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06年1月5日18时许,被告人闭思民(与闭思国、闭思冠是胞兄弟关系,与闭阳关是父子关系)、闭阳关与闭思冠、闭思国一起在家中吃饭。席间,闭思国提出闭思民曾向其借了100元钱,但至今没有还钱,闭思民则说其没有借闭思国的钱,两人因此发生争吵。架越吵越凶,愤怒之下,闭思国朝闭思民动起手来。闭阳关见状,一边责备闭思国,一边试图阻止闭思国继续动手,却被盛怒中的闭思国狠狠地推了一下。闭阳关一下子就撞上了厨房的门板,左眼被碰伤了。摸着伤口,闭阳关更气了,吼着说要教训一下闭思国,宁可打伤后再送其去治疗。闭阳关话刚说完,就见被告人闭思民持牛角刀朝被害人闭思国身上连捅了数刀。闭思国被送往医院后终因伤势过重经抢救无效死亡。
【争议】
这是一起亲人相残的案件,源自于一件微不足道的小事。但尸检发现,闭思国死亡的原因是胸背部及四肢造锐器所伤导致失血性休克,结合伤口形状及现场照片,可推断致被害人死亡的凶器是菜刀和牛角刀,由此本案产生了争议。焦点是两被告人中是谁持菜刀行凶。
被告人闭阳关在侦查阶段曾两次供述,在庭审中亦供认是其用菜刀砍闭思国的,而且是在闭思国砍伤其手,在致其手流血的情况下,夺过菜刀砍闭思国的。但他也曾供述,他没有用菜刀砍闭思国,承认用菜刀砍闭思国是为了帮闭思冠顶罪。证人张某某则在证词中说,打架结束时其到闭阳关家看见闭阳关站在门口,身上、手上有很多血。但DNA检验鉴定结论却是菜刀上没有闭阳关的血,该鉴定结果与被告人闭阳关的供述不能印证,且与证人张某某所说的看见闭阳关手上有血的事实不符。而被告人闭思民一时说他没看见是谁拿菜刀砍闭思国的;一时又说可能是闭阳关拿菜刀砍,但不清楚他是怎么砍的。本案中被告人闭阳关、闭思民的口供反复不定,又没有其他的物证印证,不能排除合理怀疑,但是谁致被害人死亡的主要证据不足。
为此,法院在审理期间同意公诉机关补充侦查,对菜刀进行指纹鉴定,结果在菜刀上并没有发现任何指纹。因此认定被告人闭阳关用菜刀砍闭思国的证据不足。而被告人闭思民是否用菜刀行凶,也没有证据证实。虽然DNA检验鉴定结论证实菜刀上留有闭思民的血痕,但这只说明闭思民有用过菜刀的可能,仅凭此证据尚不足以认定闭思民持菜刀行凶。牛角刀是闭思民所持已得到印证,而是谁持菜刀行凶的仍无法确定。
【探究】
该案在刑事侦查阶段证据收集不足,该收集的证据没有收集,该补强的证据不补强。如,在现场提到的菜刀或者平头(柴)刀能否造成致死者死亡,应结合死者的创口加以确定;菜刀上是否有两被告人的指纹;刀上血迹的血型与死者的血型是否吻合……这些问题都需要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并附有鉴定结论来佐证的。但本案中除了两被告人的反复不定的供述外,该鉴定的没有作鉴定,为此,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该案期间建议公诉机关补充侦查,并对菜刀进行指纹鉴定,对平头(柴)刀进行DNA鉴定。送检后,在菜刀上已无法提取到指纹,平头(柴)刀上也没有提取到血痕,从而造成认定被告人闭阳关、闭思民用菜刀砍闭思国的证据不足。因此,法院只好根据现有的证据,依法判处被告人闭思民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判处被告人闭阳关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宣判后,两被告人不上诉,公诉机关不抗诉。本案已发生法律效力。
作者单位:广西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