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主编

包括:

(1)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  

(2)责任保险合同纠纷  

(3)信用保险合同纠纷  

(4)保证保险合同纠纷  

(5)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财产保险合同是指以财产及其相关利益为保险标的所订立的合同。财产保险是以有形或无形财产及其相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一类补偿性保险,它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保证保险、农业保险等。  

财产损失保险合同是以各种有形的物质财产、相关的利益及其责任为保险标的所订立的保险合同。  

责任保险合同是以被保险人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作为保险对象所订立的保险合同。不论企业、团体、家庭或个人,在进行各项生产业务活动或在日常生活中,由于疏忽、过失等行为造成对他人的损害,根据法律或契约对受害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都可以在投保有关责任保险之后,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责任保险的范围主要有两项:

(l)被保险人依法对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即法律责任;(2)因赔偿纠纷引起的诉讼、律师费用,及其他事先经保险公司同意支付的费用。  信用保险合同是以信用风险作为保险标的的财产保险合同。商品交易活动的债权人以其在交易活动中面临的信用风险为保险标的向保险人投保,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债权人)因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而遭受的经济损失承担保险赔偿责任。  

保证保险是指由作为保证人的保险人为作为被保证人的被保险人向权利人提供担保的一种形式,如果由于被保险人的作为或不作为不履行合同义务,致使权利人遭受经济损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承担赔偿责任。保证保险的性质属于保险。而不是保证。在保证保险中,保险责任是保险人的主要责任,只要发生了合同约定的保险事由,保险人即应承担保险责任,这种责任因在合同有效期未发生保险事由而消灭。在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需在约定的条件和程序成就时方能获得贴偿。  

保险代位求偿权亦称保险代位权是指保险人依步照法律规定所享有的,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向造成保险标的损害负有赔偿责任的第三方请求赔偿的权利。  

保险代位求偿权是财产保险领域的一项非常重要的法律制度。对此,《海商法》、《保险法》、《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均有相应的规定。保险代位求偿权最重要的法律特征有两个:一是来源的法定性。即保险代位求偿权来源于法律的直接规定,属于保险人的法定权利,当事人不得通过约定而改变;二是属性为债权的请求权。代位求偿权并非属于债权,而只是债权的请求权,是保险人将自己置于被保险人的地位,代替被保险任行使债权的清求权,这种债权的清求权并非是保险人对第三人的债权,而是被保险人对第三人的债权。保险代位求偿权是法律特别赋子财产保险合同当事人的一项权利和义务,人身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不享有或承担这项权利和义务。在财产保险合同中,因第三人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在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依法取得保险代位求偿权,同时被保险人自然承担依法让渡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保险法律之所以规定保险代位求偿权,一方面是基于财产保险的补偿原则;另一方面是为了防止因保险行为而产生道德风险;再一方面是避免加害第三人逃避和免除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就保险代位权,广义上分为物上代位和权利代位。物上代位是保险人履行保险合同约定的支付保险赔款的义务后,对具有残余利益的保险标的拥有的所有权。权利代位是指保险人承保的保险标的所发生的保险事故是由第三人造成的,根据法律规定,保险人赔偿被保险人的损失后,可以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人请求赔偿的权利。根据《海商法》、《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的相关规定,保险代位求偿权是指保险人在其保险责任范围内赔付被保险人保险标的全部或者部分损失后,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享有的向海上保险事故的责任方即第三人请求赔偿的权利。由此可见,我国法律将保险代位求偿权与实质为物上代位的“委付”区分对待,即我国保险代位求偿权的概念没有包括物上代位,仅特指权利代位。

在实践中,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主要有:

(1)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是指当事人之间因以各种有形的物质财产、相关的利益及其责任为保险标的的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的订立、履行等产生的各种纠纷。财产损失保险合同包括企业财产保险合同、家庭财产保险合同、运输保险合同、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农业保险合同等。

(2)责任保险合同纠纷,是指当事人之间因责任保险合同的订立、履行、终止等发生的各种纠纷。包括以下几种主要责任保险:公众责任保险,产品责任保险,雇主责任保险,职业责任保险,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等。

(3)信用保险合同纠纷,是指当事人之间因信用保险合同的成立、履行等发生的各种纠纷,包括商业信用保险、投资信用保险、出口信用保险。

(4)保证保险合同纠纷,是指当事人之间因保证保险合同的订立、履行等产生的各种纠纷。

(5)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是指保险人在行使代位求偿权中所产生的各种纠纷。行使代位求偿权时应注意:保险事故必须是第三人造成的,且必须与第三人的过错存在因果关系;代位权的取得须以保险人已给付保险赔偿金为前提。


《保险法》(2009101起施行)

1.保险合同的一般规定:

