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不服检查打民警 累犯加重入监牢

【摘要】

不服检查打民警 累犯加重入监牢

  案情简介:

  2011年1月下旬的一天,外地来京务工人员赵某攥着排了一夜长队才买到的车票来到火车站,准备乘坐当晚开往成都的列车回家过年。赵某通过了进站口二号安检仪的检查后,被在此执勤的实习警察王某拦住,要求进行身份证检查。赵某不愿意,于是与王某发生口角,争执中赵某挥拳将王某的鼻子打伤。经北京市公安局法医检验鉴定中心鉴定,王某双侧鼻骨及鼻中隔鼻梁骨折,所受损伤程度属轻伤。

   审理结果:

   被告人赵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惩处。赵某曾因犯盗窃罪被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对其从重处罚。故判决被告人赵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赵某不服,认为其在争吵中只是挥了一下拳头,不应该判其有罪,处罚太重,因此向二审法院提出上诉。

  法官讲法:

  在案证据证实赵某确实只向王某打了一拳,那么是否应该对其定罪?量刑又是否偏重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根据该条的立法本意,并非只要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就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伤害的程度是定罪的最重要标准,一般来说由轻到重可分为轻微伤、轻伤、重伤、死亡。可以构成犯罪的伤情应该是轻伤以上的程度,也就是说如果造成轻微伤则不适用刑事处罚,可能会采取治安处罚措施。至于伤情由谁来确定的问题,在司法实践中,要具体区分是重伤、轻伤还是轻微伤,情况很复杂,涉及到医学上许多专门知识,因此需要由具有资质的医疗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本案中赵某一拳打中王某的鼻子,造成鼻梁骨折,经北京市公安局法医检验鉴定中心鉴定,王某身体所受损伤程度属轻伤,赵某伤害他人的行为已达到轻伤程度,因而应该判故意伤害罪。

  一审法院定罪没有问题,那么量刑是否过重呢?前面的法条已经写明,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轻伤的,应该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管制、拘役之间量刑。本案赵某有一个法定的从重量刑情节,即他是累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对一般累犯做出了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赵某曾于2007年因犯盗窃罪被朝阳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出狱后不到五年的时间又犯了故意伤害罪,一审法院应当对其从重处罚。而最后的量刑为有期徒刑一年半,并未超过最高为三年有期徒刑的幅度,所以量刑是合适的。

  二审法院综合全案的事实和证据,认为一审法院定罪准确,量刑适当,故驳回了赵某的上诉。

  为了保障广大旅客出行安全,人民警察有对公民进行身份证检查的权利,而每个公民都有配合检查的义务,逃避、抗拒检查本身就是违法行为。一年一度的春运又将拉开序幕,每年的这个时候都是客运高峰,火车站人流量巨大,春节前夕大家都是归心似箭,心情可以理解,但是再着急到了火车站后进站、上车的过程中也要遵守秩序,服从指挥。如果不服从安排,做出了越轨行为,最后受伤害的可能是您自己,不仅耽误了归家行程,甚至付出更惨痛的代价。希望每位旅客在匆匆的归家行程中能够保持一颗平常心,多一点宽容,少一些争执,平安回家。
来源:中国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