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主编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是指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就被拆迁房屋的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的协议。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

由于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城市现代化进程的加快,城市需要不断扩建、改造和改建,就不可避免地涉及城市私有住房和城市郊区农村房屋的拆迁问题,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的争议也就越来越多。《规定》此次修改将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争议作为一个独立的第三级案由进行规定。需要注意的是,只有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已经签订合同,因合同履行发生的争议,才适用本案由。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不能达成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发生纠纷的,只能向有关部门申请裁决,不属于民事案件,不适用本案由。另,涉及军队房地产拆迁安置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范围,不应受理也就自然不涉及本案由的适用问题。

房屋征收补偿合同纠纷虽然属于合同纠纷,但合同标的物是不动产,故该类案件由不动产即被拆迁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在适用本案由时,要注意其与涉及军队房地产拆迁安置纠纷的区别。军人属于特殊人群,与军队相关的房地产拆迁安置纠纷并非人民法院管辖范围,所以不能适用本案由。

本案由是合同纠纷,若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不能就补偿金额、安置用房等问题达成拆迁安置补偿合同发生纠纷的,不能适用本案由。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2011121起施行)

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十八条  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第二十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第二十一条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入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第二十二条  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

第二十三条  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二十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理。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第二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七条  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第二十八条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此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第二十九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并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征收补偿费用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并公布审计结果。


法律法规97

司法解释、部门规章9
  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之间达成了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仅就协议内容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问题的复函
  3. 建设部关于认真做好2006年城镇房屋拆迁计划管理工作的通知
  4. 关于印发《城市房屋拆迁工作规程》的通知
  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就补偿安置争议提起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
  6.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市房屋拆迁案件审理工作的通知
  7.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对如何适用《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答复
  8.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拆迁强制执行的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
  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等案件问题的批复
地方法规、司法文件82
  1. 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汉中市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
  2. 厦门经济特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2010年修正本)
  3. 江苏省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城市住宅房屋拆迁安置定销商品房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4. 江苏省盐城市建设局、江苏省盐城市物价局、江苏省盐城市房产管理局、江苏省盐城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调整盐城市区房屋拆迁有关补偿标准、评估相关参数的通知
  5.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棚户区改造强制拆迁规定》的通知
  6.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哈大铁路客运专线建设征地拆迁项目国家开发银行软贷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7.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东北东部铁路通道征地拆迁项目国家开发银行软贷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8. 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长沙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有关标准的决定
  9. 市政府关于批转市房产局市安监局《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拆除施工安全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10. 长春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长春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的决定
  11.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决定
  12.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等法规的通知
  13. 宁波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条例实施细则
  14. 宁波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条例
  15. 四川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2005年修正本)
  16. 上海市房屋拆迁项目经理管理暂行办法
  17. 长春市双阳区房屋拆迁若干规定
  18. 威海市城市规划区分区拆迁住宅房屋补偿指导价格
  19.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南宁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决定
  20.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洛阳市城市建设拆迁管理办法》的决定
  21. 杭州市区2005年上半年度城市房屋拆迁住宅房屋货币补偿基准价、房屋拆迁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房屋拆迁搬家补助费标准的通知
  22. 唐山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23. 吉林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2005年修正本)
  24. 广东省拆迁城镇华侨房屋规定(2004年修正本)
  25. 兰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2004年修正本)
  26.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的通知
  27. 关于杭州市区征地房屋拆迁搬家补贴费等三项费用标准规定
  28. 广州市城市房屋拆迁裁决规
  29. 抚顺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抚顺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决定
  30. 厦门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2003年修正本)
  31.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重庆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决定
  32. 包头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33. 齐齐哈尔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34. 内蒙古自治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2002年修正本)
  35. 银川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36. 西宁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2002年修正本)
  37.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沈阳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决定
  38.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宁波市城市建设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决定
  39. 杭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2002年修正本)
  40.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甘肃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决定
  41. 吉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42.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武汉市城市房屋拆迁安置条例》等3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43. 黑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44. 大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大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决定
  45.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长沙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决定
  46. 广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47. 兰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48. 青岛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49. 海南省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细则
  50. 厦门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
  51.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长春市城市房屋拆迁安置管理办法》的决定
  52. 宁波市城市建设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53. 南宁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54. 广东省拆迁城镇华侨房屋规定
  55. 内蒙古自治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56. 吉林市城市房屋拆迁安置管理条例
  57. 包头市城市建设拆迁管理条例
  58. 宁波市城市建设房屋拆迁管理办法(1993年修正本)
  59. 福建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60.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杭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个别条款的决定
  61. 陕西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62.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西安市城市建设拆迁安置办法》的决定
  63. 呼和浩特市城市建设拆迁安置管理办法(修正)
  64. 重庆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65. 长春市城市房屋拆迁安置管理办法
  66. 吉林省城市房屋拆迁安置管理条例
  67. 青岛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
  68. 成都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修正案)
  69. 福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70. 济南市城市建设拆迁管理办法
  71. 宁波市城市建设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72. 贵阳市建设拆迁管理办法(1990年修订本)
  73. 山东省城市建设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74. 郑州市城市建设拆迁管理条例
  75. 西安市城市建设拆迁安置办法
  76. 西宁市房屋拆迁管理暂行条例
  77. 《重庆市城镇建设拆迁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补充规定
  78. 呼和浩特市城市建设拆迁安置管理办法
  79. 银川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
  80. 石家庄市城市建设拆迁管理办法
  81. 重庆市城镇建设拆迁管理办法
  82. 成都市城镇基本建设拆迁管理条例
其他0

典型案例0

最高院(检)指导性案例0
高院参考性案例0
公报案例0
普通案例0

办案指引0

法官评析14

  1. 本案应如何处理?
  2. 该案中开发商是否有权将拆迁安置房屋另行出售?
  3. 行政裁决的效力分析
  4. 房屋拆迁裁决前被拆迁房屋评估报告未予送达的处理
  5. 房地产开发公司强拆房屋是否应按侵权时的市场价值赔偿损失
  6. 从该案看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的效力认定
  7.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确定的债权是否具有优先效力
  8. 该房屋拆迁安置补偿纠纷应如何处理
  9. 该拆迁案诉讼期间法院能否强制执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
  10. 由本案谈房屋拆迁安置补偿纠纷的法律性质
  11. 行政诉讼中被告不举证第三人举证如何处理
  12. 仅就补偿安置协议起诉是否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13. 本案是否属拆迁遗留问题
  14. 本案评估报告未送达被拆迁人不能导致拆迁补偿协议无效

法律文书1

  1. 朱xx与xx开发区管委会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起诉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