第十保险 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

第十一条 订立保险合同,应当协商一致,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保险的外,保险合同自愿订立。

第十八条 保险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保险人的名称和住所;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以及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三)保险标的;

(四)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

(五)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

(六)保险金额;

(七)保险费以及支付办法;

(八)保险金赔偿或者给付办法;

(九)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

(十)订立合同的年、月、日。

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约定与保险有关的其他事项。

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为受益人。

保险金额是指保险人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第十九条 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中的下列条款无效:

(一)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的;

(二)排除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的。

第二十条 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协商变更合同内容。

变更保险合同的,应当由保险人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2.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的规定:

第四十八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第四十九条 保险标的转让的,保险标的的受让人承继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

保险标的转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但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另有约定的合同除外。

因保险标的转i上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保险人自收到前款规定的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履行本条第二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转让导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五十条 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运输工具航程保险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后,合同当事人不得解除合同。

第五十一条 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生产操作、劳动保护等方面的规定,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

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对保险标的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及时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的安全应尽责任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保险人为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经被保险人同意,可以采取安全预防措施。

3.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的规定:

第五十九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已支付了全部保险金额,并且保险金额等于保险价值的,受损保险标的的全部权利归于保险人;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取得受损保险标的的部分权利。

第六十条 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前款规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己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人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不影响被保险人就未取得赔偿的部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第六十一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该行为无效。

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

第六十二条 除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故意造成本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保险事故外,保险人不得对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

第六十三条 保险人向第三者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时,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4.责任保险的规定:

第六十五条 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

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

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第六十六条 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给第三者造成损害的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者一诉讼费用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由保险人承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09122009101起施行)

第一条 保险法施行后成立的保险合同发生的纠纷,适用保险法的规定。保险法施行前成立的保险合同发生的纠纷,除本解释另有规定外,适用当时的法律规定;当时的法律没有规定的,参照适用保险法的有关规定。

认定保险合同是否成立,适用合同订立时的法律。

第二条 对于保险法施行前成立的保险合同,适用当时的法律认定无效而适用保险法认定有效的,适用保险法的规定。

第三条 保险合同成立于保险法施行前而保险标的转让、保险事故、理赔、代位求偿等行为或事件,发生于保险法施行后的,适用保险法的规定。

第四条 保险合同成立于保险法施行前,保险法施行后,保险人以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者申报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为由,主张解除合同的,适用保险法的规定。

第五条 保险法施行前成立的保险合同,下列情形下的期间自2009101起计算:

(一)保险法施行前,保险人收到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保险法施行后,适用保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三十日的;

(二)保险法施行前,保险人知道解除事由,保险法施行后,按照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行使解除权,适用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的三十日的;

(三)保险法施行后,保险人按照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解除合同,适用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的二年的;

(四)保险法施行前,保险人收到保险标的转让通知,保险法施行后,以保险标的转让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为由请求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适用保险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三十日的。

第六条 保险法施行前已经终审的案件,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再审的案件,不适用保险法的规定。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4条的规定,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5条的规定,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法规0

法律法规0
司法解释、部门规章0
地方法规、司法文件0
其他0

典型案例52

最高院(检)指导性案例0
公报案例0
普通案例50
  1. 原告李国永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分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 李文茂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九江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3. 原告闫文涛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孝义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4. 程志敏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5. 原告孔某某、孔媛媛与被告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6. 朱红娟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7. 张信洪、张佳乐等与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袁文彬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8. 原告李杰与被告人寿财险太原市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9. 何新民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邵阳中心支公司、第三人孙宇海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0. 邓秋燕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11.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中心支公司与梁健灿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12.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源市分公司与王雨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13. 王克军与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4. 郭春波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泰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5. 原告刘长妮与被告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6. 信宜市龙马旅游运输有限公司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宜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7. 平顶山市汽车运输公司第五车队与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8. 魏应斌与中国人寿财险万荣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19. 左朝孝诉峎保强、阳光财险保山支公司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 宋辉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即墨支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
  21. 颜某诉某公司保险合同纠纷
  22. 272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
  23. 李某某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
  24. 田银水诉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5. 原告卢思豹诉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案
  26. 陈永忠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和顺县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27. 余可前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
  28. 邓某某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越城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29. 卢x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新支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30. 孙建峰与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神东矿区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31.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顺德支公司与高昭勇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32. 曾志坚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安支公司因保险合同纠纷一审
  33. 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中心支公司与李德文、冯玉华、庄茂景保险合同纠纷一审
  34. 上诉人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与被上诉人常书明,原审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内黄营销部保险合同纠纷一案
  35. 上诉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与被上诉人安阳市汇通物流有限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二审
  36. 原告光山万佳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张德国与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审
  37. 原告某某与被告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
  38. 原告某某与被告某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
  39. 原告某某与被告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
  40. 原告某某与被告中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
  41. 原告某某与被告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
  42. 原告王幸武诉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
  43.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莲花支公司因与何某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
  44. 原告某某与被告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
  45. 原告某某与被告某某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
  46. 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因与任某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
  47. 原告上海某有限公司与被告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
  48.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司为与缙云××路网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
  49.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某××某汴××路××务部为与席某某保险合同纠纷一案
  50. 刘真因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北关支公司、河南省安阳汽车运输公司、樊墨亭、卢英波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和财产保险纠纷一案

