性?
  123. 本案是否构成“行为过限”
  124. 不归案却提供线索抓共犯是否立功
  125. 互殴中正当防卫的认定
  126. 故意伤害罪是否存在未遂
  127. 家庭暴力犯罪中如何认定虐待和故意伤害
  128. 缓刑期内犯新罪的羁押时间如何折抵刑期
  129. 证人能否兼任委托诉讼代理人
  130. 一果多因情形下被告人刑事责任的认定
  131. 从两案例看故意伤害罪和寻衅滋事罪的界定
  132. 无法判断被告人具有投案的主动时能否认定为自首
  133. 减刑后发现漏罪在对漏罪作出判决时如何处理
  134. 不服检查打民警 累犯加重入监牢
  135. 本案被告人王某是否构成自首
  136. 家长因管教孩子而致其轻伤的构成故意伤害罪
  137. 随意殴打他人致人死亡如何定罪
  138. 承诺的伤害是否构成犯罪
  139. 本案是故意伤害致死还是过失致人死亡
  140. 被教唆人改犯他罪 教唆人如何定性
  141. 被判拘役的犯罪分子确有悔罪表现可适用缓刑
  142. 该案属正当防卫还是属防卫过当
  143. 留在单位等待处理本案徐某是否构成自首
  144. 自首后在取保候审期间逃避审判亦可认定自首
  145. 从本案谈自首的认定应贯彻刑法的谦抑性
  146. 从本案谈故意杀人既遂与故意伤害致死之主观辨析
  147. 用碗砸死丈夫 妻子构成故意伤害罪吗
  148. 也谈人体器官被盗窃案件的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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