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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此案是故意伤害还是正当防卫?


2004年5月20日晚11时许,卫辉市太公泉镇芳兰村的梁京华和同村人张福群酒后到本村付首喜的代销点买饮料。梁京华买过饮料后边喝边向柜台里边走,意欲到付首喜的里屋看录像,付首喜以其妻在里屋睡觉为由阻止,并将梁推了出来。张福群以付首喜说话难听与付首喜发生争吵,进而发生厮打,梁京华见状去拉付首喜。互殴过程中,付首喜从案板上拿一把菜刀照梁京华面部砍了一刀。后由闻讯来到的李在江、付首生、付中雷劝阻。

第一种意见认为:付首喜在互殴过程中持刀伤人,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付首喜之所以持刀伤害梁京华,是因为梁京华与付首喜发生了厮打,为了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付才持刀伤害了梁京华。因此付首喜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

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付首喜的伤人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要把相互斗殴和正当防卫加以区别。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实施不法侵害的人所采取的必要的防卫行为。即正当防卫是侵害者明显地实施不法侵害,而防卫人则明显地处于被迫防卫的地位,他所进行的防卫是正当的、合法的。互相打架斗殴是双方都有侵害对方的故意,双方的行为都是不法侵害行为。本案中,付首喜与梁京华因言语不对,双方发生互殴,因此互殴过程中,两人均有侵害对方的故意,而不存在哪一方是不法侵害者,哪一方是被迫防卫者,至于二人互殴过程中,付首喜顺手从案板上拿菜刀砍伤梁京华的行为,只不过是付首喜出于报复梁京华,又重新主动侵害梁。因此付首喜的行为具有主动伤害梁京华的犯罪故意,并且客观上付首喜实施了侵害梁的身体的行为,因此,付首喜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