办案指引5

  1. 保险合同中条款约定不明应如何理解
  2. 财产保险中近因原则在民事审判中的应用
  3. 王永才诉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安康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
  4. 浅析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
  5. 分期付款买车上购车险 是保证 还是保险

法官评析57

  1. 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作为免责条款时 保险人仅需履行提示义务
  2. “自动承保新员工条款”理解与适用辨析
  3. 货物运输导致货损的保险人 代位求偿权行使路径之司法解读
  4. 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作为免责条款时 保险人仅需履行提示义务
  5. 钥匙未拔爱车被偷保险公司是否应赔偿?
  6. 保险合同中保险人名称与盖章不一致如何确定诉讼当事人?
  7. 投保车辆出险后保险金额如何确定?
  8. 抵押权人作为保险合同的受益人不排除投保人主张保险金的权利
  9. 高保低赔格式条款应不发生法律效力
  10. 被保险人违反保证义务的认定原则与法律后果——T保险公司与A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上诉案
  11. 保险公司缘何败诉
  12. 车辆损失险不以保险车辆一方负有责任为赔偿前提
  13. 父亲撞死儿子,保险公司是否该承担第三者责任
  14. 保险公司应当如何赔偿交通事故致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家庭成员之间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
  15. 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中家庭成员伤亡免责条款的效力认定
  16. 保险人未明确说明的免责条款无效
  17. 受害人能否要求保险人赔偿投保人放弃的赔偿金
  18. 保险公司该赔吗
  19. 挂靠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车主是否有权向保险公司索赔?
  20. 交通事故本车人员受害能否要求保险公司赔偿
  21. 本案中保险合同是否有效订立?
  22. 第三者责任保险中免赔率的认定
  23. 由一起保险公司拒赔案谈格式条款的解释规则
  24. 老办法投保出事故后也应按新规理赔
  25. 挂靠货车投保后出险 保险公司是否有权拒赔
  26. 如何认定火灾事故责任认定书证明力
  27. 本案中谁是真正的保险利益人
  28. 也谈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中的“第三者”
  29. 此类第三者责任保险应如何理赔
  30. 该保险合同的保险利益归属何人
  31. 本案应如何赔偿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之相关损失
  32. 从一起保险代位求偿权纠纷案谈公平原则在商事审判中的适用
  33. 保险公司应否对后续损失承担责任
  34. 免责条款不成立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5. 浅析道路交通事故中保险公司应承担的责任
  36. 财产保险合同是否可以指定受益人
  37. 保险人已履行合理说明义务的免责条款应认定有效
  38. 保险公司未向投保人明确说明免责条款对投保人是否有效
  39. 本案保险合同免责条款是否有效
  40. 如何确定保险合同中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
  41. 该保险合同是否适用第三者强制责任保险的理赔原则
  42. 重复保险出险后不能获得超额赔偿
  43. 从个案引发对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思考
  44. 机动车保险纠纷多 投保理赔需注意
  45. 被保险人与第三人已履行调解协议 保险公司是否免责
  46. 新车未上牌路上被撞 保险公司应赔付
  47. 驾驶证过期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应否担责
  48. 被保险人胜诉未从第三人处获车损赔偿的问题
  49. 本案中被告保险公司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50. 本案车辆受损保险公司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
  51. 保险案件中不真正连带责任的司法实践问题
  52. 旧车高额投保出事该赔多少
  53. 醉酒驾车肇事可作交强险免赔事由吗?
  54. 本案中谁享有保险金请求权
  55. 如何理解“保险车辆必须检验合格,否则,保险公司不负赔偿责任”的法律效力
  56. 本起保险合同纠纷应如何认定
  57. 谁该为租车费埋单

法律文书5

  1. 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丽水中心支公司与丽水市xx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民事上诉状
  2. 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丽水中心支公司与xx县xx运输有限公司的民事上诉状
  3. xx财产股份有限公司青田支公司与浙江xx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的民事上诉状
  4. 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丽水中心支公司与蔡xx、张xx、史xx财产保险合同纠纷的民事上诉状
  5. 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丽水中心支公司与张xx、吴xx、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游支公司、姚xx财产保险合同纠纷的再审申请书